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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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 要 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共同侵权 客观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伍茵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方向研究生,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
2、: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6-03 与单独侵权相比较,多数人侵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侵害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若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他们将因此特殊关系的存在须对损害结果承担严苛的连带赔偿责任。2010 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构筑了新的共同侵权制度体系,但是,新法的实施并未结束理论界对共同侵权制度热烈探讨的状况,反而提供了新的研究平台。在数人侵权的范畴下,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此问题是研究共同侵权制度的逻辑起点与核心。 一、共同侵权中“共同”之认识 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困扰学界的难题,长期以来争议的
3、焦点在于对“共同”的认识。把握好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的法律内涵,是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理解的关键。 (一)对“共同”认识之学界纷争 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一词的理解认识,我国学界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学说: 1.主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成立标准的核心与关键是数个侵权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如果侵权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在本质上因缺乏某种关联性而无法形成一个整体,也就不能认定数个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主观说作为比较早期的理论,深受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影响,是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认同的主流学说。 2.客观共同说 与主观共同说不同,客观共同说对共同侵权认定的标准并不以侵
4、权人之间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为前提,只要数个侵权人之间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就可认定数个侵权人之间成立共同侵权而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将被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结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范围被大大地扩张。 3.折中说 折中说也称主客观统一说,该学说认为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都同时存在不足。在主观共同说理论下,受害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数个侵权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那么则无法认定侵权人之间属于共同侵权,受害人只能向各个侵害人要求他们承担各自的赔偿份额,高昂的诉讼成本和败诉、执行不能的风险都使受害人的实际救济成为未知数,因此主观共同理论对受害人
5、而言是不利的。在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下,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却显得过于宽泛,只要客观的数个行为之间在结果上导致出现了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侵权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而须承担连带责任。客观共同理论导致的后果是致使公民处于一种未知的责任承担风险之中,任何人需要为自身的行为与根本未知的他人行为结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对于公民的自由来说是极大的限制。因此,折中说主张应该综合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 (二)对“共同”理解的选择及理由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相连,共同侵权的成立与责任的分配紧密相关,一旦成立共同侵权,数个行为人之间将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债务人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责任的
6、承担可能超出自身应给付的份额。可见,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严格还是宽泛,范围是广还是窄,都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试分析,主观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更注重行为联系的紧密性,并且对紧密性的要求标准是严苛的,仅限定在主观上的关联性。换言之,主观说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也是谨慎的,如果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之间有共同认识的关联性,都不要求行为人承担严苛的连带责任。客观说的特点是大大地扩张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该标准确实对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提供了更大的便捷与保障,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一加害人寻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可以看到,比较主观说与客观说的主张分歧,关键在于二者对行为人责任负担的公
7、平与受害人的损害救济保护倾向的不同导致了长期以来学界对共同性认定的矛盾纷争。 当前,主观共同标准构成共同侵权已得到认同,认定的争议是是否要扩大共同侵权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领域。笔者认为:在主观共同侵权形态之外,部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可能也有必要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这属于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形态。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将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范畴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功能的要求和体现。侵权责任法属于传统私法领域,体现法律对侵权人实施的侵害他人法益行为作出的不适法之评价,更是在民事主体权益遭遇侵害受到损害后,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恢复原状、消除妨碍、赔偿损害等方式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以填补受
8、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在预防和惩戒功能以外,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侵权法核心的价值追求。具体到共同侵权领域,共同侵权连接对应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就在于侧重对受害人的救济保护,让受害人能请求任意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提高受偿的可能。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侵权责任法对受害者的救济功能,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应当适当放宽,不应严格限定在主观共同这一点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若符合一定的关联性,也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但需要明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含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范畴之中。如何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范畴中认定哪部分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是关
9、键点和难点,此问题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其次,将客观共同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并不会导致某一侵权人过分承担责任的不公。连带责任的要求是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但对内各侵权人仍然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事先给付的超出自己份额的赔偿尚有对内的追偿权。因此,从最终责任归属来看,尽管对先作出赔偿的侵权人来说会产生追偿程序增加的成本,但与受害人的保护救济相比较,法律应该更应当偏向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此外,当今社会已经形成了综合性的救济责任体系,责任保险的加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压力。 综上所述,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认定上,笔者主张主观关联或者客观关联下的数人侵权行为都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10、主观相联和客观相联都属于一种特殊的“关联性”,数个侵权行为之间会因为存在这种关联性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当数个侵权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他们实施的行为肯定是共同侵权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多个行为之间若达到客观紧密联系的标准,也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之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之本质即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具备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主观关联或者客观关联均可。以下,笔者将分析如何具体运用“关联性”标准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一)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主观关联的认定 判断侵权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主观关联,通说地位的共同过错说基本成为共识,即以各侵权行为人之间
11、存在主观关联的依据是他们都对损害结果存在主观上应受责难的状态,包括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主观心理。司法实务中,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多个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只有一人实施了行为,也可以请求全体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多个行为人共同的意志把行为结合成一个整体,尽管他们分工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多个侵权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和统一性。主观共同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已无明显争议,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二)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客观关联的认定 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客观关联是共同侵权行为认定里的最难点。 1.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限定的两个标准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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