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健康权及其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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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 文健康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自进入21世纪后,许多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透视了我国在公民健康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共卫生政策的不平衡等等,凸显了我国在健康权保护方面与国际水平还存在着很大差异,本文基于把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以下的论述。一、健康权的基本理论(一)健康与健康权的概念1、健康概念世界卫生组织(WHO)宪章导言对健康定义为:“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生物
2、医学模式,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健康的概念也在发展变化,明确指出“只有在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的良好适应能力、道德健康、生殖健康五方面都具备,才算得上真正意义的健康”。健康概念的发展变化说明了人们对健康的含义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以及人类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和生活质量的不断的提高。2、健康权的概念健康权一直被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在宪法学中,健康权被定义为“对于一个活着的人来说,有权维持自己身体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权利”。在许多宪法学的研究论述中并没有对健康权进行独立论述,而是将健康权的内容放到“人身自由”中。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规定,健康权覆盖了以下大体范围:一
3、是卫生保健领域,包括医药保健、食品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信息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基于我国已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此,我国有义务完全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二)健康权的内容1、健康维护权这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世界卫生组织宪章规定:“健康不仅是免于疾病和衰弱,而且是保持体格方面、精神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完美状态”,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阿拉木图宣言也宣称:“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
4、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可见,健康权既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又是文明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健康维护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就是通过各种体育活动、心理调适,使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保持在完好的状态。当生理心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时,及时请求医治,使健康状况达到完好或恢复到原有状态。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或限制。(2)当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健康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属于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他人健康权的法定义务。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是指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影响他人生理机能的
5、正常运作、功能正常发挥、生命活动的正常维持等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作为(如殴打、各种肇事、食物中毒、药物中毒、毒气中毒、污染行为等),有的是不作为(如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规定的地下施工未设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健康损害等)。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权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能力完全包含于健康权之中,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但不是独立的人格利益。自然人对其劳动能力享有保有、利用和发展的权利,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3、在特殊场所的健康利益支配权健康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
6、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健康利益,即自然人有权放弃健康或故意恶化其健康状况。在人类的基本道德观念中以及传统的民法理论上不承认该项权利。因为故意放弃健康或故意恶化健康状况是不文明的行为,对自己和社会均无益处。因此,法律在原则上不承认该权利,相反法律对其中的行为如吸毒施行强制性治疗。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如各项体育竞技运动中应该肯定健康利益支配权。对于专门从事体育比赛的人来说,竞技运动有时是危及健康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竞技运动如登山、拳击、赛车和漂流等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运动员在从事危险性运动项目前承诺在造成健康损害时不追究他人责任的行为,就是对其健康利益支配权的行使。另外,在舍己救人和见义勇为的情况下,
7、也应该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三)健康权的基本特征1、健康权是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健康权是与生俱来的,须臾不可与人体分离的权利,不可以变更、转让、放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拥有健康是公民享有和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健康权是一项基本公民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人作为人应享有的人权逐步转化为权利,并通过权利的宪法化表现为宪法上的权利。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第21条对国家保护公民的健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种以规定国家义务的方式当然是确定公民权利的一种方式,有义务主体必然有对应权利主体。在后面的对世界各国的宪法考察中,我们可
8、以发现健康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公民的健康权做出了不同形式的规定。2、健康权保障的基本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宪政社会中最基本的、最核心的政治关系。宪政对于人权来说,可以给人权提供有效的保障,使人权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健康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应受国家的尊重和保障。健康权的实现不是自发的,为此除了公民要为自己的健康负有责任外,国家的义务是最值得强调的。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而言,向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一需要的服务属于社会性公共服务。这类公共服务都具有
9、双重属性:它既是个人的一种需要,又是一种公共需要。这双重属性决定了政府有责任确保该系统的组织管理和运行管理,并在服务提供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全社会范围受益的如基本医疗保健、基础医疗保障等应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担为主,个人受益更多的保健性医疗应以个人负担为主。因此,公民的健康问题必须应由政府承担起基本保障的责任。 3、健康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内容和范围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它包括一系列具体的表现形式,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1)据健康的保健要素划分,健康权可分为卫生知识获得权、劳动卫生权、环境卫生权、获得医疗权、公共健康权、健康侵害的救济权等;(2)以权
10、利的利用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健康保有权、健康请求权、医疗获得权等。健康权还与其他一些人权密切相联,包括食品、住所、教育、非歧视,参与获得信息以及自由迁移和结社的权利。社会医学和卫生管理的研究表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一是依赖于技术突破,即医学诊断、治疗、预防手段的更新和提高,二是依赖于社会突破,即取得国家政治和社会认同,支持力度的加强。并且不论宪法文字如何规定,权利总归是有限的或有条件的。中国宪法也对公民的权利做了限制。为了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利益,某些情况下对于健康权加以限制也是十分重要的。二我国对健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对健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宪法层面
11、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2、民法层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健康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8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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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 及其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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