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论行政司法行为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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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文(设计)题目:论行政司法行为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许灵君 日 期: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摘 要 行政复议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毕竟还很短,同国外比较成熟的复
2、议制度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要看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受“非司法化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已经陷入制度失灵的困境。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无可避免,行政复议制度迫切需要彰显出行政复议司法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有鉴于此,本文在论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其次,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指出了我国有必要进行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再论述我国所具备的进行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条件。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提出了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具体构想,认为我国应该引用台湾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具体设
3、计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运行以及监督。关键词:准司法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制度Reconsider the judic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onAbstract Since the administration establishment, it has played an influential role on safeguarding the citizen, the legal entity and the other organizati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upervisi
4、ng Administrative organ to administrate according to law. But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which establishes in our country, is also very short. Compares with quite mature administration system, ours also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faultless. Especially we must see that Non-judicature thought influe
5、nces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on system. Regardless of system and practice, we all in the difficult position. The reforms of the judic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on are inevitable.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urgently need to show the administration judicature characteristic, and based on this to restruct
6、ures the administration legal regime. Taking this into consider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s meaning, and then divides four aspects to elaborate this article. Firstly, analyzes the Chinese administration systems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flaw, and poin
7、tes out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which faced with the difficult position, need to carry on the judicature reform. Secondly, the article through two big legal system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system comparative analysis, summarizes the present world administration to reconsider legal regimes tre
8、nd of development, namely the judic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on. Thirdly, unifies our countrys concrete national condition, elaborates our country to introduce the overseas administration systems feasibility. At last, the author proposes the concrete conception; our country carries on the reform of t
9、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judicature. Thought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quote South Korean as well as Taiwans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system. Besides we must pay great attention on maintaining independence and neutralit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guaranteeing fairness and authority tries of
10、administration aspects decision.Keyword: accurate judicature;the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前 言1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 2(一)行政复议司法化涵义的界定21行政复议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 2 2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公开性 2 3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 2 (二)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模式3 1行政法院模式 3 2双轨制模式 3 3司法化模式 4 二、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基础5(一)我国进行行政复
11、议司法化改革的必要性5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体制设置上的缺陷 52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5(二) 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可行性7 1思想观念基础 7 2制度基础 7 3法律依据 8 三、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具体构想9 (一)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9 (二)设置公平正义的程序10 (三)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11结 语 12参考文献 13 致 谢14 前 言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监督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深刻的矛盾和问题。据专家和实
12、务部门预测,同时参照国外的情况,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基本落实的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量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而且行政复议又具有受案范围广、便民、快捷、不收费的特点,行政复议案件至少应当保持在行政诉讼案件的2至3倍,才算基本上达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标,但在实际中情况恰恰相反,行政复议受案数反而远低于行政诉讼受案数。行政复议法实施几年来的结果也证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远未发挥到理想状态。2002年,全国行政复议受案数总体出现下滑,下降幅度达到8.4%,其中地方平均下降8.3%,国务院部门下降13.2%。在行政复议案件数下降的同时,行政诉讼案件数却保持持续增长,这说明己有越
13、来越多的行政争议己直接越过行政复议环节,而直接寻求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与设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也说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还面临着诸多问题1 张涛.行政复议制度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5。基于此,笔者在坚定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方向上对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作了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有所裨益。 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 (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涵义的界定 所谓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效率性的同时,吸收和借鉴司法程序的某些原则和做法,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从而使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行政复议司法化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行政复
14、议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行政复议活动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由复议人员依法独立作出决定,以保证复议过程的公正性。即使在复议组织内部,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也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任职保障,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由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差别和对行政专业性要求的不同,行政复议组织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既可以是政府部门内设的复议机构或者独立委员会,也可以是政府部门外设的独立委员会或专门裁判所,还有可能是专门的行政法院。不论其组织形式如何,行政复议组织均有体现其相对独立性,也要体现其专业化特点。 2.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公开性 其次,行政
15、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的公正性与公开性,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保护参与人的复议申请权、平等参与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等权利以及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司法上诉权。为了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在效率上的优势,根据行政管理的特征和案件的不同类型,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可以体现多元化的特征,既可以是正式的公开审理,也可以采用非正式的简易程序甚至书面审理程序。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并不等于繁文琐节。即使是简易程序,只要设计科学,也完全可以符合公正性和公开性的要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 3.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的
16、准司法效力,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决定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要求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复议决定尊重,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和降低争议解决的社会成本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必然结果。如果经过严格的复议程序所得出的结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得不到任何尊重,由普通法院重新进行全面审查,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对专业性问题的专业判断,倒过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1 周汉华.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方向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如果复议组织与程序没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甚至整个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都会成
17、为问题,就根本谈不到司法对它的尊重问题。 (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 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这三种模式本身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相互吸收、相互补充的。所以,这三种模式只是一个区间之中的三个点,在它们之外,还有众多的区间或结合形式可供选择。 1.行政法院模式 行政法院模式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最为彻底的改革,它需要合并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废止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在我国采有行政法院的模式,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首先它符合我国的大陆法的传统;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利于减少普通法院权力过大导致的专
18、横与腐败等。 不过,以我国现阶段的背景,这种方案实施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了近十五年的时间,各方面都己经按这种设置运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突然之间如果要对这个体系加以如此之大的变革,可能在观念及制度方面都会存在相当大的阻力。而且规模如此宏大的制度变革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从而加大了方方面面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改革在现阶段应该很难实际推行。 2.双轨制模式 双轨制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改动最小的模式,它是在基本维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少数特定的领域(如税务、知识产权等)率先引入独立机构或独立裁决机构,与现行的行政复制度并行发展。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这种
19、领域的范围,从而最终实现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地位。这种形式的改革符合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制度设计多样性的要求,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进行不同形式的试验,探索多样性的制度安排,避免一刀切所固有的各种缺陷。 3.司法化模式 司法化模式是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改革模式,既不是全盘激进的改革,也不是漫长的单个领域的逐步演变,而是以复议制度的司法化为目标,对现行的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联动改革,以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如增加复议机构外部独立委员,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实现复议机构的独立等。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与行政法院模式比较,既可以避免剧烈改革所造成的冲突与对抗,又可以理顺行
20、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使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各自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双轨制比较,司法化模式的改革目标更为明确,进程更容易掌握,由此可以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转型。 二、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基础 (一)我国进行行政复议体制司法化改革的必要性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体制设置上的缺陷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2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
22、立的地位2 王铁.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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