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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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作海”案一、案情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2、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 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
3、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二、法律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警察取证的方法一般有现场勘验、收集事发现场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搜查、检查、辨认、鉴定。并且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全面,就是要收集所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客观,就是调查过程中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捏造证据;公正,就是理性处理问题,不能带有个人情感。警方在赵作海案子中主要使
4、用了收集事发现场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取证。对于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具有模糊性,且在取证确证过程中带有对死者同情的情感,存在对事马虎不谨慎,为完成任务而任务,这都与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符。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对赵作海的审讯中队嫌疑人使用了暴力,如下为赵作海无罪释放以后接受采访时对警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描述: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拳打脚踢,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在我头上放鞭炮,我的手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三十多天都不让睡;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若不招就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一脚把你跺下
5、去,再给你一枪,就说你逃跑了;还教我说怎么打死赵振裳,说得不对就打。从这段描述中可以看出,警方的刑罚就是将人折磨的生不如死,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受不了肉体和精神的虐待下承认警方所提供的罪行。警方没有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表现出来,反而偏离轨道有点远。且在赵作海案水落石出以后,警方自己已承认了当年确实使用了刑讯逼供,证明了赵作海所描述的并非捏造,是有事实根据的。刑讯逼供是造成赵作海冤案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众多冤案的原因之一。 证据缺乏准确性和真实性。“证据”这一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含义:其一,作为证据信息物质载体的含义,是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资料,通常称为“证据资料”;其二、利用某种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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