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浅析《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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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法律责任浅析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法律责任 摘 要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的途径,能够从根本上缓解环境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自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之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时期,同时也凸显出本法实施效果欠佳,究其原因在于未对政府职权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不力,只有完善政府责任才能有更好的实施效果。文章就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政府责任欠缺和完善展开论述。 关键词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促进法 政府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罗晨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肖彦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石家庄经济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
2、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88-03 循环经济是一种能够实现人类社会、自然环境和经济增长和谐共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资源循环利用来提高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是人类社会在追求可持续性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模式。由于旧有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受制于资源环境的限制,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以达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200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用法制的形式保障循环经济运行。根据国内外经济模式转变的经验,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需要居于主导作用,必须明确政府在本法中的职权,完善政府法
3、律责任,克服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出现失灵的弊端,从社会的各个方面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实施问题 (一)循环经济的界定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快速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面对岌岌可危的环境问题,国家迫切地希望走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发展。它要求我们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首要目标,在优先保护自然生态、保护与恢复自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为低开发、高利用、低排放的特征。许多国家均把发展循环
4、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背景 发展循环经济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与现在的生产、消费习惯具有较大的差异,循环经济的推行在一定时期内将会面对巨大的阻力。因为经济不会主动涉及和强制改变人们的资源利用观和消费习,在循环生产方式尚未完全确立之前,传统生产观念、方式导向下的经济行为需要依靠一种强制性约束才能改变。如果缺乏制约和引导,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社会公众都可能会做出一些与循环经济背道而驰或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事情。法律规范因其固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适合作为评价准则和行为准则,来对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规范行为。所以国家制
5、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的推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使然。依法治国方略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进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必须要有与这一全新发展模式构成的经济基础相配套的法。法治的要求是指法律制定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本法的制定体现了循环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也即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有效的保障措施,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由于循环经济内涵的多层次性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针对性,我们可以把循环经济设计为这种制度构架来解决物质循环链条中利益实体的权利、义务与责
6、任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及效率与公平问题。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中的问题 但是目前本法的实施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根据2012环境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酸雨污染总体程度依然较重,降酸雨的市(县)占46.1%。在淡水环境方面,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流域中毒污染;太湖、巢湖轻度污染,滇池重度污染;海洋环境中,东海水质极差劣四类海水比例上升6.3个百分,达到46.3%;全海域共发现赤潮73次,累计面积7971平方千米,2012年赤潮发现次数为2008年以来最多。 现实的环境问题折射出循环经济促进法有效性的不足。为解决这一法治发展中普遍的问题,必须找到其根源所在。循环经济的
7、运行需要法治的保障,最关键之处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法律责任。本法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责任主体,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消费者个人责任。本法对政府设定的权力过多,规定的义务少,对政府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环境职责的问责更是缺失。反之,环境立法对企业要求的义务多,违反环境法律义务则要承担全面的法律责任。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性问题,这一立法“缺陷”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环境法的有效性。作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政府,在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公共职能常常出现不完整履行的情况,典型的如政府环境执法不力。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政府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
8、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本质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实质上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在循环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法的强制性的实现,更好地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强调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有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 政府、企业、消费
9、者并存于一个社会生产体系中,对发展循环经济都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分担义务,各自承担角色责任。主体的职能、身份不同,承担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内容就不同。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设定于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是以生产者责任为中心的。因为生产者可以控制产品的外部性如环境风险和影响,将研发、回收、再生利用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转移给最终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和处置方式对资源节约、回收、循环利用具有决定性影响。消费者最终决定生产的类型,通过购买绿色产品的手段对市场施加影响进而对生产者进行影响。从另一方面说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和消费者,在进行生产或者产品
10、选择时都以效益优先,企业生产和消费者选择产品时就没有主动性。即使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也因违背市场规律收效不大。而这一切的改变都需要政府积极地引导和规制,政府的责任在三者中将具有主导的地位。 (二)政府法律责任的界定 政府的法律责任就是干预市场使得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手段,如对于负外部性应当压制,对于正外部性应当补偿,充分利用强制、引导、参与等手段,规范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模式转换。政府环境责任的来源是从政府职能的演变中而来。政府的根本宗旨和价值就是创造和保护公民或社会的公共幸福。公众的社会需要是政府产生的根源,政府的存在首先是满足公众的社会需要,即承担一定的职责,这里的政府职责就是政府责任。
11、人类对良好的环境需求首先是一种个人需求,但近代以来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对环境的需求遂成为公共需求。所以政府有此职责和义务对社会生产中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控。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政府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政府责任也进行了规定,但是与环境法、能源法、自然资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况,政府的职权不清。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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