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学校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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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立学校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 摘要:在聘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不确定,使得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模糊,这已经成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障碍。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在探讨公立学校与体育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在其合法权益受损时采取的不同法律救济途径。期望为确立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提供参考和理论依据。 关键词: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 1前言 当今社会对体育教师劳动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其劳动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这直接导致体育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重视、甚至常常被忽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羁绊我
2、国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上述因素,究其根本原因,是在聘任制过程中,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目前的法律规范对其尚无明确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教师与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混乱,不仅有上下级的行政法律关系,还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采取的法律救济方式不同,这给教师权利救济的法律适用造成诸多不便,法院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互相推诿,致使教师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研究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探讨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有助于发展和完善学校教育领域以及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法律
3、主体,其法律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法律救济理应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其次,只有明确公立学校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才能规范学校和的教育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探讨教师的身份问题,在于不同的身份及其法律地位决定了适用法律不同,不单是决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任用以及工资待遇等,更重要的是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会截然不同。” 最后,研究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和权利救济有利于推进和深化教师聘任制改革,规范教师聘任制度。 2文献综述 法律地位(Status),在英语上与法律身份是同义语。根据法学大辞典的解释“法律地位,即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
4、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中,学者们的观点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种是专业人员说。该观点认为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教师是专业人员。 第二种是雇员说,认为根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教师和学校之间在聘任合同的基础上形成劳动雇佣关系,是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应为“雇员”,其地位与一般的雇员没有什么区别。 第三种是公务员说,认为公立学校的教师仍处于公职人员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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