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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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独立法律论文论文提要: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而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我国现今法官独立的现状却并不令人乐观。从法官独立的外部环境来看,我国法官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独立性易受到地方干预的制约,现实中还有很多地方干预法官独立审判的实例,令法官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地方人大、党委、政府及领导都可能成为干预法官办案的主体。这种干预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都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给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的挑战,也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地方干预之所以能够制约法官独立主要是因为地方掌控法官的人事任免权、职务晋升权,掌握法官的工资待遇,在人
2、财物受制于人的情况下,法院的法官难免会受制约。为改变这种局面,保障法官独立,在宪法中确立法官的独立地位,改革法官人事制度和法院财政体制,并确立法官任职的终身制势在必行。引言: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这是20世纪著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著作法学导论中的经典论断。法官即是法律的化身,法律借助于法官为大家所感受和认知。因而,司法的独立最终要籍由法官的独立而实现,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正如意大利民诉法学家M.卡佩莱特所说:”司法独立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价值的实现-法
3、官公正而无偏私地解决争端”。没有独立的法官便没有独立的司法,独立的、不受不当干预的各个法官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保证。反观我国现今法官独立的现状却并不令人乐观。我们的周边还有一些影响法官独立的因素存在,如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法官王亚光,因为”抗上”而被无情免职,奔走7年,至今仍待岗在家;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拒绝按照”上面”的意思定案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带给我们的远远不止是一声哀叹和几丝无奈,更应该是对当前我国法官独立状况的深深思考和深入探讨。一、尴尬-透视地方干预下法官独立的现状(一)独立审判还是服从”上级”指示-法官的两难抉择从我国司法实际来看,由于各级法院设置基本
4、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官的人事任免、职务晋升等权力往往掌握在地方权力机关手中,法官往往容易受到地方干预的影响而难以独立办案。案例一:储怀刚偷税案-无法生效的无罪判决2004年10月26日,阜阳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去了一份特殊的文件,文件题为储怀刚偷税案的反馈意见。文件中说,根据颍泉区委政法委政法(2004)第34号关于审理储怀刚因涉嫌偷税一案的情况汇报,市委政法委于2004年9月30日召开案件协调会,与会人员经认真讨论,分析案情,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阜阳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因此,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由你院对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
5、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是2005年2月24日南方周末刊载的无法生效的无罪判决一文中的一段文字。阜阳市委、政法委的一份意见竟然可以令对公民的无罪判决难以生效,姑且不提该意见直接对公民的权利作出大相径庭的决断是否合法,单就该意见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预来看,也是不适当的。但是,站在本案主审法官的角度我们也许会有不一样的结论。首先,这一意见是市委、政法委有关领导集体合议的结果。市委对于法官的行政职务升迁具有决定权,如果不按照意见审判,法官除非是不想升迁。而且,出台该意见的主要理由是”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阜阳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那么,法官哪敢拿着”阜阳的稳定”开玩笑,
6、不按意见处理,造成了阜阳的不稳定,这样大的责任又岂是一名普通法官承担的起的?进一步说,阜阳中院人员的人事任免、财政经费等也受阜阳市制约,如果法官坚持无罪判决,可能导致阜阳中院今后难与市委、市政府就干部调整、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沟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的选择往往是依照领导指示办理。然而,这样的处理结果却损害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对法官的职业理念、职业信仰都构成极大的伤害,而受到最大损害的是当事人,是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那么,该不该因为领导指示而置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于不顾?主审法官陷入一种尴尬难处的境地。(三)当前我国地方干预法官独立的现状及危害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地方干预法官
7、审判独立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主要与我国现行的法院设置体系、法官任免机制及法院财政体制有关。我国省市县三级法院设置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法官任免由同级人大负责,法院经费、工资待遇、职务晋升更与地方财政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方人大、党委、政府以各种形式干扰法官独立裁判也就有恃无恐。在佘祥林杀妻案的总结中,地方政府的过早介入和指示是造成该案错判的一个因素。面对佘祥林妻子家属的上访,地方政府给予了法院、法官很大压力,间接导致该案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判决佘祥林有罪。在前文所述的储怀刚偷税案中,这种干预更为明显。更为荒唐的是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篇新闻中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预。株洲市房产管理
8、局两位处长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竟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且不说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否受到该函的影响而对两名被告作出从轻判决,单看房管局敢于以公函的方式干预司法就令人汗颜。而2011年,陕西省政府就曾因一起矿产纠纷函告最高法院,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向最高法院施加压力,恳请最高法不要维持原判。行政机关可以公然向法院出具公函来干预司法,甚至连最高法院也成为被干预对象,这足以说明我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困境,也充分表明了当前我国地方干预法官独立的现状令人堪忧。地方干预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困扰,影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实现,
9、进而导致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降低。首先,地方干预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司法独立最终要靠法官独立办案来实现,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落脚点。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干预法官办案,法官在种种利益衡量下,往往难以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办案,司法独立的实现就缺乏了有力支撑。其次,地方干预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司法独立隐含的司法目的,司法独立是引导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和手段。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高度依赖关系。因而,地方干预法官独立的同时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地方干预的情况下,法官难以坚持独立办案,往往在处理案件时依
10、照上级指示或暗示作出偏离法律规定的判决,影响了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公正的实现。再次,地方干预降低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它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地方干预司法导致司法权威遭受质疑,造成权力比法律更有话语权的不良局面,公众对于法院、对于法官的信任降低,对于裁判结果更难信服,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严重后果。二、制约法官独立的地方干预因素(一)地方化的人事任免及职务晋升机制省市县三级法官的人事任免、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权力都掌握在地方手中,极易导致地方以各种形式干预法官独立审判。首先,根据法
11、官法第11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除最高法院外,各级地方人大掌握着省市县三级法院除助理审判员以外的绝大多数法官的任免权。其次,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先由同级党委提名,甚至普通干部的调动也要接受党委审查,法院干部的选拔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这种体制对法官独立审判形成两方面的影响。从地方人大、党委及其他对法官人事有控制权的部门或个人来讲,可以控制权为筹码对法官施加压力,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来争取对自身有利的判决结果,前文所述阜阳市委、政法委出具的案件审理意见和株洲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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