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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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F2056制度页数:共18页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编 制 人:赵云雷 审 核 人:王 隽批 准 人:万如铁主办单位:财务处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生效日期:2010年4月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龙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已经诉诸法律或即将诉诸法律的经济纠纷、劳动纠纷案件。第三条 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劳动关系管理,
2、各相关业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加强合同付款、预付款、质量异议、合同纠纷等管理,依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化为出发点,妥善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公司各相关业务单位应重视财务处法律事务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室”)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新钢铁线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抚顺隆利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新
3、钢铁焦化有限公司等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七条 公司财务处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其主要职责是:1、法律事务室(1)负责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2)负责办理公司范围内的诉讼、仲裁事务;为相关业务单位处理本部门尚未涉及法律程序的纠纷提供法律文件解释及法律咨询。(3)负责接待各执法部门人员来访,接待并处理律师来访、查询,处理律师函件等法律事务;(4)负责签收各执法部门送达的开庭传票、起诉状、申诉状、民事裁定、民事判决书、履行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债权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4、;(5)负责草拟并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各种法律文书;(6)负责安排专业人员作为公司日常法律诉讼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7)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联络、监督和评价;(8)负责监督相关业务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9)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的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处档案室;(10)根据集团总部有关规定,向集团总部上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11)负责处理其他法律事务。2、财务处其他各室(1)负责查询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往来账目并提供准确账目资料;(2)负责查询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3)根据法律事务室通知,负责协助冻结相关应付款项;(4)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按期支付相关款项;(5)负责调整相
5、关财务账目及核销账目;(6)负责协助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单位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协助部门,除负责处理本部门尚未形成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外,协助法律事务室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并履行如下职责:1、行政管理处(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收集、保管、登记、备案、查阅等;(2)负责办理与案件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3)根据公司文书管理规定,负责在相关法律文书、协议上加盖公司印章。2、审计监察处根据法律事务室针对案件处理形成的案件分析报告,对造成案件不利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违法乱纪人员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3、公司所属其他各相关业务单位(1)负责提供
6、法律纠纷发生原因,事故经过等资料;(2)负责搜集并提供与本部门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资料;(3)全力支持、配合法律事务室对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4)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应法律事务室要求,派员参加诉讼;(5)负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6)负责协助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权由法律事务室行使。第十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中,各相关业务单位对案件的处理有良好建议的,应在起诉审批阶段或诉讼调查阶段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事务室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国家法律规定,在案件处理中给予参考。第三章 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案件的审批第十一条 在法律纠纷发生后,归口业务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向本单位一级正
7、主管(含主持工作的副主管)报告。本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的副主管)认为应该提起诉讼的,应向法律事务室提交被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方地址、联系人、电话,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对账单、发票、质量异议材料、损失证明以及其他往来信函、传真件等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案件起诉审批表(见附件一),逐级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经总经理审批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归口业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事务室的要求搜集相关证据、提交相关资料。法律事务室经对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诉讼条件的,退回业务单位予以补充,业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对于案情紧急的,应在
8、1个工作日或更短时间内补充完毕);对于证据资料符合诉讼条件的,法律事务室应及时起草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第十三条 经总经理审批决定不予提起诉讼的案件,相关业务单位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法律事务室给予必要的配合。第四章 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的调查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室接到法院(仲裁委)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协助执行文书或律师函件后,应将案件信息及时登记台帐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协助执行案件以及执行第三人案件,法律事务室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协助执行文书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财务部门及相
9、关业务部门请付款人员下达暂停付款通知书(见附件二)。相关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应暂停办理对被冻结单位的请付款工作,不得再向被冻结单位支付款项。若因相关部门或人员原因导致冻结期间款项被支付从而被法院采取法律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案件带来不利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室在对案件登记备案或下发暂停付款通知书后应填写诉讼案件调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业务单位核实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调查表给予反馈。案件涉及相关业务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的副主管)应在调查表上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业务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的副主管)拒绝在调查表上填写案件处理意
10、见的,由调查人员在调查表中记明情况存档备查。对于案情紧急,相关业务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的副主管)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在诉讼案件调查表上填写意见的,由调查人员以电话方式征求意见后先行记录在案,事后予以补签。第五章 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处理第十七条 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案情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基础上,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化为出发点,采用诉前和解、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妥善处理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避免采用判决、执行方式处理案件。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人员在采用诉前和解、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处理案件前,应以电子邮件形式逐级上报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审批
11、。财务副总经理认为案情重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对于案情紧急,无法用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审批的,法律事务人员可以以电话方式逐级上报公司领导请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室应做好与各级司法机关、仲裁委的有关协调工作。自行协调确有困难的,可以逐级上报公司高层领导给予协调。报请公司高层领导协调应填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申请书(见附件五)。第六章 案件的履行、执行、上诉、申诉第二十条 经过法律程序处理,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法律事务室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六)通知给相关业务单位。对于法律文书中规定我公司负有履行义务的,业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事务室有
12、权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若因业务单位原因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履行而被采取法律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后果由业务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法律文书中规定对方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的,相关业务单位或法律事务室认为案件应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及时将该情况以案件申请执行审批表(见附件七)的形式逐级请示,经总经理审批后,由法律事务室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单位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当,需要上诉或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八)经主管副总审批后向法律事务室提出,法律事务室应就是否上诉或申诉提出专业意见,并逐级上报总经理审批,由总经理决定是否上诉或申诉。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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