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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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及其职工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实行处罚。第三条 稽核人员在处罚中,要严格执法,依法稽核,依规稽核。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信用社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金融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定予以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一、被稽核的信用社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2.没收非法所得;3.罚款;4.通报批评。二、责任人1.限期纠正;2.赔偿损失;3.没收非法所得;4.罚款;5.建议给
2、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五条 信用社及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稽核单位要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中,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对故意报复、刁难、加重处罚和故意减轻处罚、袒护责任者滥用职权的,联社要对其进行行政、纪律处分。第二章 处罚的内容第七条 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一、对存款业务中弄虚作假的、乱发存款手续费的,可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并立即纠正和追回因此所得收入,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二、对造成存款透支的,可对单位处100-300 元、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三、对存款业务中的其它违规行为
3、可对责任人处20-100元的罚款。第八条 对贷款业务违规处罚一、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责令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额的1-3%罚款。二、借款合同不规范、要素不全,对责任人处以每笔贷款10元的罚款。三、保证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不合规,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1-3%的罚款。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或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1-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联社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五、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1-3%的罚款。六、自批自贷贷款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个人私利发放
4、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3%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七、对绕规模放款的信用社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每笔50-100元的罚款。八、票据贴现。对票据贴现业务要从严掌握,一般集中由联社办理,若有违背,除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外,并处以单位100-300元、责任人50-1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九、贷款形态的调整。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要严格按照联社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若有违背,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并给予单位、 个人分别处以100-300、50-100元罚款。第
5、九条 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一、资金运用超过“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定,或实行贷款规模管理突破限额控制的,要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未纠正的,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300元的罚款。二、违规拆出、拆入资金的,要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拆借金额1的罚款。数额较大的,除处罚外, 给予通报批评。三、挪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有价证券或注入自办实体的,责令限期收回,并通报批评,同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挪用金额1%的罚款。四、违反利率政策,擅自确定存贷款利率,故意不按规定利率计收计付利息和加罚息的,要限期退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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