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有限公司对违纪违规行为惩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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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事项注意保存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SSSZ10003 第2版 签发: 余子权对违纪违规行为惩处实施细则经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十三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 总则1.1为严肃政纪,促进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奋高效,保证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对违纪违规行为惩处实施细则和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员工。1.3 惩处运用的规则:1.3.1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惩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2、。1.3.2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惩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理。1.3.3 免于惩处,是指其行为虽已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惩处的违纪违规行为。 1.3.4 对员工的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岗位聘用、转人力资源中心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处分及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等三种经济处罚。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4.1 主动彻底向组织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1.4.2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1.4.3 主动挽回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1.4.4 主动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1.4.5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5.1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1.5.2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5.3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1.5.4 有串供行为,包庇他人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5.5 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以及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1.6 本细则所称主动交代,是指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
4、违规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1.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8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9 在给予惩处的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0 给予解除岗位聘用的人员,二年内不得聘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职务的岗位。1.11 一人违反本细则中规定的二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理。1.12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5、分别给予处理。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理。对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的总数额给予处理。1.13 对于集体作出的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对具有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成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对过失违纪违规的成员,按照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1.14 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在按照本细则给予处理的同时,如给公司或所任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对违纪违规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实行经济赔偿实施细则执行。1.15 对于因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不当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其退赔。对于因违纪违规行为所获
6、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不当利益,有关组织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2 分则2.1 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1.1 对公司或所任职单位的管理制度、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不传达贯彻、不检查落实,或者作出相违背的决定的; 2.1.2 对员工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推诿、放任,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停工、停课,或者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公司或所任职单位经营
7、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2.1.3 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2.1.4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2.1.5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尊严、公司及所任职单位形象或利益的;2.1.6 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2.1.7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2.1.8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2.2 在组织、人事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负
8、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2.1 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2.2.2 在录用、考核、晋升等工作中,为本人、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谋取利益的;2.2.3 临时组团赴国内、国(境)外实施公务活动的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内、国(境)外的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2.2.4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2.3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2.3.1 象征性地
9、支付钱款方式占有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2.3.2 将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友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2.3.3 占用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2.3.4 与业务单位及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和投资关系的,或者参与、介绍他人与本人的业务单位及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和投资关系的; 2.3.5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高档贵重财物的,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集体私分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细则第2.5条款规定处理;2.3.6 为他人谋取利益,
10、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者要求、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依照本细则第2.6条款规定处理;2.3.7 擅自与被禁入单位及人员开展业务的;2.3.8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细则第2.6条款规定处理(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2.3.9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依照本细则第2.6条款规定处理(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
11、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具体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具体数额);2.3.10 通过房屋或汽车等买卖、房屋搬迁或装修、通讯交通、婚丧喜庆等事宜,或者本人与配偶及双方近亲属入学、旅游、安排工作、出国(境)等事项接受业务单位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2.3.11 通过泄露公司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内幕信息、标底标书等)或擅自为业务单位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2.3.12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
12、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2.3.13 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健身活动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2.3.14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2.3.15 用公款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消费的;2.3.16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2.4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2.4.1 个人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公司),或者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公司)的;2.4.2 个人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变相兼职取酬的;2.4.3 个人违反规定在
13、国(境)外注册企业(公司),或者个人及配偶、子女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除证券投资以外)或收受干股的;2.4.4 个人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2.4.5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企业(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依照本细则第2.6条款规定处理,数额为请托人给工作人员的出资额;2.4.6 有其他违反公司或所任职单位规定的行为的。2.5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侵占行为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理:2.5.1 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5.2 数额在5
14、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或解除岗位聘用处分;2.5.3 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转人力资源中心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2.5.4 因违纪行为给国家、公司或所任职单位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理;2.5.5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6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及违反规定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行为,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理:2.6.1 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6.2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或解除岗位聘用处分;2.6.3 数额在10000
15、元以上的,给予转人力资源中心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2.6.4 因违纪行为给国家、公司或所任职单位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理;2.6.5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7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和集体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8 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以及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
16、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9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个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回扣、手续费等,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10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理:2.10.1 数额在不满10000元的,
17、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10.2 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或解除岗位聘用处分; 2.10.3 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给予转人力资源中心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2.10.4 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从重或加重处理;2.10.5 因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给公司或所任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理;2.10.6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11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18、。2.12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公司或所任职单位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2.12.1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2.12.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2.12.3 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2.12.4 领导人员、管理者及有业务处置权人员的配偶及双方近亲属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采购、销售、工程等)与领导人员、管理者及有业务处置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发生经济关系的(因公开招投标、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必须进行业务往来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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