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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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在晚清的特定时势与学术背景之下,出现了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们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大力为法家平反正名,称赞法家的历史功绩,用“法治
2、”或“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这一开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学术意义。关键词晚清新法家新法治主义法学史“新法家”及其法律思想,是近代法律思想和法理学的重要分支,亦是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和法理学必须承续的历史遗产。对此,本人将作系统的介绍与论说。但因其包含诸多思想家或学者,需要广涉大量思想学术文献以及不同思想学术路线,且必须前溯先秦法家,后及今日中国法律思想和法理学的自我发展,才有可能厘清“新法家”思想的本原、结构、源流与去向。所以,对“新法家”思想的研究,显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完功。而本文所述论者,仅限晚清最后十余年间的“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思想。为了展开这一项研
3、究,包括本文的探讨,并使读者明晰笔者所关切的思想主题及其思想主脉,这里首先对笔者的理论预设以及所使用“新法家”概念的涵义作一简要交待。笔者的基本理论预设是:“新法家”及其新法治思想,乃是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中国近代的生成与展开,也是中国法的现代性航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使它在1949年以后的“中断”,同样是中国法的现代性展开的一种面相。这种基本理论预设的基础,就是所谓“多元现代性”的观念。这种观念由著名的现代化理论家、以色列的SN艾森斯塔特所主倡:“多元现代性的观念假定,理解当代世界实际上是解释现代性的历史的最好方法,是将它视为文化方案多样性不断构建和重构的一个故事。多元的制
4、度模式和意识形态模式的这类与时俱进的重建,是由与社会、政治、知识的激进分子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社会角色来推进的,也是由追求不同的现代性方案、在是什么使社会变得现代方面持有不同观点的社会运动来推进的。”“正在现代化的社会的实际发展,驳斥了现代性的西方方案将走向趋同和称王称霸的假设。”差不多与此同时,C.泰勒也提出了类似的“多重现代性”观念。依据这类观念,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是一种现代性的展开,这种展开当然包含着西方现代性的强力切入,但又并非仅仅是西方现代性在中国的呈现,而是具有中国式的现代性的生长与发展。正是立基于此,笔者对“新法家”的研究,锁定的主题在于:“新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其新法
5、治主义,怎样在中国的历史、时代与思想的语境中,尤其是在从传统王朝政治向现代国家(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既吸纳西方法的现代性思想,又进行“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易言之,考评的重点,乃是在“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过程中,“新法家”如何以自己的思想、理论方式,围绕”法治主义”这一核心,不仅力求完成对外来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消化与融摄,而且试图展示“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思想结构与理论原理。而笔者所采取的叙事方式,由其主题或重点所决定,乃是对近代历史上相关的思想片段、人物及其著作等进行全景式的或个案式的回溯,包括梳理与检讨,而并非以指导未来为目的从事宏观的价值构想与规范研究。探讨中国法的现代性
6、问题,包括“法治主义”的走向,宏观性、导向性的规范性研究固然不可或缺,但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全景式、个案式乃至细微而又不失之琐碎的追究,也并非不重要。前者可以提供价值方向、原则及其思想理论根基,后者则可以使人们不至于陷入截断众流式的虚妄“创新”以及粗糙空疏、散漫无根的“宏大不经”。而所谓的“新法家”,原本是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一些思想家所标举的一个思想、学术派别。如常燕生曾指出:“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几乎与常燕生一样,陈启天亦云,近代中国出现了法家复兴的倾向,此种倾向“是要将旧法家思想之中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分,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
7、、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此外,近代学术界亦有学者发表论说“新法家”的言论。“新法家”这一称谓,其实可以有两种界定。一是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新法家”,明确指称某些思想家、学者为“新法家”人物,如同熊十力、张君劢、牟宗三、唐君毅、徐复观等人常常被称为“新儒家”一样。但在此种意义上,主张复兴法家思想的人之中,是否有谁可以明确归入“新法家”,则是较难判定的。如常燕生,虽然标举“新法家”的旗号,但终其一生,其思想学术,也并非都在致力于“新法家”思想的发展,而是涉足于哲学、历史、文化、社会学诸领域,故未必就可以以“新法家”名之。从笔者对清末、民国相关
8、人物和文献的初步了解来看,似乎只有陈启天一人属于狭义的“新法家”。二是广义或宽泛意义上的“新法家”,指在文化、思想与学术的路向和立场上,具有新的“法家思想”,即在近现代的背景之下对法家思想既推重继承又发扬光大。常燕生使用的“新法家思想”一词,可以视为是比较恰当的说法。此种思想,可能是某个思想家、学者的整体思想、学术的一个侧面,也可能是某个思想家、学者在一个特定阶段表达的东西。但其终生又并非以阐明”新法家思想”为其文化、思想、学术的使命,甚至在其思想、学术生涯的前后,对“新法家思想”的态度具有较大的变化。为了全面观照和审视“新法家”的基本生态及其历史意义,本文在广义的意义上使用“新法家”这一指称
9、。笔者对“新法家”的研究,包括本文的述论,在考察、透析其相关历史文献时,将遵守一种大致的分际。因清末迄至民国,关于法家的文献,实为浩瀚繁复,但可以相对地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对象性”的研讨,即将“法家”视作中国历史上存有的客观对象而加以探索,包括从文献学、考据学、训诂学的角度对法家著述所作的真伪考证、注疏、注解、集释,以及近代以来人们对法家著作、思想从史学角度所作的介绍与分析,主要是侧重于哲学史、思想史、学术史方面的研究。第二大类,是“意义性”的挖掘,也就是对“法家”义理(思想、精神、意蕴)的阐发与弘扬,主要是肯定、推崇、倡导、复兴古代法家思想或鼓吹“新法家思想”的著述。这些著述也可能是
10、以哲学史、思想史、学术史乃至人物评传的形态呈现的,但它们并非哲学史、思想史和学术史式的史学作品,而是表述、阐释著述者自身思想观念的文本形式。笔者在这里所涉及的,理所当然的是第二大类的文献。第一大类的文献,反映的主要是关于法家著述与思想的客观的和历史的考证、研究,但这种考证、研究本身不能说明考据家、研究者对法家思想的倡行,也不能等同于法家思想的复兴,更不意味着它们包含“新法家思想”,故除非特别必要,如这类文献可作为意义挖掘的基础,否则基本不在笔者的梳理、解读、评说之列。一、晚清“新法家”人物的限定研究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首先必须确定其主要的代表人物。考释清末法政诸家及其法政文论,可属“新
11、法家”或具有“新法家思想”者,大略有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沈家本、汤学智、麦孟华等 人,而由章、刘、梁三人担纲主导。沈家本作为法学大家,亦属非常重要。我们先来观察章、刘、梁、沈诸位的“新法家”思想的形成过程,或者梳理一下他们关于“新法家”思想的基本著述,以为下文述论的基础。至于汤学智、麦孟华则因其相关著述较为单一,只在下文中附带予以述论。当然,他们并非属于一个学术团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
12、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体,其思想又各有差异,而且有时不免前后频繁更变,甚至相互矛盾,如刘师培对建立“法治国”的主张亦曾有所怀疑。所以,对他们的定位与述论,只取相对的立场,以及关注他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看法。晚清“新法家”的崛兴,与清代尤其是清末诸子学的兴盛、国粹派的“古学复兴”思潮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本文不准备对清代诸子学和“古学复兴”思潮过多着墨,只是简要指出:晚清的“新法家”之崛起,代表着法家的抬头和一定程度上的昌明,这无疑是诸子学和“古学复兴”的
13、组成部分,而它们都绝非偶然的显露,乃是有清以来思想、学术内在孳衍的结果。正如郭湛波所言,有清一代的思想、学术的基本进路是“由尊孔读经而到考证经学史学,由考证经学史学而到考证诸子,由到考证诸子之书而到研究诸子学说思想,由秦汉以前诸子学说思想之起,而推翻孔孟学说思想之独尊,”指明这一基本进路,并不是要否定时局国势包括外洋的政治、思想压力的重大影响,而是意在强调,任何外缘的影响,最终只有透过思想家、学者内在的问题意识、思想学术进路及其基本理论结构,才能实际上得以真实的显现,也才能解读出其中蕴涵的思想、学术意义。章太炎首先是一个最好的例证。章太炎(1868-1936,浙江余杭人)作为近代杰出的思想家和
14、国学大师,在清末的诸子学研究中,极力表彰法家思想,并阐述自己的“新法治”主张。他自小饱读经书,17岁时就推崇诸葛亮、黄宗羲等人。成年后又旁理诸子,并于1890年师从著名朴学大师俞樾(号曲园)精研诸子,亦问学于时贤高宰平、谭献,曾对诸子逐条考释,得以广涉管子、晏子、商鞅、韩非,著膏兰室札记(1891)四册。20世纪初,对管子、韩非子钻研尤深。章氏曾自叙曰:“少时治经,谨守朴学,所疏通证明者,在文字器数之间;虽尝博观诸子,略识微言,亦随顺旧义耳。”但晚清之际,“遭世衰微,不忘经国,寻求政术,历览前史,独于苟卿、韩非所说,谓不可易。”又曰:“余所持论不出通典、通考、资治通鉴诸书,归宿则在孙卿韩非。”
15、章氏所本源于荀卿者,不在其延续孔门的儒学儒术思想,而在其具有法家倾向的部分,即性恶论、“法后王”和重法思想。故侯外庐总结道:“按他尊崇荀韩并不是偶然的,乃有其学术上的前提。”这表明,晚清的章太炎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确实可以归宗于管、商、韩诸子之学,堪称为晚清“新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近代以来,不断有史家作此论断,如史学大家吕思勉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章炳麟“近于道家和法家”,萧公权亦曾说,章氏“民权制度之理想近乎法家之商、韩”。我国台湾史学家王沉森于20世纪80年代更确指章太炎为“新法家”。这些论断,均可视为不刊之论。章氏晚清论述“新法家”思想,主要集中在下列著述之中:(1)弘扬先秦法家
16、者,包括读管子书后(1897)、儒法(1897)、商鞅(1898)、秦献记(1901)、学变(1904)、诸子学略说(1906)、官制索隐(1907)、秦政记(1910)、原法(1910)、释戴(1910)等篇章。(2)评论黄宗羲的“有治法无治人”之论者,有王夫之从祀与杨度参机要(1908)、非黄(1910)。(3)直接论述“新法治主义”主张者,以代议然否论(1908)一文为主。其大要不外乎在于一方面高扬传统法家,另一方面倡议新的法家思想。章太炎的“新法家”思想,乃是其诸子学的华彩篇章。郭湛波说:“章氏即由考证学到诸子学之重要人物,集清代考证学之大成,开近代研究诸子学之先河,这就是章氏在近50
17、年中国思想史上之贡献。”进一步观察,则可以发现,章氏对诸子包括法家,不仅阐明义理,剖析精要,而且力图整理出条理,并贯通为系统,以完成中国古代思想学术的近代转型。一贯强调为学必须注重学问结构、理论系统的胡适,对章氏的这一苦心孤旨大加申彰:“贯通便是把每一部书的内容要旨融会贯串,寻出一个脉络条理,演成一家有头绪有条理的学说。清代的汉学家,最精校勘训诂,但多不肯做贯通的功夫,故流于支离碎琐。校勘训诂的工夫,到了孙诒让的墨子间诂,可谓最完备了,但终不能贯通全书,述墨学的大憎。到章太炎方才于校勘训诂的诸子学之外,别出一种有条理系统的诸子学。太炎的原道、原名、明见、原墨、订孔、原法、齐物论释,都属于贯通的
18、一类。”而其它如儒法、商鞅、诸子学略说、学变、非黄等,亦属章氏的贯通之作。刘师培(1884-1919,江苏仪征人)是与章太炎并重的独特的思想家和国学大师,对近代的“诸子学”和中国学术史的兴创,也颇有开先奠基之功。而以现代的眼光与见识发微法家思想,正是晚清时的刘氏思想学术的一个主旨。他申论“新法家”的文献,主要有中国民约精义(上海镜今书局1904年出版)和周末学术史序(1905)。前者有管子和商君书案语;后者有政法学史序、法律学史序。此外,还有南北学派不同论之南北诸子学不同论以及儒学法学分歧论等。在这些著述中,刘氏倾力推崇法家的政法思想与法律学说。如果说章太炎、刘师培立足于弘扬“国粹”的立场而使
19、法家思想有所发光,那么梁启超则以思想启蒙者的身份释放法家思想的时代意义。梁氏在晚清倡导法家思想,论议“法治主义”,以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管子传为其代表性的著作。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断言: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管子传更是把管子视作“法治精神”的生产者,指出:“法治精神”是“今天下言治术者”必论及的“最要之名词”之一,但这一名词并非萌芽、发达于欧美诸国,而是中国的管子。“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者也。”沈家本作为晚清法学界的大家,既学贯古今,又融化中西,从而成为传统律学的最后的守护者和现代法学的最早的开门人。今人张舜徽评日:洗氏“治法家言,至为精谨。”
20、“家本学识渊博,不徒以法学名家而已。故其精研律学,稽之录略以溯其源,证之史传以明其变,按之当时之事实以究其利病,参之列邦之法意以辨其同异。法家之学,素号专门,而儒者不废。家本学有根祗,淹贯群籍。其于律学也,攻之至深,为之至久,所造卓尔,夫岂偶然。近世之言法意者,要必以斯人为大家矣。”毫无疑问,沈家本是具有浓重儒家情怀的法学家。但是,沈氏也对法家思想抱同情乃至一定程度上推许的态度。从本文所关注的主题来看,沈氏所著主要有设律博士议、法学盛衰说、法学通论讲义序、裁判访问录序、法学名著序、新译法规大全序诸篇,均收入八卷本寄移文存。总体而观,章、刘、梁、沈氏四人以及汤学智、麦孟华,在展开“新法家”思想尤
21、其是法治主义时,大致 的思路可略分为表彰法家、将法家“治”之道术命名为“法治”或“法治主义”、在新的时代境遇中对法家的“法治主义”进行新的创发(即“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三个阶段。由此,他们初步完成了“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思想的一个粗略呈现。二、晚清“新法家”对法家的表彰晚清的“新法家”欲发扬法家义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回应汉代以降历朝历代对法家的责难、苛评乃至抨击。众所周知,汉初思想家贾谊就曾指责商君以刻深为本,捐弃礼义仁恩。其后,史记太史公自序日:“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下上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
22、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汉书艺文志亦言:“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偿必罚,以辅礼制。易日: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
23、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此类对法家刻薄寡恩的非议及辅佐礼治与帝王之治的工具性的定位,一直延续至清代。到了晚清,这类抨击仍不绝于耳。正如章太炎所言:谗诽商鞅,“今世为尤甚”。据精研章氏旭书的语言文字学家徐复注评,章氏所谓“今世为尤甚”者,是指晚清张之洞、康有为、谭嗣同等人对商鞅的指责和攻击。如张之洞的劝学篇就指责“商鞅横暴,尽废孝悌仁义。”有鉴于此,晚清的“新法家”当然必须为先秦法家辨白、申冤、平反,以重塑法家的正面形象,从而彰显法家的时代意义。“新法家”如不能为“旧法家”正名,又何以为“新法家”?于是,替先秦法家翻案、为先秦法家昭雪,就成为晚清“新法家”的当务之急。在此方面,章太炎出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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