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执法权力运行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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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法制部门1、刑事案件审核制度12、执法考评制度43、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84、株洲市劳动教养案件办理制度145、株洲市劳动教养案件办理制度176、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收容教养案件办理制度197、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22刑侦大队8、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269、立案管辖制度2910、批准律师会见制度3711、调取证据办理制度4012、拘传办理制度4413、取保候审办理制度471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若干规定5415、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制度5816、湖南省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若干规定6317、刑事拘留适用制度6618、提请批准、执行逮捕工作制度71
2、19、侦查终结工作制度7520、讯问工作制度7921、询问工作制8422、勘验检查工作规范制8823、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9424、搜查制度9825、扣押书证、物证工作制度1022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制度10627、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11028、通缉令工作制度11429、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制度11830、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223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案件办理制度1283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3433、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403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4635、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5236、炎陵县
3、公安局办理资助恐怖活动类案件制度158经侦大队37、炎陵县公安局办理走私假币类案件制度16338、炎陵县公安局办理扰乱市场秩序类案件制度16839、炎陵县公安局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件制度17340、炎陵县公安局办理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类案件制度17941、炎陵县公安局办理侵犯财产类案件制度18442、炎陵县公安局办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制度18943、炎陵县公安局办理金融诈骗类案件制度19544、炎陵县公安局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制度20045、炎陵县公安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管辖规定205禁毒大队46、涉毒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0747、涉毒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1148、涉毒行政案件办理流程2
4、1449、易制化学品案件办理制度215网技大队50、信息网络安全日常安全检查制度2195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工作制度22252、计算机国际联网备案制度2255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办案制度22854、信息网络安全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32巡警、治安部门55、处置非法游行、集会、示威制度23656、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3957、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恐怖事件制度243城市综合管理大队58、犬类管理工作检查制度24659、犬类管理工作制度25060、妨害公务案件办理制度251交警大队6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室工作制度25762、车驾管业务办理制度261
5、63、驾管所业务办理制度2686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27165、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纪律规定27266、交通秩序管理科管辖权力制度27667、炎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室权力运行制度281人口与出入境大队68、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制度28769、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探亲及签注制度29070、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商务及签注制度29371、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及签注制度29672、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逗留签注(D)制度29973、办理我县居民其他事由赴港澳(Q签注)制度30274、我县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证照办理制度30575、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制度3087
6、6、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及签证制度3117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文明窗口建设“六不准”31478、湖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四项禁令”315刑事案件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炎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炎陵县公安局法制室二、责任人炎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炎陵县公安局法制室相关责任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35号令);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第40号令);四、审核范围(一)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7、监视居住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二)对犯罪嫌疑人呈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三)对保证人罚款、延长拘留期限、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冻结涉案财物,收取、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五)其他刑事执法行为。五、审核内容1、案件管辖是否合法;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审核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传,决定或解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延长拘留期限以及撤案、释放犯罪嫌疑人、呈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冻结涉案财物,收取、退还、没收保证金或作其他处理的,以及其他需要审核审
8、批的刑事执法行为,办案民警应制作呈请报告书,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法制办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审批;或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报分管副局长审批。七、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刑侦大队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接受人民检察院及社会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核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审核案件或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案件签署同意意见的,必须追究责任。(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核人员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因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审核、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承
9、担全部责任。2、审核人改变办案人的正确意见,审批人批准审核人的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其中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三)追究形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九、廉政风险点:(一)审核人员对应予报捕的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核意见;(二)审核人员对应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提出不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三)审核人员对应予立案的提出不予立案或已立案的提出撤案的意见。(四)审核人员对应予起诉的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十、防范措施(一)加强法制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法制工作纪律,对办
10、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刑事案件审核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决定劳动教养的,由办案单位报请劳教委审批。决定收容教育或强制隔离戒毒,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撤案或作其他处理,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采取留置、刑事传唤、拘传,由办案单位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采取、解除刑拘、延长拘留期限、取保、监居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冻结涉案财物、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移送审查起诉、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采取扣押、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搜查、查询等侦查措施,由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审
11、批。决定立案(经初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报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决定立为刑事案件)办案部门接受案件(制作受案材料,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不够刑事处罚的,及时移交或作其他处理)群众控告、举报、投诉、扭送或犯罪嫌疑人自首外单位移交工作中发现领导交办执法考评制度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法制办二、责任人县局法制办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并对本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执法考评的责任人为主任、主管副主任、相关队室领导和承办人。三、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第60号令);2、公
12、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第40号令);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第41号令);4、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湘公通201041号)。四、考评范围(一)刑事执法活动(二)行政执法活动(三)监所与侯问室管理活动(四)内部监督结果(五)外部监督结果五、考评内容(一)是否系警务人员执法办案;(二)接到案件的报警后是否处警或是否及时处警;(三)处警时,现场处置是否得当,是否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四)继续盘问、传唤是否合法;(五)受理或者立案是否合法;(六)刑事强制措施决定、解除、执行是否合法;(七)案件主要事实、重要证据是否查证收集到位;(八)影响量罚
13、、量刑的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是否查证、收集;(九)收集证据是否合法;(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继续侦查;(十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十类严重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明显线索是否依法查处;(十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移送或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十三)撤销案件、适用和解或调解结案、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处罚、报送劳动教养是否合法;(十四)办案过程中,监控是否得当;(十五)使用武器、警械是否合法;(十六)涉案财物查扣、保管、处分是否合法;(十七)是否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劳动教养案件代理权;(十八)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十九)是否存在冒充当事人在内容
14、失实的笔录、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或者让当事人在空白笔录、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或者擅自涂改笔录、法律文书关键内容,影响案件处理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十)是否存在黑案、隐案、瞒案;(二十一)是否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行政许可案(事)件;(二十二)监管场所是否存在牢头狱霸;(二十三)监管民警是否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默许他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二十四)是否依法处理不宜羁押的人员;(二十五)是否违反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执行、提前出所、出所就医、请假外出、延长执行期限、混关混押、安排会见、收取费用;(二十六)是否违规向被监管人员透露其所涉案件信息或者为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友传
15、递案件信息;(二十七)是否依规设置候问室;(二十八)继续盘问是否合法、依规;(二十九)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行为人出具虚假自首、立功证明材料;(三十)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同级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变更;(三十一)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劳教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变更;(三十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导致刑事案件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三十三)党委、人大、政府、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督办函、监督整改意见、司法建
16、议、检察建议。六、考评程序(一)前期准备1、制定每年度炎陵县公安局综合考评办法(执法质量项目部分)。2、制定每年度炎陵县公安局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二)考评组织实施1、组织日常考评(1)不定期从全县公安信访信息系统抽查信访案件,普查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交督办案件,逐案考评;(2)对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逐案考评;(3)不定期走访、函询各级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收集外部监督意见;(4)不定期从警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执法办案系统抽查案件,进行网上考评;(5)适时、不间断地开展执法现场督察、日常工作检查、专项审计。2、组织突击检查事先不作通知
17、,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执法办案部门进行突击检查。3、组织专项考评对执法问题反映突出的执法部门、执法领域或执法环节开展专项检查。(三)发现及确认执法问题1、发现执法问题,向相关执法单位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拟扣分通知。2、相关执法单位提出复议申请。3、对执法质量考评扣分建议及其复议理由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4、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扣分通报、予以扣分。5、对考评中发现的突出执法问题或者执法过错典型案件,向相关单位下达突出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过错典型案件督办通知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四)考评结果确定及奖惩1、汇总执法质量考评成绩、对全局各执法单位进行排序、通报。2、执法质量考评
18、成绩计入全县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成绩。七、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接受被考评单位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考评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必须追究责任。(二)责任主体认定考评人员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因考评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考评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由考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2、考评工作负责人改变考评人员正确意见,导致考评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由考评工作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三)追究形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湖南省公安机关
19、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九、廉政风险点考评实施阶段和复议复核阶段:考评人员徇私情,不客观、公平、公正考评,偏袒被考评单位。十、防范措施(一)加强法制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法制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执法考评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1、制定每年度炎陵县公安局综合考评办法(执法质量项目部分)2、制定炎陵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组织日常考评组织专项考评各警种、部门开展的涉及执法质量的现场督察、个案调查、审计、日常检查 发现执法问题提出执法质量考评扣分建议向相关执法单位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拟扣分通知相关执法单位向提出复议申请
20、 对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扣分通报、予以扣分 向相关执法单位下达突出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过错典型案件督办通知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汇总执法质量考评成绩、对全局各执法单位的成绩进行排序并通报执法质量考评成绩计入全县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成绩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
21、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法制、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人事及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成绩突出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 人民警察在接处警、受理立案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接警后不处警,或者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警必须先采取紧急措施而没有采取的
22、;(二)因处警不及时、现场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合法、不全面,导致案件无法作出处理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不予受理立案,对不应当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予以受理的;(六)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第七条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应当依法采取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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