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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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1 违反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发生实际收购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已经从事收购并有违法所得且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倒卖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5千元
2、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粮食50吨以下,或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50-100吨,或有违法所得2-4万元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100吨以上,或有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效期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15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15日以上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5千元以上1万
3、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部分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大部分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违反粮食收购有关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粮食在5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损害的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一定程度损害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
4、资格收购粮食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重大损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粮食在200吨以上50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特大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粮食在500吨以上,造成售粮者利益巨大损害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内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30万元
6、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违反粮食收购有关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2个月以上 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
7、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代扣代缴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金额在
8、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凭证项目填写不完全,不准确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当时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逾期3日内没有补办粮食收购凭证的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未按照规定报
9、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台帐登记不及时、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1个月内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不能正常、如实登记台帐,不能坚持按时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报送数据不准确的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蓄意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拒绝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0、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违反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有关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 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情节轻微,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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