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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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一) 重新审定初任法官任职资格,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1 重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组织机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组织机构应由全国人大设立并下辖。组成人员抽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高等法律院校的相关专家、教授、学者等组成,司法考试机构实施办法由此专门机构提交议案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样设立的专门机构可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其组织资源优势,既可避免司法部主导实施司法考试所产生的行政化模式,又可提高其组织机构的权威性。2 提高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和条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
2、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获得进入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等四大行业的“入场券”,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参加考试,世界各国规定殊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从高等法律院校毕业,具有一定年限的出庭律师中选拔,从这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考试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只要求是法律院校毕业的职业出庭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这方面的要求就严格的多。例如:法国要求必须在高等法律院校学习四年法律课程方可考试;德国要求受到3年半至5年的正规法学教育,才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总的来看我国对这一资格限制比较低,从当今中国国情来看,高等正规法律院校、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部分理工院校均设有法学院或者法律系,每年有
3、相当数量的法学生涌向社会,可以说我国司法后备储蓄资源并不缺乏,甚至相对过剩,每年有大批法学生找不到工作就是明证。可是为什么我国司法考试资格要求如此之低呢?这值得我国相关机构反思。随着中国的入世,司法改革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这时候统一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就显得非常必要。我认为要想与世界接轨,加快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就要修改我国法官法,除了前五条政治性条款外,第六条应该加以严格限定,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者方可报考国家司法考试。3 严格规范司法考试范围。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司法考试的重点仍应偏重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并且应该有相当的难度而不应降格以求,将考试内
4、容变成一种四不像的杂烩拼盘。”1司法考试是建立在正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人才甄别机制,它是法律职业者的入门考试,考察的是参考者是否具有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修养,同时也是检测参考者是否具有职业审判经验,毕竟法官是一个专业化相当强的特殊群体。我认为依据现阶段我国国情可以尝试地借鉴德国的司法考试模式。即正规法学教育结束后,应试者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通过者成为助理法官,然后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实习地点一律选在基层法院,助理法官可在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以及其它庭里实习。实习期间,助理法官可以领取薪水,以保证其生活。两年实习期满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合格者即可通过法定程序被任命为法官。第一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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