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农资行业常见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责任.doc
《经济法论文农资行业常见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责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论文农资行业常见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责任.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资行业常见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责任 农资行业常见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责任 文|北京人文大学政法学院教师滕秀华 随着农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品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感知,但是当企业意识到商标重要性的时候,也是行业商标侵权现象多发的时期,不管是“五洲丰”商标的纠纷还是“红狮马”商标的纷争,都给打官司的双方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麻烦,不利于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商标侵权的类型,对于企业预防商标侵权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标侵权的四种常见类型 商标作为企业最为明显的标示,能够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从一开始就注册一个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商标,在自身商标发展过程中及时维护合法权益,是农资
2、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在企业运作中,常见的商标侵权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使用类似商标构成侵权商标侵权主要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受保护的商标相同的图案或者造型作为商标的行为较容易判断,关键在于如何判断相似商标。通常判断商标相似既要从商标外在的形象或者造型等视觉要素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包括商标的读音、商标的含义、商标的使用方式等其他因素。比如,“宜化”是我国的化肥行业的知名商标,如果有企业注册“益化”,虽然二者的字并不相同,但读音相同,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商标。此外,有的企业故意通过某种字体将自己的商标写成与某一知名
3、商标,也可以认定为侵权商标,比如对于芦阳化肥的“芦阳”商标,如果某一公司为自己的产品注册名称为“花阳”,而在使用的时候采用某一草书的形式写,让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芦阳”,同样可以认定为侵权。 当然了,在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时要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 第二,销售侵权商品也为侵权。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经销商因为销售侵权商品而被工商局处罚的现象。比如烟台五洲施得富拥有“五洲丰”商标在化肥上的专用权,而河南三高微肥厂拥有“五洲丰”商标在农药上的专用权,2007年的时候,河南三
4、高微肥厂在烟台的经销商因为代理三高微肥厂的“五洲丰”肥料而构成侵权,被烟台市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农药和化肥属于不同的产品目录,所以对于同一商标在两种产品类型上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范围限制,三高微肥厂生产“五洲丰”肥料属于侵权行为,而经销商销售“五洲丰”肥料就给商标持有者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构成侵权,虽然三高微肥厂不服判决,一再上诉,但最终的结果依然是三高微肥厂构成侵权的行为成立。 第三,更换商标销售产品也为侵权。 在农资行业有这样的现象,对于一些销售形势非常好的农资产品,不仅其产品销售得好,甚至有人专门收他们的包装袋,价格通常还不低,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将自己的产品装入知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论文 农资 行业 常见 商标 侵权 认定 责任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2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