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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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流程主要有七个流程,即接待受理,组成调解庭、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结案存档、跟踪回访。 一、接待受理 调处中心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归口分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组织有关调解人员调处;属调处中心各部门受理调处的,联合各部门的调解 员进行调处,非属调处中心部门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到有关乡镇或部门处理。 二、组成调解庭 调处中心的各部门或县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对调处中
2、心交办的矛盾纠纷,可安排一名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 三、调查 调处中心直接调解矛盾纠纷,可于正式调解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调查矛盾纠纷事实和争议的事项,并做好调查笔录;调处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矛盾纠纷的事实,并记入调查笔录;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的,调处中心则派员进行勘查并记入调查笔录。 四、调解 调处中心根据矛盾纠纷复杂情况和调处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可以采取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等形式。庭式调解的,工作人员事先把调解时间、地点通知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符合公开调解条件的,允许群众旁听;庭式调解时、调解员告知纠纷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陈述
3、事实与理由,就争议的焦点问题发现各自意见;调解员调解并总结评判;主持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庭记录员负责做好详尽的调解笔录。 五、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束后,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调处中心对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六、结案存档 开庭调解的矛盾纠纷,在调解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装订归档,形成一案一卷,其材料包括:卷宗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附卷材料。调处中心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填写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登记表,统一
4、归档。 七、跟踪回访调处中心对已经调解的矛盾纠纷,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回访,听取意见,落实调解结果,防止矛盾纠纷反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一、调处中心坚持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和日常定期集中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二、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调处中心的矛盾纠纷排查日,每年的元旦、春节期间,5月、9月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 三、对每月登记分流后未调结的各类矛盾纠纷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提出纠纷调处的建议报告。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城,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 五、每一次排查均要有完整的记录,并附书面分
5、析建议意见报告,归档备查。六、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由调处中心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调处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以建立有效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为目标,重点解决互相推诿、扯皮、回避矛盾、激化矛盾的问题。 二、在县社会矛盾调处指导中心的领导下,推行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基层社情民意汇报,归纳整理群众意愿,定期排查、调处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以县社会矛盾调处指导中心、各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村(居委会)及县直各单位调委会为组织依托,逐步形成县、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6、作网络,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矛盾排查调处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各村民小组(社区)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村民小组(社区)调解员负责调处;各行政村(居委会)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行政村(居委会)调委会调处;各乡(镇)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乡(镇)调处中心调处;全县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县社会矛盾调处中指导心负责组织调处,各级调处组织要尽职尽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本级;对超出本级调处权限或经多次调解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提交上一级调处组织进行调处或复查。 五、矛盾排查调处制度要和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制度配套执行,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要有文字记录、有统计数字,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档案齐备、有据可查
7、。 矛盾纠纷分流制度 一、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分流调处。 二、调处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交办单,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调处中心对分流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调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的调处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 三、接受单位在接到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调处。四、接受单位在调处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案卷材料移送调处中心。调解不成的,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县调处中心。五、县矛盾纠纷排
8、查调处指导中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联系制度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制定本制度:一、法院、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商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举办人民调
9、解员培训班,法院应派出骨干参与授课;每半年联合向各调委会主任进行一次有关调解知识的宣讲;法院定期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进行巡回现场审判,并邀请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或定期组织典型案件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庭审,进行案例培训。三、法院择优推荐一批首席调解员报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畅通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渠道。四、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的调解组织共同联合调解。五、由人民法院委派法官担任各司法所和各乡镇调委会的定点联络员,各司法所、各乡(镇)调委会指定首席调解员与定点联络员进行对接联系,加强沟通配合。六、人民法院联络员的职责为:围绕县委政
10、府土地承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拆迁等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做好诉前、诉中协调;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业务指导、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等活动;积极参与并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等工作。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民事案件制度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为受理之前,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立案。二、由法院定点联络员与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案件辖区的调解组织首席调解员进行对接联系,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或联合进行纠纷调解。三、诉中委托人
11、民调解。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调处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并中止诉讼。经调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若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则恢复诉讼程序,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联合调解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处。四、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也可在民事审判诉前、诉中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签写矛盾纠纷交办单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将调
12、解结果以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反馈法院备案。五、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六、诉中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依据最高院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纠纷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七、在法院判决生效案件的执行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民事纠纷经过审判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执行标的小且易于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
13、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进行解决。八、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委托、联合调解的案件主要以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贷、借用、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系制度一、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到有管辖权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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