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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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述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一)国外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概念明确、条例清晰、逻辑缜密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的特征。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裁量制度在传统上仅认可法律,强调法律的确定性,极力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随着其压缩程度的愈演愈烈,缺乏人性化办案方法等相关弊端的逐渐暴露;相形之下,英美法系所主张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却彰显出极大地魅力;在此触动下,两大法系不断融合。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近一百多年来,大陆法系法官裁量权出现了逐渐扩大的趋势。首先是法官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解释法律,其次是判例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加强。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
2、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原来的严格限制,到现在规则下的相对自由裁量权。英美法系虽然在历史上远远不如大陆法系久远,但它对世界许多国家法律的影响却不容忽视。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判例法也就等于允许和承认法官造法。英美法系制定的成文法必须经过法官的适用才能正式成为其法律渊源。“遵循先例原则”始终是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核心。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裁量的空间和自由度更大,然而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的的创造和适用中发挥着更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当然,在英美法系内部,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有不小的差异,如英国和美国相比,英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此外(www.
3、L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收集论文),英美法系国家在赋予法官较大的权自由裁量之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必要的约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裁量权不能超过制定法的原则性规定;二是陪审团对法官裁量的限制。正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著称,其对法条和案件处理结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追求,在司法过程中就必然导致获得法律适用上的普遍正义的同时,以牺牲个案的特殊性和具体公平为代价,使得实质正义成为一种奢求。而英美法系在法官造法的过程中,有过于主观之嫌的同时,却能通过法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实现个案公正和实质上的正义。这样,在两大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权特点能够互补的情形之下,两大法系不断妥协和互相借鉴,相
4、互融合则成为了两大法系在法官应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制度上的时代趋势。(二)我国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1.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目前,国内学界法对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及范围尚无统一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只在量刑方面存在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拥有自由裁量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刑事审判活动并不是单一的量刑活动,它大致包括案件的受理、证据的审查和取舍、开庭审理等。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又以开庭审理最为重要。而审理案件就是按照法律(www.L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收集论文)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最后做出合理的判决。对于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容易理解,如刑法第
5、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中,法官则可以在三年至七年这一范围内对犯罪分子处刑。在我国,定罪是指审判机关对审理的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是否一致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和事实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但我国立法中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而刑法条文实质上也通过一些模糊性规定将定罪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很明显这就是法律通过模糊的隐含性条款赋予了法官定罪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法官对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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