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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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经济法专业本科毕 业 论 文题 目: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作 者: 所在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指导教师: 黑 龙 江 大 学2013年5月4日目录摘要1前言1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1(一)经济法简史1(二)商法简史2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3(一)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3(二)商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4(三)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4三、在全球金融危机下看两者关系4(一)经济法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4(二)商法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5(三)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原因5(四)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对策6四、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8(一)从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发展
2、轨迹看两者的关系8(二)从经济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看两者的关系9结论11参考文献12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摘要: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两者构成互补的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正为更多学者所接受。两者在立法体系上互相关联、交叉和互相适用。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 ,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何把握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确立商法与经济法的地位,是二十世纪以来法律理论中作为重要和基础的之一,这一问题集中表明了经济法和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和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
3、中的前途和命运。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两者是交叉关系。商法是对市场经济中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国家建立和维持市场经济之法,或称市场机制之法,而经济法是对权利的重新界定,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之民法确立市场自有制度,经济法则确立政府干预制度。关键词:经济法 商法 关系前言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障。但是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二者关系是法学界倍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之一。充分认识经济法与商法的差异性和共同性,对于健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一)经济法简
4、史“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75年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该书第四篇,作者勾勒了一幅“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其中的第二部分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共十二条。1从所含条文的内容看,作者指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指出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中,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1842年,另一位法国空想主义者德萨米出版了公有法典一书。德萨米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摩莱里的思想,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涉及范围是各种经济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今天人们所特指的调整某一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1865年,法国思想家蒲鲁东在其名著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
5、法”这一概念。蒲鲁东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但是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且,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就是“经济法”。2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之上。应当说,蒲鲁东已经准确的把握到了“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从往后的经济法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目的之一就是矫正市场的第一次分配,因而计划法、财政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它们的宗旨是对社会资源或社会财富进行第二次分配,从这方面来说经济法确实就是一种分配法。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如19
6、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等。它们既不同于民法,也不同于行政法,于是学者把它们命名为“经济法”。自此,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继而在世界各地传播。但是,德国学者对经济法的观点并不统一,法学界以这些观点的核心内容为依据,将他们的学说总结为:集成说、对象说 、世界观说、方法论说、机能说等3。日本经济法学说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但二战以后,日本经济法推陈出新,制订了一系列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得法律。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可分为不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学说和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学说。如金泽说和高田说,他们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社会调节法和宏观调控法;如正田说、丹宗说和今村说等,他
7、们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苏联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早,但受国家政治风云变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几起几落,也先后出现过几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经济行政法学说、大经济法学说、纵横经济法学说、综合部门法学说4。(二)商法简史商法在历史上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中世纪,在地中海、西欧和北欧地区,随着航海、贸易、殖民主义的发展,在一些城邦国家,商人阶级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团。他们成立各种商人基尔特行会,组织自己的法庭,选举自己的裁判官,制定自己的市政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并向政府购买各种特许经营权。他们所控制的城市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自治体,他们已享有广泛的对内对外的贸易经营权。商人在法律上已获
8、得独立的人格,这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推行商业本位政策,已形成许多海陆性的商事习惯法。如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康索拉度法,流行于大西洋沿岸的奥列隆法,流行于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威斯匹法,这些都是当时的海事习惯法规汇编和海事判例汇集,并把它们称为欧洲人的着色文化。5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曾指出: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自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推行者的努力2。另外在欧洲大陆上有各种城市法,如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31年的米兰条例、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1353年英格兰的商业中心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教会颁布的各种教规,国王、领主颁布的单行法规。6上述构成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中心的商
9、人法,它是后来欧洲商法的前身和主要渊源。17世纪以后欧洲率先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如法国路易十四于1673年制定了商事敕令,1681年又制定了海事敕令,开创了独立商法的先河。更为重要的是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典,这更是商法法典化的嚆矢。后来德国于1897年又制定了德国商法典。以后其他一些国家,纷纷效仿法、德的商法典,制定了本国的商法典。现在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有独立的商法典。可以说19世纪是一个“商法时代”。7 19世纪初,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动,至此以后,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由于调整范围、立法目的上有诸多不同,因此经
10、济法和商法在有关部门的法律理念、法律机能上也是明显不同的。经济法则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和保护,即着重于所有商事主体利益的全局性调整。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经济法和商法应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域而存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纵向关系。(二)商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的
11、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等,这些内容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调整,以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环境和运行条件。8反映在法律上则为计划法、投资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生产振兴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资源法等等。(三)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经营者)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的营利性要求。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则是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
12、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容侧重于社会的整体经济生活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三、在全球金融危机下看两者关系2007年8月,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风暴,目前正在全球迅速蔓延并持续恶化。这场危机来势汹涌,其影响程度之深、范围之广、破坏力之大,是人们始料不及的。9它就像一股巨大的冲击波,正猛烈地冲击并动摇着美国及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商法与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对微观规范与宏观调控两方面的缺失的共同作用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其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着不可推卸的规制缺失责任。(一)经济法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如果说商法的缺失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是直接原因的话,那么经济法的缺失则对全球金融危机
13、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经济法作为公法,其以国家权力去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它可使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快速和持续发展。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经济法的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其缺失表现为,其一,对美联储宽松货币政策规范不力。美国房地产泡沫的形成起因于 2000年以来实行的宽松货币政策,而经济法对经济政策宏观调控的失误和监管失灵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起到推动作用。10其二,对金融技术与制度创新保持协调发展的规范不足。金融技术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不同领域的创新是不同步、不协调的,当制度创新落后于金融技术创新时,尤其是当这种矛盾积累到了临界点时,金融危
14、机就必然要爆发。(二)商法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商法与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其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着不可推卸的规制缺失责任,对全球金融危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起源于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违规放“次贷”和房地产次级贷款大规模违约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信贷市场,最终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大量倒闭和信用链条的断裂,体现了商法从个人立场出发的自身局限性。11其表现为为了满足资本的“贪欲”,美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管制周期性放宽以及商法的缺失,金融产品快速创新发达,致使名目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和大量投机资本涌向房地产金融,而信贷和管制的放松,导致流动性泛滥。正是在金融产品异常快速创新与资金链条快速延长的同时,由于商法规范
15、严重滞后,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漠视风险控制,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制衡机制,为“次贷” 在经济金融自由化体制下的恶性膨胀,并最终酿成迅速波及全球的金融灾难创造了条件,为危机迅速从虚拟经济波及全球实体经济铺平了道路。(三)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原因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起源于经济实力最强、金融体系最发达的美国,表面看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放任政策误导所致,但其根源则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总是表现为货币危机,而货币危机则是由商品内部所蕴含的对立性在生产相对过剩的条件下爆发。12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只要商品、货币存在,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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