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住宿酒店滑倒无人担责诉至法院[法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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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住宿酒店滑倒 无人担责诉至法院 12月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二英诉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彭庆、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上海东家瀛大酒店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二英的损失56263.78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赔偿;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彭庆、第三人上海东家瀛大酒店不再承担本案责任。 2008年11月17日,原告王二英参与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组团华东五市单飞六日旅游。并与安福春秋旅行社签订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旅行责任险为80000元/人,2008年11月23日晚,旅行团一行8人由被告方导游带领入住上海东家瀛大酒店,原告在洗漱时,
2、因穿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摔倒受伤,当即送往上海红和医院救治。 次日凌晨,上海东家瀛大酒店与原告协商,一次性支付4000元医药费,原告被诊断为右手腕,腰部脊骨裂,即日返回安福入院治疗,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的各种损失为60265.78元,扣除上海东家瀛大酒店已支付4000元,余款56265.78元,原告向安福春秋旅行社索要,被拒绝,原告将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及具体负责人彭庆诉到法庭,法院立案后,追加上海东家瀛大酒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安福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参加组团旅游,与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旅游中入住第三人上海东家瀛大酒店,在洗脚时意外摔倒受伤,是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春秋旅行社、第三人上海东家瀛大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东家瀛大酒店征得原告同意,自愿赔偿4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原告对余款 56265.78元选择要求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承担,其请求依法有据,但本案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与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所订立的旅行责任险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对本案原告发生效力,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应负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故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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