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原理与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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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一些通晓法律金融业务的同志共同编写的银行法律原理与实务一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为主要内容,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运用案例分析的形式,深入浅出地对信贷、结算、担保、储蓄、存款、现金、信托、证券、查询、冻结等银行业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做了系统、规范的阐述,是一部稳定性较强、使用价值较高的金融法律专注。这本书,对于迫切需要熟悉、掌握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便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运用法律武器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和银行合法权益的金融工作者来说,是一部很好的工具书和教科书;对有志于金融法制研究的人士和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来说,
2、亦是一本很好的参考书和指导书。相信他定能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并对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起到积极地作用。谨缀数语,是为序,仅为银行法律原理与实务教材的重点知识点概括。目 录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银行法简介第二节 银行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第三节 银行的设立、合并和撤销第四节 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参与的法律关系第二章 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贷款的法律性质第二节 借款人的资格审查第三节 借款条件的审查第四节 借款合同的种类和主要条款第五节 担保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第六节 清收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第三章 银行结算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银行结算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节 银行结算的法律原则第三节 银行结算方式的法律原则第
3、四节 银行在结算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银行结算争议的处理第四章 银行担保和咨询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银行担保的性质、特征和条件第二节 银行担保的手续第三节 银行作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银行咨询的性质和责任第五章 银行储蓄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储蓄关系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储蓄的法律原则第三节 挂失、错账的处理第四节 有奖储蓄中的法律问题第六章 银行存款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银行存款的法律规定第二节 银行的账户管理第三节 违反存款和账户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现金管理概述第二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工资基金的监督第八章 银行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
4、问题第一节 证券概述第二节 银行与证券市场管理第三节 违反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银行信托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信托的法律性质和银行信托第二节 信托法律关系和银行的权利义务第十章 银行在查询、冻结、扣款和过户中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银行在查询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有关冻结存款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有关扣划存款的法律规定第四节 有关存款过户或支付的法律规定第十一章 银行之间有关业务关系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银行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银行之间票据贴现与再贴现的法律规定第十二章 银行内部常见犯罪第一节 贪污罪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第三节 受贿罪第四节 玩忽职守罪第五节 诈骗罪第六节 盗窃罪、投机倒把罪和走
5、私罪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银行法简介一、银行法的概念银行法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法,是指调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银行法典、货币法、信贷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银行的法律法规,均属于广义上的银行法。狭义的银行法,是指规定银行的设立、变更、撤销、法律地位、职责权责、管理体系和业务活动原则、范围等内容的单一法典。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通过制定单一的银行法典,来规范银行的业务活动。本节介绍的银行法也会死狭义上的银行法。二、我国银行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时间法律法规名称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
6、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8年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1989年立法计划中,都分别列入了银行法从198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着手进行银行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已经过了几稿,相信在今后几年,银行法将颁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三、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各国银行法的情况,银行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1)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是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7、、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理权限、组织体系、管理体系以及它与政府、其他部门、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的法律。(2)普通银行法普通银行法是规定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甚至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活动原则和范围、经营方法、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3)涉外银行法涉外银行法是规定本国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与国际金融活动和外国银行在本国从事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第二节 银行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一、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的法律地位,是国家赋予银行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统称。(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
8、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的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同世界上各个中央银行一样,同样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三个主要职能:发行的银行:指享有货币发行特权的银行,即: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政府的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就银行的资产为国家所有的而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它是国家金融政策、法令的制定者、组织实施者和执行的监督者;它代理国家金库,办理国家财政预算出纳,集中保管国家的黄金储备和外汇储备,代理发行政府的债券,向国家提供信用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处理国际金融事务。银行的银行:
9、指中国人民银行一般不直接办理对工商企业和居民个人的信用业务,而只同专业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保管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行使票据清算中心和专业银行的“最后贷款者”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经理国库。(八)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专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专业银行: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经营某种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它的法律地位作了具体规定,即: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
11、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现有的国家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含原国家四大专行工、农、中、建):中国工商银行 原办理工商企业信贷和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现办理工商企业的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城填居民储蓄业务等。中国农业银行 原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现集中管理农村信贷,曾有一段时间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1996年以前)。中国银行 原我国的外汇专业银行。现统一经营全国的外币买卖业务,办理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外币国际结算,吸收外币存款。中国建设银行 原我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的专业银行。现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3)综合银行的法律地
12、位综合性银行,是指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隐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的综合性银行主要是指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现中信银行)。交通银行 原经营人民币和外币各项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现为股份制企业,可经营人民币和外币的各项金融业务,其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限制。中信银行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它是中国国际投资公司所属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和稽核。总行设在北京,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国内各分行均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4)其他信用机构的法律地位早
13、我国,其他信用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很多城市的城市信用社均已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现PICC,即:中国人寿)。这里主要介绍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原从事引进外资、办理信托投资业务的国营企业。2002年公司实施经营体制重大改革,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CITIC GROUP)。现已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国际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中信集团目前拥有44家子公司(银行),其中包括设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子公司;在东京、纽约、哈萨克斯坦设立了代表处。中信集团
14、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实业和其它服务业领域。截至2008年底,中信集团的总资产为16,316亿元;当年净利润为142亿元。城乡信用合作社 原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群众性的信用合作组织。1996年以前,农村信用社归农行管理,是一个系统,都是办理农村的金融业务,区别是农行是全民单位,人员是干部编制;农村信用社是集体单位,人员是职工。1997年-2004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农村信用社与农行分离,成立了“中国信合”系统,全称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还是办理农村的金融业务,挂靠银监局管理。200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农村信用社名称、办理的金融业务不变,隶属由银监局管理改变为由地方政府管理,现今全国有几个
15、省成立了“省联社”。农信社的性质是群众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我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旧中国的第一家信用合作社于1923年在今河北省建立。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于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1983年,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规定其为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的性质,要求逐步恢复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按照经济原则独立经营业务,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前,信用的组织结构一般按乡(镇)设置信用社,在乡的范围内经济活动集中或边远分散的地方设信用分社,在村设信用站(现已取消)。其中信用分社不实行独立核算
16、。农村信用组织的作用是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等,被农民誉为“挎(kua)包银行”和“身边的银行”。二、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指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内在的联系。(1)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央行,它是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和各家专业银行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政策上与计划上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主要通过两方面来体现:一是从政策领导上看,由于它是全国最高金融管理机构,因此,它根据国家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结合金融系统实际情况,拟定、制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的一系列金融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如货
17、币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各专业银行必须在其业务活动中,如实贯彻执行,一维护货币、信用政策的集中统一。否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人民银行给予行政或经济制裁。二是从计划管理领导上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与自身的可能及专业银行上报的信贷计划和本身的业务计划,负责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各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在批准的计划“笼子”里组织资金,发放贷款,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各专业银行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以便集中管理信贷资金,调节和平
18、衡国家信贷收支,稳定货币流通。执行政策、经营范围与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央行要实现经济怎张,稳定货币值政策的目标,同样需要把专业银行的活动置于自己的监督和管理之下。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监督专业银行执行金融政策;(2)监督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3)监督管理专业银行机构的设置和撤并;(4)监督管理专业银行的存、贷款、结算和利率;(5)监督管理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业务上的协调和被协调的关系央行协调各专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对其业务交叉于竞争的协调与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1)协调各专业银行的金融方针、政策、基本制度的观察执行,避免它们之间的矛盾和相互掣(c
19、he)肘的对象产生;(2)协调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根据各专业银行的特点,合理安排信贷规模和贷款供应;(3)协调各专业银行在开展业务交叉中的关系,如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利率政策、开户规定等方面。各项业务活动的稽(ji)核的关系1985年7月和198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明确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稽核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着重稽核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央行各项规定的情况;(3)执行信贷、现金、外汇和财务等计划的情况;(4)资金营运及经济效益情况;(5)人
20、民银行认为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资金调度、信息提供与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协作关系(2)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各专业银行间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式十分重要的。专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资金融通中的相互支持关系结算中的相互配合关系业务上的相互协作关系第三节 银行的设立、合并和撤销一、银行的设立(一)银行的设立的概念银行的设立,简言之,就是指银行的设立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新的银行。银行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设立条件。包括有舍利的客观必要,由营业地址和营业的必须用房、有与所要设立的银
21、行相适应的铺底资金、有合格的管理干部队伍和业务人员等,建成能够从事银行经营业务的经济组织;二是设立人为银行的设立而实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样才能产生银行设立的法律后果。(二)银行的设立原则银行的设立原则,也就是设立银行的基本准则。我国当前对银行机构的设立应着重遵循以下原则:1.需要原则。也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原则。2.安全原则。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因为如此,它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目标。3.效益原则。它要求以业务量的大小来决定所要设立的银行机构的规模大小,以 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最大的内部经济效益,同时,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三)
22、银行的设立的条件银行的设立的条件,是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它是使新设银行能够成为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保证。同时,对银行的设立规定必备条件,也反映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控制和对银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银行的设立条件规定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仍按行政区划设立。2.专业银行。专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符合业务分工范围;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3.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除了应当具
23、备专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四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面两个条件: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具有组织章程。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设立地方银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四)银行的设立的审批程序银行设立的审批程序,是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关从宏观控制角度,对其申请设立的合理性和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真正具备设立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立银行应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1.设立专业银行机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报经批准:设立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分行,由专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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