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和征用的几个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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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几个重要概念(8个)1、什么是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5种:耕地(包括5项分类,即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园地(在我省包括三项分类,即果园,花卉,药材等);林地(包括6项分类,即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大家需要注意掌握的问题(2项内容):(1)关于地类的分级次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新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共将土地分为三个级次,即分为三大类。其中一级为三大类(一级地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二级地类分为十类;三
2、级地类分为五十二个类。(2)关于地类划分的依据问题(三次修改):第一次-全国土地分类【2001年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255号文件】,属于现行规定,即非农业建设用地适用;第二次-全国土地分类【2003年发布实施231号文件】,属于过渡期适用文件,土地开发整理适用;第三次:-07年第二次全国土地大调查地类分类,二调适用)。2、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即3个条件)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关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畴问题:上面所
3、称的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其他农用地是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以上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称为农用地转用。 2、关于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3、关于建设用地,它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问题。3、什么是征收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应注意的几点:1)征收土地是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2)征收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含国有土地,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增量国有土地的称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原有存量的称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58条); 3)征收土地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不得无偿占用或使用。4、什么叫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被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中的好地、精华地、高产优质地,是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率占全省耕地总面积(耕地1191、56万公顷,基本农田1016、7073)
5、的85、03%。应当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1.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总目标: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简单地说,就是要保质保量。*为保护基本农田,国家规定了基本农田“五不准”:1.除法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任何非农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2.不准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减少基本农田面积;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4.不准以农业结构
6、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搞畜禽养殖;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5、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这些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6、什么是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分批次建设用地又分为两种:即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7、征收
7、土地补偿涉及哪几种费用?征收土地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费用:(1)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占地单位):(2)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占地农户):(3)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占地农户):(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占地农户);(5)其他补偿费。8、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全国统一规定的标准,如哈市64元/平米,齐齐哈尔42/平米,牡丹江48,佳木斯42,大庆52,鸡西42,鹤岗42,双鸭山48,伊春28,七台河14,黑河20,绥化28
8、,大兴安岭1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二部分:耕地保护工作有关政策(8个方面问题)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省、市、县、乡长为第一责任人。2、耕地保护目标如何确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限从2007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
9、,省政府对各地市考核一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4、耕地保护要实现哪“两个”平衡一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二是占补平衡。5、哪些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一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油、棉生产基地的耕地。二是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6、法律对基本农田保护率有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率,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
10、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7、基本农田能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8、哪些行为占用基本农田给予重罚一是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是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是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部分: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问题(2个阶段7个步骤) 总体上可分为
11、征地前期准备和审查报批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征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具体分四个步骤)第一步:征地预公告阶段(5项内容)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征地预告的规定,我省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之前要向被征地单位发布征地预公告。1、征地预公告应当明确的事项及内容:(6个方面)(1)拟征地建设项目名称和项目依据;(2)拟征用土地的用途和时间;(3)拟征用土地的控制范围;(4)拟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5)拟征地补偿、安置等项费用支付标准;(6)拟征地现状及不得擅自改变地类的要求等。2、征地预公告的责任单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3、发布征地预公告的时间:发布征地
12、予公告的时间与土地勘测定界时间同步。4、发布征地预公告的时效:征地予公告时效是自发布预公告之日起2年内有效。5、 征地预公告的作用:(三方责任)(1)防止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擅自发生“三抢”现象,即抢栽、抢建、抢种现象的发生;(2)防止征地单位(单选为用地单位或批次为地方政府)发生征而不用,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3)防止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不作为,没有按规定及时发布征地预公告而给用地单位或被征地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举例:说明哈同公路和大庆外围油田)第二步:土地勘测定界阶段(土地测量)(3项内容)1、勘测定界的作用: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测算及报批工作最提供基础性资
13、料,包括土地权属、地类和现状(三大要素)。2、土地勘测的主要内容:(5方面)拟转用征收土地的界线,土地地类界线,地上地下附着物界线,计算统计拟用地面积,绘制现状图和地理位置图等。3、土地勘测的责任单位: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备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保系统,不是行政干预,不属于行业垄断,如水利、电力、铁路和公路等设计单位)。第三步:征地听证(依申请听怔)。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倍数,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第四步:测算征地补偿费阶段此步骤是征地工作最
14、为重要和敏感的阶段。其测算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今后征地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测算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包括:1、补偿依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规定。2、补偿种类: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3、补偿对象: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所有,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地下属于个人的部分归被征地单位的个人所有。第二阶段:审查报批阶段。(具体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初审。市、县国土局按照规定填报“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第二步:送审。由市县国土部门逐级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经会审通过
15、后,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第三步:审批。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报批用地。征收土地审批权属省政府(耕地300亩以下,其他土地500亩以下)由省国土厅代批,征收土地属于省政府(耕地300亩至525亩,其他土地500至1050亩)由省政府审批;征占基本农田和超过上述征地面积的,报国务院审批。第四部分: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问题(三方面问题)一、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分为单选、批次)(一)、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按立项、核准、备案的审批机关分别由国家、省两级审批)1、农用地转用审批:(两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审批机关来确定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即由国务院
16、或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承办);由省政府、省发改委及市、地政府及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为省人民政府。具体审批权限是:(1)、国务院审批范围:1)、国务院直接发生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三峡、小浪底等,我省的尼尔基水库)。2)、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各委、办、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委及所属四总部)批准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省政府直接发文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大顶子山)。(2)、省政府批准范围: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超过20公顷(300亩)或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超过
17、33公顷(500亩)的。(3)、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20公顷(300亩)以下或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33公顷(500亩)。(举例:国家、省、市县)(二)、分批次用地农用转用的审批权限(按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省、市三级审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来确定分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其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审批(我省八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其农用地转用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地)审批的,其农用地转用由市(地)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是:1、国务院审批 我省八大城市:即哈尔滨
18、、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鹤岗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2、省政府审批除上述八大城市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即城市(含市、县政府所在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批次用地。3、市人民政府审批(授权设区的市) 除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村庄等各类民点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批次用地。(经省政府授权,农垦九个管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为省农垦总局,116个国有农牧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省农垦总局进行审批,是否视为授权社区的市?)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二级审批、国家、省)(按项目用地数量划分,即定量划分)按建设
19、项目的用地面积来确定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即当建设项目用地征收一般耕地面积在35公顷(525亩)以下,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当占用基本农田,征收一般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是:1、国务院准权限:(1)、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征用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525亩);(一般耕地)(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1050亩)2、省政府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由省政府批准。(举例:国家、省)三、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二个审批权限的衔接问题由于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的内容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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