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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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总 则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有关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按照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处室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的原则。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主管局长负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审查,相关处室应予以配合。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应
2、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公告目录,无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第七条 对已经下放区县的审批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变相收回。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相关处室应根据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所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示范文本。第九条 各相关处室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减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审核内容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
3、监督审查。第十一条 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市政府公告的,属于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第十二条 审查内容:(一) 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 适用依据是否合法(三) 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四) 是否设置前置条件(五) 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六)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七)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八) 办理期限有无延误(九) 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十) 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十一) 有无投诉情况(十二) 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十三) 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三条 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审核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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