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略议农信社“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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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略议农信社“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前些年,一些基层农信社为了压缩逾期贷款,应付上级或监管部门的检查,在信贷资产质量考评和员工业绩考评中获取荣誉,常常采用“以贷还贷”或者叫“借新还旧”的办法。当借款人不能还款而最终诉诸法律时,对于为偿还旧贷而签订的新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往往产生不同的看法,否定者有之,肯定者也有之。否定者认为,新的借款合同多写明其他借款用途,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得到履行,性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而肯定者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贷款“借新还旧”的含义 贷款借新还旧按省联社目前
2、最新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中的定义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农信社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以新贷款资金偿还旧贷款。通过借新还旧,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同时旧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一般存在至少两个借款合同,而后一个借款合同是在原借款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因而两个合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一个是债权人(农信社),另一个是债务人(借款人),而且通常并不发生先借后还的款项变动。其法律特征就是:借贷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新旧债权债务转换,这种转换使主体间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时间上保持连续性和不因非履行因素而被变更或消灭。 二、“借新还旧”存在的
3、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借新还旧也不例外,主要截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一些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农信社将贷款作逾期处理根本收不回本息,依法诉讼不但收不回本息,还要支付诉讼费。因此农信社就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以避免诉讼时效逾期,以保全债权。 2、有些企业虽有偿还贷款能力,但偿还贷款后将导致营运资金不足,而贷款逾期后的利率远高于正常贷款的利率。因此,企业出于减少经营成本的考虑与农信社协商“以贷还贷”。 3、农信社与企业为执行央行新的贷款利率,以新的借款合同取代旧的借款合同。 4、经过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分立、合资、产权转让等形式改制后的企业,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明确其
4、对农信社所应承担的债权债务。贷款通则对此有专门规定。由上可见,农信社与企业协商“借新还旧”很多情形并非出于故意扰乱金融秩序的恶意目的。 三、“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即借新还旧合法性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借新还旧的做法,借新还旧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种做法已渐成为金融业的习惯做法,也适应了企业的需要,若全盘否定,处理起来有相当难度,因此只能视情况而定。另一种则认为借新还旧违背了贷款“三性”原则中的效益性原则,规避了贷款逾期的法律责任,扰乱了金融秩序。司法实践中,法官受不同观点影响,
5、对借新还旧是否合法的态度也并不一致。 关于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农信社自身应当综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判定。目前,我国规范借贷合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综观上述法律法规对借款活动的规定,其总的精神都是保护金融业债权,且其中并没有关于借新还旧的禁止性条款。如省联社最新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中第4章第31条提到借新还旧必须遵循以下二个原则:一是有利于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清收贷款本息,或有利于巩固优良客户和有发展潜力的客户与农信社的业务合作关系;二是符合信贷权限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发放和管理。当然借新还旧应同时具备六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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