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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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王学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一、 当前社会上对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若干模糊认识(一) 反垄断法中没有经营者利益的原因首先,我们针对当前社会对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谈一点意见和看法。我们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凡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前同样有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内容。在人大审议和通过反垄断法这个法律之前,审议稿中曾经也有过关于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字样。最后出台以后,总则第一条,只是规定了为了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2、展制定本法,没有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在有些学员中间产生了疑问,虽然这不是很大的疑问,但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加以澄清。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他作为本法的宗旨,而没有专门提出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是一个疏忽而是跟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和反垄断他的特点直接相关。我们说垄断行为由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可实施的垄断行为。他的目的是在于限制竞争,他直接的结果是侵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因此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些行为基本上是由企业实施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例如企业进行的集中,他和其他非经营集中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发生关系,而特别在当企
3、业通过价格联盟或者其他的垄断协议的方式,无论是自袭还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全行业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时候,这个时候实施者是同业的竞争者。这里很难说损害到其他的竞争者的这种企业的利益。而所有的这些行为突出的矛盾都在于企业通过实施这种行为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竞争这个过程,法律这里的要点是保护竞争、保护竞争机制。促进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特点,在这里,没有必要把经营者的利益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拿出来。其次其他的相关的一些国家关于类似制定这样的法律中,也是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竞争作为他的宗旨,因此在
4、本法的宗旨中没有经营者利益这样专项的提法。但是不等于本法不保护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某些企业的垄断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失的企业或者说经营者,他们利益的保护。(二) 市场经济要反垄断,但对恶性竞争怎么办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也是一种竞争经济,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使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达到资源比较好的按照市场的供求需求关系进行配置流动这样一个目的。但是有竞争,就会有恶性竞争,也就是说有不正当的竞争,有竞争也就必然会产生垄断行为就是限制竞争。那么前者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企业的这样的市场利益,后者通过限制竞争使企业获得一种垄断利益。我们的反垄断法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说他主要的功能在于解决后者
5、的问题,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企业基于他们谋取经济利益或者自身发展的一些本能,他们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限制竞争,谋取某种垄断利益,反垄断法主要是解决这个的问题。对于恶性竞争的问题我们的法律中,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正当的竞争加以规范已经有所规定。此外在反垄断法中对恶性竞争的问题也有一些原则规定,例如在第四条中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同时在第十一条里面也有规定:“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这是从两个方面规定企业在进行竞争的过程中要遵守竞争规则
6、,要维护竞争秩序。同时也要求,行业协会通过发挥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这种作用,更好的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竞争,避免恶性竞争。”(三) 如何认识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与滥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在上一讲的学习中已经了解到,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本身都是采取一种容忍和承认的态度,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或者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这是一种自然现象,每一个企业尽量发挥自己的市场竞争的优势,通过自己的创新、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大做强。最后通过市场的占有率,通过在消费者中间所取得的地位,在客观上取得了在市场的影响力,甚至于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体现的是一个企业他的经济实力,同时也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规模经济的这样一个效应,因此
7、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他本身也是一个客观规律,他本身并不意味着他就一定是一件坏事,问题在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如果导致了企业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损害到竞争机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甚至于垄断效果,这样的话就会损害了公平竞争。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有一个明显的法律界限,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了本法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那么他就构成了一种违法,这是反垄断法所不允许的,要予以制裁的。(四) 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是否会妨碍我国的企业做大做强这也是某些企业或者说地方的同志们在学习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所存在
8、的一个疑惑。我们知道,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产业的集中度不够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因此在市场的竞争力不强。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来,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因此我们国家制定反垄断法,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的企业通过合并、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在控制经营者集中方面,做出适度的规定。按照这个精神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准则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资源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同时在经营者集中一章中,反垄断法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的时候除了要考虑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影响以外,还要考
9、虑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和因素,对于应该予以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种集中对竞争能够产生有利影响要大于不利影响的话,或者说这种合并是符合这种社会利益的,那么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不会妨碍我们的企业做大做强。(五) 如何正确区分国家宏观调控与行政垄断我们需要在这里说明一下,行政垄断我们使用了一个通俗的大家都口语化的一个说话,在法律中是滥用行政权力。我们知道所谓的行政垄断,是跟政府也就是行政机关和依法拥有公共管理权的一些事业单位,他们滥用行政权力相直接联系的。而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就是用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也是
10、用行政权力来实施进行操作的。但是这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调控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政策手段,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定宏观的调控政策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某些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的机关以及依法享有某些公共管理事务的这样的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的法律的规定,违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而实施的一系列对市场机制特别是对竞争机制有破坏性的这样的行为,他们之间的这个界限是非常明确的。那么我们简单的归结来说,我们在学习反垄断法的时候,希望输入一种法制的理念,一种法律的意识,国家宏观调控是中央和国务院通过法律和国家的政策依
11、法从事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的这样的手段。而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的机关、政府的机构以及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某些事业单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政策的规定,所实施的若干损害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在反垄断法的第八条中以及反垄断法的专章中关于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中专门做了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个范畴之内的还有在反垄断法之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地方行使限制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这部分的内容符合这部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行为,那么都属于行政垄断。二、 经营者及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们进入到大家学习过程中所应当关心的
12、一个问题,就是经营者及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 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与学习,掌握反垄断法基本知识我们说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具体的说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下要反垄断,他既非常的重要又很复杂。因此全面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正确贯彻这部法律的基础。1. 政府及其部门的宣传与学习对此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个方面不仅中央的有关部门执法机构要做,作为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也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首要问题来介入和加以重视。由于过去我们国家没有反垄断法,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并不清
13、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例如前一段时间,近几年来经常有一些企业大张旗鼓的搞一些价格联盟,甚至于以行业协会的方式来组织价格上涨。比如前一阶段方便面这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统一方便面涨价等等,这些都是公开的大张旗鼓的形成规模的来完成。这些企业他们并不清楚这些行为,它可能构成违法。当然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前,这个问题不明确。但是相关的一些关于物价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实际已经有一些规定了。尽管如此,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不清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
14、者的集中,我们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反垄断法,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学习,这是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项责任。因为本身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关于规制政府和政府的部门不要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此外,政府部门他的宣传和学习跟企业掌握这个法律,遵守好这个法律又有着非常密切的直接的联系。2.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宣传与培训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他们的宣传与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为反垄断这个法律的主管机构,他们要进行一些专项的这种宣传,同时为了更好的执行好这部法律,也要加强自身的这种培训。3. 对经营者的宣传及经营者自身的学习最后各类企业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主题,就要深刻的认识到反垄断法
15、所规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这三种垄断行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危害,要准确的把握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之间的界限,提高竞争的意识,自觉的依法经营。只有通过这三个方面三个环节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做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逐步的树立起反垄断的法制观念,不折不扣的履行反垄断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自觉地维护国家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自觉的维护市场竞争,这是第一个问题。(二) 企业可以依法竞争,但不能从事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
16、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我们知道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自律并且自我发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中介形式,行业协会很好的发挥这方面的作用,也可以体现政府转变职能让企业真正作为市场的主人,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因此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我们刚才讲到了,他要遵守竞争的规则,一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外也不得为了获取垄断利益采取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各种方式来限制竞争、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行
17、业协会应该很好的发挥一个组织和协调的这种作用,为企业在市场竞争和市场经营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获取合法的利益做好服务。但是行业协会如果滥用了或者不当的运用了自己的这种组织协调的这种职能,而是顺应企业的某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这种需要,从事垄断行为。例如就像我们刚才讲到的关于价格垄断的问题,方便面协会关于方便面统一涨价这个问题,行业协会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他尽管不是一个企业,行业协会所组织企业或者是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实施的违反本法的垄断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并且加以制裁。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本身成为反垄断法的执法的客体或者说变成了接受处罚的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可以对他处于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对于情节严重的,那么社会群体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撤销行业协会的登记,也就是撤销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这是第二个问题。(三) 公用企业和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企业等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一条表明,首先保障国有经济在关系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关键的领域取得控制地位,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他对于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的运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具
19、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且也是我们维护国家的经济制度所需要的。但是,控制并不完全等于垄断,这不是一个概念。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占控制的地位,并不等于这些行业只能有国有的独资企业来经营。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和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制度。因此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这行业占控制地位,这体现了我们基本经济制度他的特点,也是我们经济安全和发展的需要。但并不等于这些行业只能是由国有的独资企业来进行经营,这已经是为我们改革开发所证实,并且随着改革的
20、深化,这种格局还要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不能说这些行业因为它占有了控制的地位,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就可以不遵守市场的规则,愿意怎么做就怎么做。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一五规划这个纲要所提出的,要升华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的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之中,同样要引导促进不同的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这是改革开放所需要的。三是国家对这些行业的,也就是对这些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际名声、国际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这些国有独资的这些行业,和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这些行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他的合法经营活
21、动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国家同样要对于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他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是第三点。(四) 经营者与外资实施集中必须注意国家安全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反垄断法公布以后,有一些外国企业担心,像这样的一个规定是否意味着中国在引进一些外资政策方面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改变。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载入了宪法是不会改变的。当然我们在坚持对外开发
22、方针的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又有必要不断地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对于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不是我们国家的一个独创制度,也不仅仅是我们国家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制度。在这方面,国际上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许多的国家和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说,美国在1988年就通过了一部法案叫埃克森弗罗里奥法,在这个法案中就规定,说美国总统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否决外资的并购,可以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某项外资并购,这个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他白宫下运用的一个机构,可以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某一项的并购是不是会危及到美国的国家安全进行调查,并且向总统提交否决该项并购的建议。因此这项制度在
23、国外的法律中都是有规定的。此外对于国家安全是不是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对这方面我们国家注意到有些国家关于国家安全,他都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做判断的,比如美国的埃克森弗罗里奥法,就是刚才讲的88年美国议会通过的这个法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只是原则的规定,当总统有可信的证据证明实施控制的外国利益有损害国家安全的威胁,无法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来恰当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时候他就可以用埃克森弗罗里奥法来否决该项并购。具体的来说在美国的法律中对国家安全也是没有明确的规定他的内涵,而是授权具体的执法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来做判断。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只是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根据我国经
24、济发展的情况作出来的。近年来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的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其投资总额的5%,并购的方式只占它投资总额的5%。但是2004年在这个比例上升为11%,到2005年已经接近了20%。那么一些跨国公司和外国的投资基金对于我国的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并购,已经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借鉴国外的经验,高度重视并且妥善处理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名牌的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既要坚持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也要防止外资对我国的企业进行恶意的并购,以保证国家的安全。除了重点行业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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