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律师执业证许可需提交材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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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赣司律字8号关于申请律师执业许可需提交材料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处(科),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申请律师执业许可需提交的材料通知如下,请严格按规定操作执行。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2)、律师执业承诺表;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外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交调入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证明; (4)、学历
2、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6)、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出示品行证明; (7)、培训登录证复印件; (8)、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签定,实习律师实习小结并上交实习证原件; (9)、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10)、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辞去公职的,提交辞职审批手续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11)、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合同及缴款票据、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退休批文)复印件;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由编委出示在编证明; (12)、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1张。 二、申
3、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按照本通知第一条(1)至(9)款和(12)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以上材料用B5纸按顺序粘贴在最后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上,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处(科)和厅直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申报的每份材料(包括复印件)都要核对无误盖上“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制作电子表格(从公文传输系统上传电子表格或电子信箱),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批;厅直各律师事务所由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报送申领律师执业证有关材料的通知(2006)赣司律字17号废止。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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