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法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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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摘 要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午年的历史。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的历史由来己久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社会中依旧存在,这是因为它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从而缓解了市场上资金供求的矛盾,而且也给资本富余的个体提供了新兴的投资方式,降低了物价上涨带来的风险。民间借贷活动的存在发展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情形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是政府管制下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致的产物。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民间借贷的涵义、特征及调整规范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关键词:民间借贷;利弊分析;法律分析;
2、立法完善;目录一、民间借贷概念3二、民间借贷的特征及利弊分析3三、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3(一)民间借贷流程日趋规范化4(二)民间借贷投向日趋复杂化5(三)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地区差异化5(四)个别地区的民间借贷非法化、犯罪化6四、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7(一)宪法 为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7(二)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作了认可性规定7(三)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效力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7(四)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民间借贷的部分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8(五)刑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8五、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9(一)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9(二)明确界
3、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10(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10(四)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10(五)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制10一、民间借贷概念 作为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的江浙一带,上海、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作了相应的界定。江苏高院意见第3条将民间借贷界定为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浙江高院意见第1条并没有直接界定民间借贷的概念,而是通过划定民间借贷的受理范围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4、一)民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间接界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通过上述指导意见,不难发现,所谓的民间借贷就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由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移转给另一方,还款期限到期后,由另一方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限于非金融机构,且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公民自然人。原则上,企业之间的借贷仍为法律所禁止。不过,银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民间借贷可以发生在企业之间,其中一方的企业指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央行将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其中一方
5、的企业就是放贷人。对小额贷款公司这种非金融机构,除特殊管制要求外,因“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故仍可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处理 邰子龙.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 中国市场. 2010(22):65-68。二、民间借贷的特征及利弊分析三、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信用形式,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融资活动。一般有三种类型,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其基本特征包括:一是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或者自然人之间可
6、以另有约定的形式形成特定的债券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合法订立契约的行为,契约中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三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出借方必须把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借贷物实际交付给借贷方;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主要是其能够提供方便、快捷
7、的融资服务,在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目前央行调高存款准备金比例,严格限制资金流动;国有银行大规模银行撤并乡镇网点,全力推进集约化管理,全面上收信贷权限;股份制商业银行出于总体经营目标的考虑,并没有在县以下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有限,无法完全满足所有农村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缓解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矛盾,从而利于其发展生产和规模扩大。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是民间借贷若不加以规范控制可能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还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二是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者通过民间借贷的投资项目往往具有自
8、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制约,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三是民间借贷有可能产生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措施,产生债务纠纷,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 (一)民间借贷流程日趋规范化 民间借贷双方风险意识明显增强,流程日趋规范化。以前,民间借贷的行为很不规范,形式随意,瑕疵较多,多是以口头承诺或经熟人介绍即可筹资,很少签订正式合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双方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流程日趋规范化,生产经营性资金借贷不仅需要正式签约立字据,还需把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一洋细记录下来,大额借贷资余有的还要提供担保或
9、公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调查显示,zoos年上半年中小企业贷款签定书面合同的有232家,占比58%,打借条有152家,占比38%;其中要求有保证人或财产担保的有357家,占比89. 25%;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比2008年下半年增加了11. 5%,要求有担保的比2008年下半年增加了2%0 2009年上半年自然人借入资金签定书面合同的为964人,占比为50. 63%,打借条871人,占比为45. 7%,分别比2008年上半年增长1. 03%和4. 1%。可见,不管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借款,口头约定的方式正在逐年减少。 (二)民间借贷投向日趋复杂化 民间借贷主体和用途的多元化,借贷动机由原先的
10、自发性、互助性转向了逐利性和目的性。民间借贷有用于婚丧嫁娶、修建房屋、子女上学、找工作、住院治病等费用的,有用于交各种罚款、还债的,有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有用于基层政府临时周转的,有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的,总之,借款用途近年来明显有向生产用途转移的倾向,月_投资性质明显。据调查,民间借贷中,真正属于互助性的,不足借贷总量的30%,有70%以上的借贷对象是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民间借贷放款人多是为了追逐高额利润的回报而从事资金借贷的,实际上这已具有了投资的特征。 (三)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地区差异化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越是资金供给
11、不足的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越快。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政策实施后,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紧缺,中西部地区民间借贷发展加快;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少,农民享受金融服务难,贷款更难,民间借贷相对城市发展快。(四)个别地区的民间借贷非法化、犯罪化尽管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保护民间借贷,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与分散性,并且主要是以司法解释和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为主,忽视了具体的专门立法,使得个别地区的民间
12、借贷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出现了非法化、犯罪化的趋势。仅以温州乐清地区为例,合法的民间借贷蜕变为“抬会”、高利贷、地下钱庄、“六合彩”赌博活动等非法金融活动,从而引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详见表一、表二、表三)表三:2007年-2009年5月温州乐清市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统计情况年度案件数被告人人数被害人人数总涉案金额(万元)平均个案涉案金额(万元)2007年1111108210822008年891071077613472009年1月-5月913223224462494四、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必须加以规范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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