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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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对工业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是历史发展所需,是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的途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现有工业遗产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各方意见,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的法律保护,进而推进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业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主要是对广义的工业遗产进行研究,即通过对工业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成分的保护和研究,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规范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等行为。广义的中国工业遗产包括工业化前的手工业、加工业、采矿业等年代相对久远的遗址和遗物。工业遗产保护的对象不仅仅是遗存体,也有其内在的技术、理念及
2、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我国对工业遗产的研究比外国起步晚,对其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对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迫在眉睫。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现状第一,工业遗产逐渐“流失”。我国政府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工业遗产独特的文化价值,对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开发商的唯利是图,致使许多优秀的近现代工业遗产面临“流失”。第二,错误地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等同于开发。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总结我国目前工业遗产保护存在的漏洞为:“缺乏理性认识、缺乏法律保护、缺乏成熟经验、缺乏科学界定”。“保护性破坏”是目前
3、一个突出的问题。例如,大庆油田被建成主题公园后,由于利益诱惑,其后不断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性的修缮,严重脱离了工业遗产保护的宗旨。实际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在尽量不要影响到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当对其加以改造。第三,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缺失。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因此,造成保护工业遗产的主体缺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的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但目前只有极少数工业遗产入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且文物部门能否有权或有多大权限管理工业遗产问题还有待商讨,更无法对那些没有得到文物认定的工业遗产进行合理、完善的保护。同时,文物管理部门在权力和责任分配上,
4、存在很多重叠现象,不仅管理主体多样化,上级主管部门多,管理权分散混乱,而且遗产管理部门权责不对称,难以对遗产进行有效的管理。第四,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缺位。不论是管理体制的不顺,还是管理主体的缺失,最终原因都是我国工业遗产相关保护法规的缺位。目前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可以参照,但是鉴于工业遗产的特殊性,这些法律对其界定不明、现状不明、定位模糊,造成法律保护缺位。对我国工业遗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一,工业遗产可以为研究其所在地区、国家或行业历史提供素材和资料。工业遗产的本体已经有很重要的价值,况且其所承载的生产技术、运营模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不仅
5、为研究相关的历史、考古及科技发展史等相关学科提供素材和资料,而且也让人们有一种艰苦奋斗的爱国情怀。日本学者山崎俊雄认为:“技术史和产业考古学都是历史学的分支部门。前者以文献资料为研究对象,后者以遗址、遗物为研究对象,在研究生产技术的历史这点上,两者是共同一致的。”可见,工业遗产不仅仅是一个实体,它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第二,工业遗产具有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近现代的工业遗产是工业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时间没有文物久远,但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其非物质文化成分的历史价值并不比文物逊色。第三,工业遗产具有政治价值。工业遗产凝聚着人们的艰苦奋斗精神和勤劳智慧,保护好工业遗产
6、,让其成为历史文化和爱国教育基地,可以为人们不断敲响警钟,激发人们的干劲和发挥聪明才智,顺利进行工业化转型。例如,大庆油田刚刚起步时建设的“干打垒”,它的存在提醒着人们要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但现在人们只能从资料中看到这些。第四,工业遗产立法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制建设更加完善。近年来,国家不断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许多工业遗产也被列为其中,但在对工业遗产的立法方面仍存在漏洞。因此,推进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业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能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模式设想。模式一: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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