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法律制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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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值理念、立法体系、环境政策和执行机制几个方面。关键词:生态环境;地方立法;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因而,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保护人类生存的基础和条件。为了维持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我省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我省的生态环境状况仍不容乐观,造成我省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原因、经济原因、人文社会原因和法律制度的原因等。本文主要对云南省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能为云南
3、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抛砖引玉。一、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环境问题自古就有,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等,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自然灾害。这类环境问题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其危害后果也难以为人们所估量,人类主要是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因而可以通过对人类活动的调整而减少或避免其发生,
4、同时还可以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治理。由于人类活动的量大面广,对环境的影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而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更多、影响范围更大。正如著名生态学家EPOdum在生态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为了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人类比任何其他生物更多地企图改变物理环境;但是在改变环境的过程中,人类对自己生存所必需的生物成员的破坏性,甚至毁灭性影响也越来越增加。”目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森林、草地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严重据2006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统计,我省现有林地面积1,501.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49.91(含灌木林)。但我省森林面积增加主要是人工林和中幼林面积的增加
5、,作为保护生态环境最为重要的天然林及生态效益较为明显的成熟林仍在不断减少,森林资源总体质量仍呈下降趋势,森林的生态功能严重退化。全省天然草原面积2.29亿亩(可利用面积1.78亿亩),建植人工草地777万亩,退耕还草425万亩,目前我省局部地区草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就整体来讲,草原石漠化、退化现象日趋严重,草原生态恶化的现状和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于林草植被遭受破坏,云南省已成为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达14.13万kin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6.9。全省年土壤侵蚀总量5.1亿吨,平均侵蚀亩数1340吨平方公里/年,年均侵蚀深1毫米。(二)生物多样性面临危机生物多样性是
6、生物及其环境形成的生物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它包括数以万计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它们与生活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云南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但由于人口的增加、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急剧变化,我省的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它们自身演化和人为干扰的双重压力,正迅速下降或灭绝。据统计,云南的399种鱼类中,大概有13的种类日趋减少或濒临绝迹;约有88种脊椎动物濒危,占全省脊椎动物总数的10.8,高于国家7.7的比例;生存受到威胁的高等植物至少有500种。(三)高原湖泊污染严重云南为我国内陆多山省份,高原湖泊因其具有调节水量
7、、提供工农业及生活用水、养殖水产品、调节气候、蓄力发电、美化环境等优点而成为我省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在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由于近年来湖区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人口的高速增长,加上长期以来对湖泊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湖泊水位下降、湖面减小、水体污染严重、生物资源锐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据2006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水质为劣V类,洱海为III类,程海、杨宗海为II类,抚仙湖和泸沽湖为I类。伴随着水体的日益污染,湖泊富营养化进程加快。除滇池为重度富营养,抚仙湖为贫营养外,其他的七大湖泊均为中度营养。富营养化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湖泊系统中各因子
8、的原生作用,改变了系统的机构功能,湖泊的生态调节机制丧失。(四)矿业污染日趋严重云南省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名列全国前矛,现探明有110多个品种。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矿物资源消耗过大,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水平低,矿产资源的总利用率低。云南省矿藏又多共生矿,而在开采中,大多又是单一开采,由于开采利用率低,因而未被利用的那部分以及其它伴生矿均被作为“废物”排入环境。另一方面,掠夺式的开采方式造成矿产资源极度浪费并使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特别是近年来乡镇、村办小矿及个体矿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更是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情况更
9、为突出。云南省矿山固体废弃物历年累计产生量35,564.8万吨,其中废石16,515.5万吨,尾矿19,049.3万吨。固体废弃物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又污染环境。(五)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加快随着我省工业发展的加快,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也显著增长。据2006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省工业废气排放总量6,646.08亿标立方米,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55.1万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45.62万吨,占排放总量的82.9);烟尘21.73万吨(其中,工业烟尘15.95万吨,占排放总量的73.4);工业粉尘14.78万吨。与上年相比,工业废气排放量增长22.1;二氧化硫增长5.56。全省工业固体废
10、物产生量5,972.37万吨,比上年增长了28.1,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57.31万吨,比上年增长了88.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99.56万吨,比上年增长了40.9,其中:危险废物排放量0.45吨,比上年增长了80。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简况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地域性很强的问题,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存在巨大差 距,因而各地应在坚持全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具体生态环境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本地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规定具体的防范和治理措施,从而有效保障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地方立法
11、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云南省制定了大量地方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规。根据我国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地方立法可以分为三种形式:执行性立法、特色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环境问题因受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因而具有很强的地方差异性,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作为全国性的立法,是从全国整体环境状况出发,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关系进行调整,不可能反映各地生态环境问题的所有特点,而只能就全国范围内具有共性的问题作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为了使这些规定得以执行,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些立法就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法律制度分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
12、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法律制度分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法律制度分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是执行性立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均属于执行性地方立法。特色性立法是指在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未
13、作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针对本行政区域较独特的环境问题,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的立法活动。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各地区生态环境的差异性十分明显,为了弥补国家立法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及时解决地方生态环境问题而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性立法非常重要。针对我省九大高原湖泊的污染问题,我省采用了“一湖一法”的特色性立法,分别制定了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洱海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试验性立法是国家正在酝酿立法,但要一个调查、研究、论证过程,本地区迫切需要,并且条件已成熟到可以进行立法试验,
14、则该地区可以先行立法。对于全国来说,法律尚不具备对于一些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条件,但从某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实践看,已积累有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抓住时机,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完善后,可为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创造条件。目前云南省尚未进行试验性立法,但一直积极参与全国性立法的前期准备、调研工作,例如:对全国人大环资委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地法(草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多次座谈会,根据我省自然保护区立项、建设和管理经验,提出了书面意见;在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循环经济法工作中,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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