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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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综述 姓 名: 罗恒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20 指导教师: 曾玉珊 职称: 副教授 2008年 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罗恒指导老师 曾玉珊摘要: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独立性已基本上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一直是学术界颇为关注的问题。它包含经济法责任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其是否有独立的责任形式以及其具体的承担方式等问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则是研究经济法责任的先决问题。同时,完善的经济
2、法理论应当有独立的责任理论。目前,我国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研究还较为薄弱,文章基于这种现状,对我国经济法责任及其独立性的研究作了简单总结,并对其作了简单评述。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独立性基础;责任形式Summary on the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and its independenceName Luo HengTutor Zeng YushanAbstract: As a new field of law research in china, there has been a general agreement on the independence
3、 of economic law. In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academic research. It includes some problems as follows: some relevant concepts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 weather it has its own independently legal liabilities, and it
4、s particular ways of responsibility bearing, and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economic law is a preliminary one, a perfect economic law theory should have its own “theory doctrine”. But now, there is still some weakness of study in this area, given this situation, this article has got some summary o
5、n the research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nd its independence, including some brief comments.Key words: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ies;the base of independence;the forms of responsibility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因具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所以依此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以及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建立还是现在法学界,特别是经济法
6、学界的重要话题,而且至今尚无定论。在我国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中,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主要有“三大责任”说与“四大责任”说。“三大责任说”认为我国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四大责任”说认为除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形态以外,还应当包括违宪责任。1如果按照这种传统的以违法性进行法律责任的分类的话,那么违反了经济法就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当然,这种分类方法虽然存在一定不足,如针对具体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责任时可能会存在法律责任的交叉。 同时,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不应因循守旧、必须有所超越与突破2;杨紫煊、刘瑞复教授也指出,要突破法律责任只有民事、刑事与行政三种责任的定式。关于经济法责任的
7、概念,国内学者可谓是众说纷纭,长期以来,针对这一概念一直都有不同的提法,概括起来,主要又以下几种观点:1.法律后果说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丁邦开,张宏森,王全兴等,他们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以及法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使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经济法后果。同时,杨紫煊教授对经济法责任的定义是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经济法责任是对不同渊源的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的违反而引起的不利后果。2.强制义务说此说的代表人物为石少侠、徐梦洲、刘水林等。石少侠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正常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
8、后果;徐梦洲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对经济权力的滥用和对不承担经济义务所产生的强制性后果。刘水林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滥用经济权利(力)或违反了经济法规定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或社会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33.行为不经济说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为陈乃新教授。它指出,经济法责任其实是不经济责任对社会利益造成不经济后果的不经济行为和不经济事故,行为人要承担责任。4.违法责任说还有学者从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上来看待经济法责任,是一般法律责任在经济法领域的具体化,如刘少华,漆多俊,张守文等,他们认为经济法责任刘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对国家或受害
9、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特征,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论述,国内学者也是莫衷一是,主要有“两点论”者、“三点论”、“四点论”以及“五点论”者。“两点论”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两个特征:1、违法者对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2、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更多地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4 “三点论”者认为,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特征。5 “四点论”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2、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复合性;3、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显著的社会公益性;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6“五
10、点论”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2、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3、功能因主体不同具有差异性;4、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7概括来说,经济法责任的两个特征已经得到经济法学界的认可,一是经济法责任的公益性,或者社会性;二是经济法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意即多样性,此外,就是学者提出了其他观点,翟继光认为,经济法责任还具有显然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这一特点,因为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前者享有的权力多,后者承担的义务多,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均等也导致了他们在责任上的不均衡8,如上述“四点论
11、”;也有观点指出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违法者所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承担责任的主体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等。(三)经济法责任的构成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据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国家机关能够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法定要件。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内学者也存在很大分歧。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由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失事实和行为具有责任能力四个要件构成。还有观点认为,要在此四个要件的基础上在加上责任主体。王全兴教授指出,从主观方面上说,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将主观条件作为责任的要件之一。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经济法责任是社会法责任。在社会法责任中,不将主观方面作为规则要
12、件,只是强调行为的客观方面,所以可以说是一种客观责任。8 另外,大多数观点均机械地照搬传统民法学中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相应提出经济法责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认为经济法责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须有经济违法行为;其二,须行为人有过错;其三,须有损害事实;其四,须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以此作为认定和归结一切经济法责任的必备条件。张国轩在论文论经济法责任中指出,“学界一般从责任主体、主体的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来讨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种讨论方式对于探讨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样是适当的。”程纪寒在论文经济法责任研究综述中写到,“就一般法律责任构成而
13、言,通常涉及五个方面。合格主体、主体主观上有过错、主体行为违法、给对方造成损害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于一般的经济法责任来说,这五个构成方面也是适用的。”经济法责任由于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形式多样性以及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各种经济法责任形式在构成要件上并不完全相同。但经济法责任又有其独特之处。对经济法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学者们观点并无太大分歧,普遍认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主要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也包括经济组织内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来说,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相反,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在经济
14、法领域适用得尤为普遍。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内涵所谓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于民事、刑事、行政、违宪、反诉讼等责任之外而存在,是否具有其独立的基础,是否具有其独立的形态。埃德温W帕特森(EdwinWpatterson)认为“每一种法律在某一种意义上都具有一种制裁形式,而且制裁是每一种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 。9 对于此,张守文将其归结为“责任的客观性”,“它是研究责任理论的一个前置性的或称先在的问题”,“责任的客观性问题,是直接影响责任理论研究的必要性的基本问题。,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对责任的客观性问题的发现。”,“,经济法上的责任
15、的客观性,可能体现在多个层面。本来,按照一般的法理来分析,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就应当有所谓第二性的义务存在。据此,如果经济法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已有规定,并明确了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则只要相关主体违反经济法规范,便同样应承担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可见,在承认一般的法理,认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提下,就可以肯定地推知:在经济法领域,法律责任同样客观存在。”10由此可见,张守文认为存在经济法责任。“人们多是在承认这一层面的责任的客观性的前提下,去探讨经济法责任问题,但对此类责 任的内涵和外延,特别是对具体责任形态的认识,则可能存在很大分歧,由此产生了第二层面的责任的客观
16、性问题。,所谓第二层面的责任的客观性问题,即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态(或称责任形式)的问题。”因此,张守文关于此问题的提出,首先是建立在承认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之下的,然后再提出了第二层面的责任的客观性问题,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责任理论之中讨论、研究最为密集之处,也是最为复杂的地方,有关经济法责任的讨论基本集中在“有、无独立性之间”展开。关于此问题,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经济法责任否定论此论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不过是对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借用,把经济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归纳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17、任。认为“经济法责任不是独立的责任形式”。这是传统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王立明教授指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经济法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所采取的责任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方式。彭冰博士主张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责任是否是独立的责任种类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与否与经济法的实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责任形式来实现经济法。(二)经济法责任独立并行论此说指出,经济法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和这些责任形式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三大责任并行存在。但是这种观点目前还缺乏足够的论
18、证。(三)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论此说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与一定的社会责任相关联。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本身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的性质也有私法的性质。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而且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四)经济法责任综合独特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在综合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具有自身新的特点的新型法律责任,这是大多数经济法学者所坚持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就是张守文教授,他认为,研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时应该超越对有关法律责任划分的一般理论,摈弃对三大责任的过分强调,看到不
19、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存在的紧密联系由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许多重要的限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经济性、规制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同时也涉及到主体的角色特定性、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非平衡性等。三、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基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一定的法理基础作为其理论支撑,作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基础,国内学者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经济法律责任是根据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违法后果的,如果经济法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存在,则不可能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民商法调整微观经济领域的利益关系,行政法规范公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已
20、经不能适应多元的复杂的社会发展要求了,经济法应运而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11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的调整仅仅是对平等主体间关系的调整,它并不排斥经济法从纵向的层面上规制和调控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混合型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治理都是运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综合进行的。传统的民商法不能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行政法对政府的经济行为也无能为力,只有经济法可以运用纵横交错的方式,既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又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经济法这种功能上的超越决定了经济法是独立于民商法和行政法之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就决定了经济法法律
21、责任的独立。12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前提之二是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认同。本文不准备对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论证,这是一项更为宏伟的课题,但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我们完全可以假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有二:第一,经济法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有越来越的学者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二,所有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没有一个是以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来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13 王涪宁在其论文博士论文经济法责任研究中指出,“经济法独立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法律所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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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责任 独立性 研究 现状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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