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精品]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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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代码 学 号 分类号 1密 级 毕业设计(论文)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专业名称法律学生姓名指导教师仙2010 年 9 月 10 日目 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1引 言4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6二、各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分析7(一)普通法院审查8(二)专门机关审查8(三)立法机关审查8三、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9(一)违宪审查的机构设置缺乏权威和制度约束10(二)违宪审查范围狭窄10(三)缺乏程序保障11(四)无违宪的司法救济手段11四、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措施11(一)建立专门的违宪调查委员会12(二)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诉讼中的违宪审查权及进行附带性审查权13(三)我国当
2、务之急是改造权力格局、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4结 语16参考文献18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内容摘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必然要求宪政。宪政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其中,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保障宪法顺利实施的机制之一。违宪审查制度之本质是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其审查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多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改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笔者认为虽然中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很多弊端,但中国当务之急并不是改善违宪审查制度,而是改造权力格局,完善与
3、激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大能够充分表达民意,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善不在当下,而应该在将来在中国政治体制完善后。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模式;违宪审查对象;中国违宪审查制度;Abstract:Laws is not sufficient on its own. The Constitution is necessary to the constitutional. The constitutional needs for a complet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
4、eview is one of mechanisms.The nature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s of no confidence in the legislature, and its main target is the law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Over the years, Chinese scholars discuss about how to improve our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 believe that although t
5、he current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china have many defects, now China not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but transform the pattern of power and perfect the activat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s not now,bu
6、t in the future after the perfection of political system.Key Words:Constitutional review;The mode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The object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China;引 言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国法学界对如何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现实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但全国人大至今未能就此立法。2001年5月洛阳市中
7、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做出的判决以及由此判决所引发的对主审法官的处分,再次引起了法学界对我国违宪审查问题的关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2001年,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交付种子。2003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0余万元;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赔偿二万余元。主审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份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8、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地位较底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被告认为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指的是条例第36条,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由政府定价。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引起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关注,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做出处理,通
9、报洛阳市有关单位。”此案的二审判决尚未做出,然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已形同判决。综观此案,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官是否应当被撤职的命运问题,更反映出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完善、不协调的方面,甚至可以说有严重缺陷。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宪法学界,常有人将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等同看待,其实两者是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称为judical review of comtitutionality,意指由司法机关对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审查,做出裁判。而宪法监督的涵义则很广,它是指为保证宪
10、法的实施和执行而采取的各种监督措施。就其监督主体而言,既包括专门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各政府机关、各政党派别、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民个人对宪法的监督。其他国家的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相反,在新闻审查制度相对宽松的环境下,美国的新闻媒体对监督宪法的实施发挥了更广泛、更充分、更重要的作用。美国新闻媒体对前总统克林顿被弹劾事件的前后报道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另一重要区别。就是两者的对象不同,前者宽,后者窄,后者为前者的一部分。违宪审查的对象仅指立法机关和一些特定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社团的行为,违宪监督的对象是一切的违宪的行为,既包括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和违宪的立法,
11、也包括各党派、各种组织、各企事业的违宪行为,甚至包括个人的违宪行为。宪法监督还应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违宪审查活动。违宪审查虽然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方式,然而它在监督宪法实施的全部活动中具有十分独特的、重要的意义。因为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合宪、有效的问题,所以其对国家生活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导致宪法危机。违宪审查也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因为违宪审查的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以保证国家机器在宪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纠正国家机器越出宪政轨道的行为。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违宪”与“违宪审查”是两个密切相关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从制度层
12、面上说,违宪与违宪审查并不必然相联系,“违宪审查”是对“违宪”的审查,但“违宪”并不一定都必然导致“违宪审查”。哪些“违宪”通过“违宪审查”的渠道纠正,在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有较大差别。我国宪法学界就违宪审查对象有过许多争论,如广义违宪论和狭义违宪论等。广义违宪论认为违宪审查对象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王德祥:违宪的概念及其法律责任,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39页。;狭义违宪论认为违宪审查对象为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王才松:浅议违宪和对违宪的监督审查,载于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1986年版,第3页。 笔者
13、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也就是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最高行动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还规定,全国人大所设的专门委员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可以调查违宪事件,并提出专门报告。在违宪审查的内容方面,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规定有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若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违反了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人大
14、常委会也有权撤消;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改变和撤消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还有权改变和撤消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地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消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消同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消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撤消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违宪审查的方式上,我国采取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如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
15、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这是典型的事前审查。而事后审查则表现为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的违宪立法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从违宪审查的后果上看,主要有:不批准违宪法案;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命令和决议;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现行宪法实施了20多年,在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法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宪法在规范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宪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形同虚设,违宪的事件和行为越来越多,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审查
16、和纠正,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完善的地方二、各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规定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不外乎将违宪审查权力归于三种机构行使。(一)普通法院审查普通法院审查,即由行使宪法上的一般司法权的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一模式是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约翰约翰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的。他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极为明显而不容质疑的一项立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条。违反宪法的法条不成为法律。判断何者为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3164页。在这
17、种模式下,法院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法规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院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审查审理该案所涉及的法律是否违宪。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优点:(1)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性监督之下;(2)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则,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3)作为以发生诉讼为前提的附带性审查,它使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4)它具有“宪法司法”的性质,美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郑戈、赵晓力、强
18、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8页。把宪法直接纳入司法适用范围,使宪法的适用和普通法律的适用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宪法至上、宪法也是法律的观念。(二)专门机关审查专门机关审查即设立宪法上的专门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欧洲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比较多,如法国,德国,俄国意大利,比利时等。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普通法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对法律等进行合宪性审查,形成对立法权的制约,能有效防止立法权的泛滥。(三)立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审查即由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自行审查。我国目前采用的就是这一模式。20 世纪以来,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根据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
19、以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机制,在这些国家中,比较典型的是苏联,1936年的苏联宪法第4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监督对苏联宪法的遵守,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苏联宪法”。但实践证明苏联的这种审查模式失败了。由于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存在以下缺陷:一方面,立法机关进行自我审查就犹如做自己的法官一般,不能时时刻刻做到公正;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职权过多,专业性也不够,无法有效进行违宪审查。所以,采取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就越来越少了。但在一些学者看来,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也有成功的例子,这就是英国模式,不过我认为英国模式纯属特例,不适合推而广之。因为:在奉行议会至
20、上原则的英国,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一切法律的权力。正如英国法学家戴雪所说:“议会至上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者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力,意味着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者任何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 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4年版,第31页。而且“英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制定于不同年代的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从逻辑上来看,议会修改法律的行为根本不能算作违反宪法,只是从议会自身修正法律的意义上来理解,我们才可以勉强把英国视为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一个特例。所以我们必须把英国这种“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同苏联等国的做法区分开来,虽然它们同属一种模式,但
21、立基于完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不能为我国所借鉴。综上所述,就违宪审查的对象而言,普通法院模式与专门机关审查模式能够形成对立法机关立法权的制约,充分、有效地审查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由于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自身存在的缺陷使其无法真正有效地审查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但由于缺乏有关监督的具体程序,并且实践不多,可以说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1982年宪法颁布前)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行宪法对此模式加以完善,把宪法监督机关从全国人大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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