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未成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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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和适用范围;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一、设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专章笔者主张,在将来的社区矫正法中,应当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专章 。理由如下:(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的要求未成年人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方面不同于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1。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大多具有偶然性,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有易矫正性。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相对于成年犯罪人而言,未成年犯罪人更有采
3、用社区矫正的必要。在立法上,在将来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以突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也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的特殊性。对未成年的矫正对象,在矫正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和成年矫正对象有区别的矫正处遇措施。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将涉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容独立出来,单独成章,从而避免未成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混淆,体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二)符合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遗憾的是,在该法中没有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非监禁刑
4、罚执行管理上的区别作出具体的规定。 2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2(P431)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上,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大多数的试点省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员,导致未成年人的社区混同于成年人的社区。又如,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目前对此缺乏有效的协调。总而言之,当前,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差异很大,存在不少的问题。对此,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通过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是较好的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的
5、统一和明确,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三)适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需要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甚至是整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立法,确实存在相当明显的问题。其一是法律规定欠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在上述法律法规中, 都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之一, 负责对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 并没有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以及如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其二是已有的规定权威不够。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尚以通知、细则、办法的形式
6、出现,这些规定的层次都较低,不足以协调整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权威不够,有待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四)符合国际上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的趋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国在立法上都反映出来。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法律规范设立专门的针对社区矫正的章节,如在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又如日本在20 世纪中叶陆续制定了少年法、日本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1995 年又制定和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
7、3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都有独立的规定。二、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建立了有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例如英国建立了专门负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管理监督人员, 赋予相应权力。英国设有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该机构属非政府组织, 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教师、警察和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负责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4。在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是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并且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
8、机构相区别。(一)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2003年7月两院两部的通知中仅涉及了社区矫正管理机制的一般情形,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并没有作特别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遗憾的是,在该法中没有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上的区别作出具体的规定。2(P426)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导致实践中很多地方并不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可考虑在司法部建立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在省(区、市)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的社区矫正
9、领导工作。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局内设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处、科室。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办公室”,专门管理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所设立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办公室”隶属于政府机构系列,由政府进行财政拨款,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责。(二)建立选用制度,配置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未成年人矫正工作者除了具有一般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外,还需要特别的素质适合进行未成年人工作。如在美国,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均设有不同于成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他们需要扮演法律执行者和未成年犯的矫正者的角色。5在我国,除上海等少数地区之外,大多数地方的未成
10、年人社区矫正没有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素质的矫正人员,无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推行有效的矫正计划。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矫正混同于成年人的矫正,矫正效果值得质疑。可以考虑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选用制度,制定明确的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标准要求,提高录用门槛,以整体上提高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与此相配套,应当相应提高矫正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专项费用。其二应当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保持矫正工作者具有工作的荣誉感,从而达到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目的。三、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11、的适用率和适用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只能是以上五类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范围也是一样。 目前,认为社区矫正尤其是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适用社区矫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
12、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正的比例过低,已经是学界的共识。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否适用不是取决于特定的主体,而是取决于特定的刑罚种类,或者刑罚执行到特定的阶段。在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律框架内,要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唯一的办法的就是增加法定的五种情形的适用率。事实上,按照不同的主体,特别是未成年主体,提高五种情形的适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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