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要民航法律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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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主要民航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宣告国家领空主权,规范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民商关系,发展中国民用航空事业和开展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为16章,共214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领空主权、国家在民用航空事业中的地位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等。第二章为“民用航空器国籍”,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含义及民用航空国籍登记的有关事项。第三章为“民用航空器权利”,内容包含有一般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和民用航
2、空器租赁等。第四章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了设计、维修、生产民用航空器及其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应取得有关证书,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第五章为“航空人员”,规定了航空人员的管理,分为“一般规定”和“机组”两节。第六章为“民用机场”,规定了民用机场建设和使用的管理。第七章为“空中航行”,包含有空域管理、飞行管理、飞行保障、飞行必备文件等内容。第八章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规定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概念、设立及其管理。第九章为“公共航空运输”,包括:一般规定、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及对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等。第十章为“通用航空”,内容包含通用航空的概念及从事通用航空运输的条件
3、及其管理。第十一章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规定了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组织与管理等内容。第十二章为“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人、诉讼时效及本章不适用的损害。第十三章为“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遵循的规章条款。第十四章为“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十六章为“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理由国务院在1987年5月4日发
4、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适航条例共29条,概括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凡从事适航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浆)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民航总局于1992年12月8日发布施行。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搜寻
5、援救的准备,搜寻援救的实施,罚则,附则及附录等。该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于1985年1月1日由中国民航总局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199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分为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定座,客票,票价,购票,客票变更,退票,客票遗失,团体旅客,乘机,行李运输,旅客服务,附则等。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该规则是根据航空法规定而制定的。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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