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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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
2、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统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还。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贵阳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条 建设单位预缴专项基金后,应填写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附后)并送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成立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可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职责。下同),作为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和结算的依据。第五条 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
3、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及云岩、南明、小河、花溪、白云、乌当区、金阳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专项基金进行征收和返还。三县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县(市)项目征收的专项基金进行征收和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第六条 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应当接受财
4、政部门的监督审核。第八条 专项基金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第九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首次返还申请(工业建筑主体验收后一次性提交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第十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
5、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
6、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专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一) 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二) 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
7、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三) 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四)对新型墙体材料认证检测资料弄虚作假的;(五) 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六)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第十二条 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首次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工作由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负责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工作。(二)建设单位向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交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1、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
8、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2、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或者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工业建筑工程)4、专项基金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和预收款收据复印件;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6、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7、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8、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9、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10、新型墙体材料实际
9、使用比例计算书及各层平面布置图;11、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三)由建设方组织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和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上填写验收监督意见,并盖章签认。(四)由建设方填写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每月汇总一次报送财政部门复审返还建设方首次返还基金。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首次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
10、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工程项目取得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附后)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交款余额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形成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2、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4、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
11、)记录表5、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审批表6、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7、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附件1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项目名 称工程地点项目性质结构类型房屋层数计划开工日期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计划竣工日期基金预缴情况建筑面积(平方米)基金缴纳总额基金缴款日期墙体材料使 用量(预算) 块标砖各单项工程专项基金缴纳情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及编号(栋号)建筑面积基金缴纳数额(元)序号单项工程名称及编号建筑面积基金缴纳数额(元)16273849510各单项工程缴纳基金数额合计(含围墙等辅助建筑工程):专项基金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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