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3997019反垄断法的原理及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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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的原理及内容王学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骨干法律,这部法律从全国人大确定立法项目到今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历时13年,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运用法律来促进和保障我们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远程培训学习的需要,我今天下午就反垄断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和立法的内容跟大家做一个讲解或者说汇报。 1、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和出台过程1.1 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首先是我们需要了解反垄断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反垄断法是保护市
2、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反垄断法的作用, 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制订有适合本国国情的反垄断法。这部法律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机制或者说保护市场的机制,使市场机制能够正常的发挥作用,使市场在竞争的作用下能够很好的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但是同时又能够使政府用看得见的手来克服市场的失灵, 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就是这样一部在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的培育和规范市场秩序作用的法律,但是同时又是起着非常重要的配置资源基础性政策作用的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国家里被称为经济宪法,受到高度的重视。这部法律对于我们国家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国家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已经分别制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93年制订),以后制订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还有国务院制订的电信条例,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如何培育市场机制促进竞争都做了比较好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如何防止和制止垄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所做的规定基本上是分散的、不够全面,难以形成一个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制订反垄断法,使反垄断法在适合的时候出台,一直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的任务,也是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治理
4、完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1.2 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全国人大确定由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开始组织反垄断法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因此,我们现在国家已经出台的反垄断法实际上是从94年开始,经过了13年,可谓13年磨一剑。在这13年的过程中,由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成立的起草小组借鉴了大量的国外的相关资料,同时也对国内市场垄断的情况和相应的一些需要在反垄断法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在这里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大力支持和重视,这项工作在2004年的时候基本完成了报送稿。在2004年由商务部取代了经贸委撤销以后的部分职责,商务部、国家工商
5、局于2004年将反垄断法草案报国务院。国务院组成以法制办为首的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又进行了将近两年的准备工作。草案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于2004年6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实行日期有11个月,也可以说在我们立法史上也开了一个关于实行准备期之长的先河,也说明了反垄断法这部法律的重要以及执行的难度,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2、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2.1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现了以下的立法精神:第一,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度设计力求明确、宽
6、严适度,便于掌握和运用。大家知道反垄断法是一个越来越多的体现国际惯例的立法,但是我们国家在建立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我们自身的一些具体情况,我们既不能照搬国际上的反垄断法, 也不能拘泥于原来传统体制和观念认识上的一些做法,迈步不前。因此,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反垄断制度,事关到我们能不能应用反垄断法使市场经济体制配置社会资源的优势达到最大化,同时又把市场经济所存在的市场失灵等一系列的弊端问题消除在最小的限度,因此制度设计一要明确。我的理解明确是我们反什么样的垄断,什么样的情况是属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禁止和防止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又要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特别,它既有市场竞争行为促
7、进、保护和规范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这方面的作用。 因此在实施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法律的制度和客观的具体情况如何宽严适度,这样才能使这部法律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第二,既要有利于保护竞争,更要与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我们知道竞争是市场的核心,竞争是市场机制具有生命力的主要象征。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一定要促进和保护竞争。但是我们更清楚我们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原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转型而来的,因此完成这个过程我们还需要国家有关的科学准确有效的产业政策来对企业、行业、产品和市场进行引导。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的企业规模经营效益还很差,我们的企业目
8、前还没有做大做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国际化,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要和跨国公司来进行竞争,要在全球范围内作为一个市场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我们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因此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在确定它的立法精神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竞争政策和现行有关的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既要保护市场是一个竞争的局面,但是更要促进我们的企业做大做强,使他们之间并不发生冲突,而是企业在竞争中做大做强,使企业做大做强以后更加具有竞争力。第三,既是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又是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要手段。也就是说反垄断法既要成为市场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一个规范,同时也是进行竞争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但同时由于这一部法律所起的宏观
9、调控方面的作用,因此它的法律制度方面又是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宏观上建立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第四,反垄断法的制订和实施一定要为维护国家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发挥法律的作用。具体的来说,它既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还要促进企业有更强的竞争力,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并且保障国家经济的安全。关于这些问题我在随后的阐述中还会向大家详细做说明。2.2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在我国已经颁布反垄断法的总则中,大致可以归纳出这样五项原则:第一项原则是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这在我们法律总则的第四条中做了阐述,第四条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制订和实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
10、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的目的在于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也是我们改革开放所确定的一个改革目标。从我们的经济体制方面来讲,就是要建立一个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这个改革的目标也应该是我们反垄断法的一个立法原则。第二项原则是鼓励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原则。这就需要说明一下,依法实施集中是指通常所说的兼并。在反垄断法中,进行兼并控制是反垄断法一项重要的内容,没有使用这样一个术语,而用了集中,也就是企业的集中或者说市场力量的集中。这个原则来自于我们反垄断法的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
11、高市场的竞争能力。之所以把这个作为一个原则,既在于消除人们对反垄断法的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的阐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社会上有一些同志认为,既然反垄断就是要进行严格的兼并控制,由于兼并或者过度的兼并容易形成垄断,所以反垄断法应该实施严格的兼并控制,这是一个不正确的理解。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里面,它首先在于鼓励竞争,保护市场竞争。因此企业在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为了做大做强,依法实施兼并或者说依法实施集中,这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表现,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反垄断法反的是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集中。这些违反法律所实施的集中,容易造成什么呢?市场的垄断地位,也
12、容易造成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破坏市场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合法进行的兼并或者说实施的集中,有利于提高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我们的反垄断法把鼓励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提高市场竞争力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第三项禁止违法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则。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反垄断的原则,这在反垄断法的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六条中分别做了规定。反垄断法第一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订本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3、的经营者集中,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法律在总章的第六条里还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通过总则的规定和这两项具体规定可以抽象出一个原则,归纳出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反垄断法禁止违法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第四项禁止违法实施行政垄断原则。反垄断法在总则中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这就是我们老百姓俗称的禁止行政垄断的原则,关于具体内容在后面还有一段阐述。第五项鼓励行业自律,依法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原则。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4、。我们知道在反垄断法中是禁止行业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比如价格联盟这类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但是,法律同时鼓励行业加强自律,在行业的企业之间依法开展竞争,来维护竞争秩序,这同样是我们反垄断法的一个原则。以上五项原则体现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促进、保护方面所起的非常重要的规则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现在的市场竞争状况,实事求是的,并且体现了自身特点的制度设计,这也在五项原则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3、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以下有十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跟大家做一个阐述。3.1立法目的或宗旨在立法的目的里面主要可以分为两点:第一是保护市场竞争,第二是维护消费者权
15、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具体表述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2 适用范围我们知道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这部法律调整什么内容或者是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主体受这部法律的调整。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对于本条中的前项学员同志们不会感觉到陌生,因为反垄断法既然是一项法律制度,它同时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就是针对它所指向的各种社会的行为。因此根据司法的原则,根据
16、主权原则,本法所规定的具体的来说,本法所禁止的一切垄断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当然适用于本法,这是法律适应的一般原则,这是大家所熟悉的。需要作说明的是在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本条中第二条的后项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中第一次出现的,被称为法律的域外效力。也就是这部法律在主权所涉及的范围之外的效率问题,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这是一般的司法的效力所不同的。但是反垄断法具有这种域外效力又恰恰是一种国际惯例,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我们国家在制订反垄断法的时候也充分根据国际制度的设定,以及我们国内反垄断的需要,规定了域外效力。域外效力的含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按照一般
17、的司法原则当然受本国法律的调整,不受制订这个法律国家的调整。但是反垄断法特殊性就在这里,往往境外发生的一些垄断行为,它涉及到对外贸易,进出口活动的时候,这种境外的垄断行为它真正发生的作用也就是说反竞争的作用限制某一个市场它的竞争的作用,它可以发生在制订法律国家的市场范围之内,他可能本身对于那个国家,那个境外的国家不发生影响。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就是一个国家在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如果对本国的,对境内的市场产生了垄断影响,那么反垄断法同样可以适用于这种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域外效力。3.3 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18、;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法律所做的三项规定通常我们称之为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三大内容,也就是说三个方面,有的人也把它称为垄断的三大支柱。所谓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就是俗称的卡特尔。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中已经有相应的这种内容。在传统的反垄断制度中也有称之为滥用市场力量,是指一个或者若干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占有了在原材料的购买,市场的销售等等方面具备了压倒性的地位,而他又滥用了压倒性地位,损害了公平竞争,损害了他人参与市场竞争。第三项具有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的集中,也就是俗称的兼并控制,也就是对某些兼并由于他可能存
19、在损害市场竞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效果,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看得见的手加以调整,这就是国家所用反垄断法进行的兼并控制。下面我们分别就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关于三种垄断表现做一个阐述。一、垄断协议我国的法律中关于垄断协议也就是我刚才讲的关于卡特尔的问题,如同各国的关于垄断协议的法律制度一样,是从两个方面做设计的。(一)关于横向的垄断协议关于横向的垄断协议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中做了六项规定,规定了五种表现,这五种表现分别是:第一种是价格联盟,法律中把它表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二种是限制产量,法律表述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第三种是划分市场,法律表述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第四种
20、是联合限制创新,法律表述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第五种联合抵制交易,法律表述的也是联合抵制交易,就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跟第三人从事商品交易。此外,法律根据我们目前的市场竞争情况,做了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关于兜底的规定,这就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一共是六项,具体表现为五项,分别是价格联盟、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限制创新、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我们再做一点概括,所谓垄断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他的法律特征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决定和其他的协同行为
21、,都统称为卡特尔。它的具体表现是两个以上的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合谋从事价格联盟,从事限制生产产品的产量,划分市场,联合限制创新,联合抵制交易等等破坏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这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二)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跟横向垄断协议之间的区别在于,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业的竞争者中间他们合谋,通过协议联合的决定,联合的行为达成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纵向垄断协议,这个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他们不是同业的竞争者,而是在一个生产线上的生产链条上的生产者和供应者,批发者或者零售者,因此把它称之为纵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有三项:固定
22、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它的含义是禁止一个经营者和他的交易商在最初的销售过程中,就确定了销售价格,这是一种纵向垄断的协议,这是破坏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竞争的一种表现。第二类表现是禁止经营者和交易的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时候限定一个最低价格。也就是说产品的供应商或者是产品的批发商向他的下家销售商品的时候提出了一个条件或者说他们两个人就已经确定你在下家销售商品的时候只能卖最低什么价格。那么这都是违反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违反市场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因此,被称为纵向垄断协议。第三项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跟横向垄断协议一样,采取了一个比较灵活的兜底的规定。这是关于垄断协
23、议,也就是我们俗称在反垄断法中所称的卡特尔,有纵向卡特尔和横向卡特尔之分。横向卡特尔主要发生在同业的竞争者之间两个人以上所达成关于市场分割、价格联盟等等这样破坏竞争的协议和协同行为。纵向协议主要是指在生产链条上上家与下家进行交易的时候,所形成的一种固定价格的协议。关于垄断协议在传统的反垄断法中,有关于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区分。也就是说在英、美、法国家里面大多采取凡是垄断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属于豁免的范畴之内的不受法律制裁,这是一种原则。另外还有一种关于垄断协议的合理原则,就是说垄断协议本身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效果的行为,只要实施这种行为,这个垄断协议本身就
24、构成了。但是这种垄断协议是不是属于法律要规制要制裁的内容, 取决于这个垄断协议存在是否合理,这是被称为所谓合理原则。(三)垄断协议的豁免我们国家采取的规定是对垄断协议本身做了明确规定,然后对于垄断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做了关于豁免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符合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规定的内容,那么即便当事人实施了横向的或者是纵向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当事人也不受追究,依照本法的规定它属于一种合法行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法律第十五条做了七项规定,规定了六种情况。这六种情况分别是在当事人实施了横向垄断或者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他所形成这样的协议属于以下七种情况之一,那么依法可获得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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