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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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务第一部分 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指特定的农业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或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项集中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制度。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来源于执法实践,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出现的一种崭新的执法趋势。综合执法的实质就是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在于解决以前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法定职责。因此,作为一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不断通过理论学习和执法实践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实践需要。下面结合执法实践就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的应当注意的一些执法实务问题,与大家做个交流学习,希望能给大家以后的执法工作带来帮助。一、初步调查在整个处罚活动中的重要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对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农业违法行为,在决定立案前都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我们不应将初步调查仅仅作为一种形式,而应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这一必要的程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受利
3、益驱动意识的影响,一些农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采取极其隐蔽的手段和方法造假、掺假欺骗群众,甚至目前有的已形成错综复杂的组织机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农业执法部门的检查,因此其违法行为往往带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特点。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初步调查正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检查了解对方基本情况的有效手段。对农业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重要性的认识,从管理相对人方面讲,由于事情来得突然,管理相对人从心理上来讲其应对检查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通过自己的辩解阻止执法机构进一步立案调查,这时的管理相对人是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话最多的阶段,也是其证据方面防备心理最薄弱的阶段,易于执法人员充分调取证据;
4、从执法人员方面讲,此时的执法人员,由于尚未对整个案件形成定性认识,也就是尚未“先入为主”,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角度来看,执法人员此时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往往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这对以后整个案件的准确定性、合理量裁和公正处罚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另外做好此项工作,可以使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更具有针对性,有效避免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初步调查的重点和目的是为了初步证实管理相对人是否确实存在农业违法事实,并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有目标的确定下一步调查的重点和思路。因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时,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尽可能多的广泛收集诸如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资质证明、进货销货数量、销售票据、合同等
5、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二、准备正式立案调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对于管辖权我们应当主要考虑主体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所谓主体管辖权问题,即指案件应由哪个部门管辖的问题,这是有无权力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关键。通常,在实体法中对执法机关的主体管辖权都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决不能越权行事。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不同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均有不同分工的明确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学通、学透,保证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所谓级别管辖权问题,即指农业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
6、管辖权分工问题。我们目前接触的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绝大多数均突出体现属地化管辖原则,但也有一些专属管辖的特例,譬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机构在准备立案时一定要予以充分注意。二是有关处罚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农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行
7、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处罚期限,我们在立案前必须予以注意。但是,若违法行为处于延续状态,则按法律规定以行为终了时的时间为准来计算处罚期限。三是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判断。立案时,执法机关就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谁,并对其法律地位、经营主体类别等也一定要辨别清楚。比如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经营主体的确认问题,执法实践中有一些执法人员为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方便,将个体工商户认定属于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该组织的字号作为当事人。其实不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这一民事主体范畴,即应当把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但随着“
8、一人公司” 的不断出现,要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予以准确判断时,要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单位性质为准,而不能简单地仅以其名号进行判断。 四是综合整理分析证据材料。对前期初步调查获取的所有证据材料要进行全面整理分析,结合调查了解的事实情况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与目标,罗列出下一步调查取证的范围和工作方向,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三、证据材料的收集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取证前,执法人员应当综合案情,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办案标准,根据证据的分类和证明力的大小,紧紧围绕查清违法事实这一重要目标,将下一步需要调查提取的主要证据或需要进一步加强的证据予以排列,使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从一开始就具有方向性
9、和目的性,这样做既可以节省时间和执法成本,又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因盲目行动造成的被动局面,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和锻炼执法人员的综合分析与逻辑思维能力。全面收集和正确运用证据是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也是行政执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将行政诉讼证据按证明力的大小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最高人民法院则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各类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可能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材料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调查取证: 一是确定案件调查取证的范围和重
10、点: 1.违法行为嫌疑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违法行为嫌疑人生产经营资格、性质、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情况,即主体方面的证据。2.行为人违法或者不违法的证据,具体包括违法行为嫌疑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产品的证书和证明、包装、标签、质量标准证书或证明等方面的证据,即行为方面的证据。3.违法行为是否为被调查对象所实施的证据,具体是指证明违法主体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证据,即主体与行为的关联证据。4.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及有关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即行为过程方面的证据。5.违法行为人有无从轻、减轻以及可以不处罚的情节或者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即有
11、关行政处罚裁量方面的证据。二是调查取证要分阶段、抓重点、重方法就农业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而言,调查取证分为立案前、执法现场检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和证据审查补充四个阶段。立案前的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主要是查清违法行为嫌疑人是否存在违法的基本事实,为下一步调查取证打好基础。现场调查取证是直接获取证据的最主要方法,也是立案后执法办案调取证据的重要阶段,因此执法人员在这一阶段要注意重点检查涉嫌违规产品的情况,制作检查笔录;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根据需要进行录像、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集有关书证;对可疑产品应当采取抽样取证。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对可疑产品进行抽样取证也是调
12、取物证的一种方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证据,即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就假劣农资产品的销售去向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证据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应当在对前期调取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查,诸如再次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对可疑产品进行鉴定或检验等,目的在于使调取的证据更加符合客观、全面、真实、合法的要求。三是复制证据材料要尽量保证其真实性复制调取书证时要在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管理相对人注明“本复印件某年某月某日由我本人或我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于某处”的字样,并由提供人签名(按手印)或盖章,对于多页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当要求
13、提供者以其公章或个人签名进行骑缝,这样做的目的旨在注明证据出处和证明其真实性。 四是注重调取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执法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将讯问笔录中最前面有关询问基本情况涉及的询问人姓名的记载,等同于行政执法人员签字,而不在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字,造成询问笔录内容合法但形式要件短缺的法律后果,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五是调取的部分证据材料需要附具说明执法人员调取的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照片等书证,应当附有证据说明材料。六是注意照片和节录本的调取执法人员在偏远地区无法通过复
14、印技术调取书证的,可以照片和制作节录本的方式取证,但必须按取证要求附具说明并由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七是注意数量较大实物证据的固定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中,涉案物往往数量较大无法全部作为物证提取,执法人员可以对此运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两个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依法抽样,并配合现场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实现证据提取和保存物证。八是注重视听资料的制作提取视听资料作为一类科技含量较高的证据,具有取证方便快捷的优点,在证据分类中属于直接证据,而且其证明效力仅次于书证和物证,因此,执法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应当学会善于运用这一高科技手段客观及时调取相关证据,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做到调取方式和内容合法,并
15、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纯声音资料还应该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我们的执法实践中,主要是在现场勘查、调取证据、制作询问笔录时广泛运用这一手段,尤其是对制作询问笔录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防止和杜绝一旦被询问人反口,一纸询问笔录将会显得苍白无力的被动局面。九是注重证人证言的调取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中虽然属于间接证据,但却在证明整个案件违法事实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将证明一个一个单一违法行为过程的书政等直接证据看成一粒粒珠子,那么作为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就好比一条线,用这条线我们可以将一粒粒珠子按一定的顺序串起来,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其强有力的证明力来证实违法事实的确
16、实存在,并为我们依法处罚农业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按照一般要求,证人证言应由证人本人亲笔书写,但由于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遇到的证人往往书写能力较差,本人无法亲笔书写。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采取证人口述执法人员代笔的方式制作,但必须在后面予以注明,或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调取。证人证言应当符合“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或按手印的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的要求,对不识字的证人口述提供的证言一定要注意作好后当场向证人予以原文宣读,最好是有同期录音资料予以佐证。十是注意笔录类证据的形式要件询问笔录和
17、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最后注明原因,并可邀请其他人在现场见证并由其签名。四、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是否客观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执法机关自我检查,减少证据瑕疵的有效手段,对整个案件的最终客观公正处罚,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执法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审查认定证据的原则1.关联性审查原则。即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调取的证据进行从逐一到综合的审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以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证明
18、关系,排除那些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合法性审查原则。即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情形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3.真实性审查原则。即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二是审查认定证据的方法审查认定证据的方法包括逐项审查和综合审查。所谓逐项审查就是执法人员要将前期调取的证据逐个逐项按照证据审查的原则进行审查,以保证最终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每一个证据客观、真
19、实、合法。所谓综合审查就是执法人员在逐项审查的基础上,将所有证据看成一个整体,从中找出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矛盾所在,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并按照证据审查的原则审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对象等有无不合法或者不真实的情况。三是证据的排除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另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0、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违法行为嫌疑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力的证言,或者与违法行为嫌疑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力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因此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注意视听资料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制作过程中不要时断时续,否则就有经过修改的嫌疑。4.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因此执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材料时,特别是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中凡是改动过的地方
21、,必须由提交人、被询问人或证人以按手印的方式予以认可,有一处作一处,处处不能放过。四是证据的证明力排序规则这也是执法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对调取证据进行取舍的标准。证明同一违法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7
22、.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五、案由的正确填写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中所列的案由不应是对案情的叙述,而应是执法机关对农业违法行为的认定,类似于刑事案件中的“罪名认定”,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依据刑法如何认定罪名有个司法解释。农业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法律范围很广也很杂,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也可谓种类繁多,但农业部至今为止对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定性认定问题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因此这方面相对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显得比较乱。执法实践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违反一部法律的违法行为只冠以一个统一的定性,如“违法经营农药案”、“违法经营兽药案”和“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案”等,将违法行为“一
23、揽子”统到底,既掩盖了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也容易造成执法机关依法量罚时,对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等必须考虑情节的疏漏,因此案由的正确填写至少应该体现出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性质。作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对案件予以准确定性,必须首先弄清楚职责范围内每一部农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然后才能对案件所涉违法行为予以准确定性。现以种子法为例具体说明。依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执法监管方面违反种子法的违法行为及其定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涉嫌生产假/劣种子案”或“涉嫌经营假/劣种子案”。2.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
24、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案”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案”。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涉嫌将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案”。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做商品种子销售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涉嫌将境外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做商品种子销售案”。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涉嫌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案”。6.违反有关种子包装、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涉嫌违反种子包装、标签规定案”。7.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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