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doc
《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doc(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以及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10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10至30人的,设1名专职消防民警;31人及以上的,至少设2名专职消防民警。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委
3、员会、村民委员会;(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各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应根据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三)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群众进行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五)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消防工作信息,落实火灾事故统计、法律文书抄报制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负责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同时还应负责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出动的火灾事故统计。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出动的火灾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火灾报告表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县市区公安
5、机关消防机构录入火灾统计系统。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应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经消防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考试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州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考和发证。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二) 对举报投诉的消
6、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三)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年的“两节两会”、“五一”、“十一”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
7、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
8、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9、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并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消防安全违法
10、行为,应按规定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同时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二十二条 公安
11、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四章 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公安机关消
12、防机构名义,对辖区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拘留。(三)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使用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做出,其中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认定,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三)实施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法制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
13、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四)实施5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五)实施拘留处罚,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审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印章。公安派出所呈报行政处罚案卷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第五章 基础建设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逐级统计汇总(表格式样见附件),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报省公安消
14、防总队。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名单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报省公安消防总队。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消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有法律文书分类存档并制作专卷。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应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配备必要的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的科技含量。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安派出所 消防 执法 工作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3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