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doc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doc(4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罪名、民事立法,掌握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种类、汉朝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 录囚。教学重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教学难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的概念及原则。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
2、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三个时期:(一)汉初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70年内奉行黄老(黄帝、老子)的“清静无为”思想作为治为之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黄老思想在西汉初期的兴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汉初特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探
3、索治国之道的结果。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自参加或经历过秦末农民大起义(如刘邦、肖何、曹参),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的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是由于秦朝专任刑罚,暴政虐待人民。所以在夺取政权以后,面临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他们特别注意总结秦朝短促灭亡的教训。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特别注意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政治上对农民阶级作出一定让步。因此,他们主要是崇尚黄老的“清静无为”思想。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在继承先秦黄老思想道法兼容的传统的基础上,同时还吸收了儒家的思想,具有道、法、儒融为一体的特征。其仍以道家的无为而治作为最
4、高信条,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则主要体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减轻刑罚),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在此思想指导下,秦朝的繁苛法律得到不断删削。汉高祖刘邦规定田赋十五而税一,汉景帝时改为三十而税一。汉初废除夷三族之法,废除诽谤罪,均属适应这一思想。必须指出,汉初的“无为”思想,并不是无所作为,其实质就是对统治阶级的行为、欲望做一些约束,取信于民,安定社会秩序,发展封建经济。但即使如此,“无为”思想的提出与实行,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欲望也是一种自我限制,使汉初社会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出现了“文景之治”的兴盛局面。(二)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汉初以黄老为主,
5、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由此确立。西汉中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汉武帝个人的才智和个性、儒家思想家的极力提倡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汉初的政治、经济的发展来讲:一是汉景帝时虽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削弱了地方诸侯王的势力,但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实力犹存在,在中央长期“无为而治”政策的统治下积聚起来的地方财力和竭力摆脱中央控制的离心力,对中央集权统治和统一的法制始终是一个严重的威胁,诸侯王的拥土自重,更是希望实施“大一统”理想的汉武帝所不能容忍的。 二是外患不断,匈奴频频入侵,给汉统治者提出了严
6、峻的课题。 三是由于汉初的的休养生息政策,西汉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到汉武帝时已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一句话,在国家经济实力大为增强、政治危机加深的情况下,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疆拓土的需要。为了维护大一统局面,迫切要求统一人们的思想。就汉武帝个人的个性而言:汉武帝是一个具有“雄才大略”的封建帝王,他不仅要使汉王朝的统治长治久安,而且极力想把祖先开创的基业推向前进,因此,他不满于“无为而治”,而要对外扩张,所有这一切都表明黄老学说和“无为而治”的政策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治国的指导方针急需改弦更张。为了统一人们的思想,他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7、的主张,采用了董仲舒在吸取法家思想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的指导思想。其基本要点是,主张“德主刑辅”或叫“多其德而少其刑”,其实质就是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义教化为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而以刑事惩罚为辅。自此,儒学遂成为官学,上升为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孔孟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份而形成的,是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这种思想实际是对孔子“宽猛相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来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既有别于秦朝法家的严刑峻法,又有别于汉初道家的无为而治,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其目的就是在政
8、治上要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在政权构成形式上要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这一思想被汉武帝采纳以后,便构成了与秦朝法家严刑峻罚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有别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作为一种法治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刘姓王朝乃至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三)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章句律学是指东汉时期经学大师采用逐章逐句地注释汉律的方法,以儒家经义来注释汉律而形成的学说。东汉时期,引经注律极为兴盛,当时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马融、郑玄、应劭等十余家,通过他们的注释,使得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语言更为简练,为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律学章句的形式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
9、律之中,进一步推动了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二、两汉的立法概况两汉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积极地进行立法活动,建立了比较详细的法律制度。汉朝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创造了一些新的法律形式,从而使封建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化。(一)两汉的立法活动两汉的立法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首先是汉高祖刘邦时期的立法。由于汉高祖刘邦明确认识到秦王朝所推行的严刑峻法是导致其灭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他初入关中时,为争取民心而速定天下,就向秦人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由于除秦苛法,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
10、遍要求,深得民心,且简便易懂,受到秦人的欢迎,对迅速打败项羽,夺取全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2)制定九章律“约法三章”作为国家法律,并非长久之计(维护、巩固统治仅靠约法三章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在楚汉相争、胜负未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争取群众的权宜性措施,至他取得天下以后,为了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逐渐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担心法网太疏有“漏网之鱼”,于是命令相国肖何摘取秦法中适宜于汉朝统治者的条款,制定了九章律。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三篇,合为九篇。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
11、是指九章律,它是汉律的核心和骨干,是汉朝的基本法典。由于九章律主要承袭了秦律的内容,秦朝严酷的刑罚制度也被继承下来,使得刑罚制度的改革,依然任重道远。继肖何作九章律之后,汉惠帝时,又由叔孙通就九章律“所不及”者(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等方面)加以补充,制定傍bang章律十八篇(主要是参照先秦和秦代礼仪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吾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在肖何作九章律的同时,韩信、张苍也参加了立法工作,分别制定了“军法”和“章程”,从而为汉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外,汉初还发布了一些单行法令(如废除秦的“焚书令”和“夷三族”之刑的法令) 。汉初的立法活动,表明他既体现了“无为而治”“约法
12、省刑”的法制思想,又贯彻了“礼法并用”的立法原则。2、西汉中后期(汉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汉武帝以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汉武帝不断对外用兵,徭役、兵役、赋税征发增多,加上他任用酷吏,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汉武帝就抛弃了汉初以来省刑减赋的让步政策,为强化地主阶级专政和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而大规模地增修法律。如:任命越禹制定有关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专门法律朝会律(朝律)六篇。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专门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朝会律6篇、越宫律27篇、加上九章律和傍章18篇,总计60篇,合称汉律六十篇,构成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此外,汉武帝时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又制定了沈chen命法
13、和通行饮食法;为了打击对汉朝统治不满的人,制定了腹非之法;为了削弱和控制诸候王的势力,作“左官之律”“附益之法”等。总之,汉律经过汉武帝及其以后的增补、修订,条目更加增多,内容更加庞杂,本质也更加反动。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末年,汉朝的法律基本上没有修改。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加重刑罚,使自汉武帝以后本来就非常烦苛的汉律更加严酷。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后,为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本着“务用安静”的原则,对法律进行了改革,具体办法是废止王莽时的新律,重新实行西汉的旧律。此后未再进行较大的立法活动。(二)两汉的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基本上可分为律、令、科、比四种。 1、
14、律律是汉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汉朝法律体系的主干。汉代凡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重要方面,都有律加以规范。除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以外,还有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秦时的金布律置吏律徭律效律等在汉代继续沿用。由于汉律是汉朝各代君主不断增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始终没有经过全面的整理与修订,因此各律之间相互重复矛盾,内容体系比较庞杂,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2、令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所临时发布的诏令,是皇帝于法律之外所发布的文告,令和律一样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违犯。皇帝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补充法律、代替法律。这是古代中国法制的一个
15、重要特征。由于令是皇帝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随时颁布的一种极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以汉朝的诏令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多(数量多,从高祖刘邦至汉昭帝已达359章。至汉成帝时,“律令烦多,而有余万言”);二是广(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狱令”、“棰令”等是关于监狱管理和刑具等的规定;“宫卫令”是关于皇帝警卫的;“祀令”“斋令”是关于宗庙祭祀的;“田令”是关于租赋的规定)。诏令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3、科汉朝的科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一类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也叫“科条”、 “事条”。其内容多涉及行政管理和定罪量刑方
16、面的规定。大都是弥补律令之不足的专门规定。汉王朝为了扩大某些法律条文适用范围,或改变原来的规定的刑罚,常在一条法律条文之下增加若干科条,如汉“轻侮”罪的科条达四、五百条。汉武帝以后及东汉,颁布了种类繁多的具有单行法规性质的科条,这是东汉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4、比也叫决事比,指经朝廷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判例。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它是由秦朝的“廷行事”演变与发展而来的。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由于援引判例审理案件是统治阶级进行司法镇压的一种灵活形式,所以被广泛采用,汉朝的比不可胜数,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
17、事比就有13472事。东汉时更是不断增加。魏晋南北朝仍不时沿用,并成为北宋末年“例”兴起的先导。三、汉朝的行政法律制度(一)皇帝的神秘化和皇权的加强两汉沿用了秦朝以皇帝为核心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而且将其进一步加强,西汉地主阶级思想家董仲舒、东汉班固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强调皇帝所以叫“天子”,是体现了“天意”,把皇帝说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能沟通天与人的关系,他所掌握的生杀予夺大权是“受命于天”的,以此使人们树立忠君思想,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蔡邕在独断中则从称号上对皇帝作了明确的界定:“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
18、曰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这些规定,体现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二)中央行政机构沿用秦代的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制,只在名称上略有变化。汉朝中央行政机构设置最具特色的是为加强皇权,削弱外朝官(三公九卿不能随时出入宫廷)的权力,设置尚书台,尚书令从办事机构设在宫内、侍候皇帝的中朝官(可以自由出入宫廷)中选任。(三)地方行政机构汉代地方行政与秦不同,且前后变化很大,西汉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中期以后,王国、侯国与郡县实际没有区别;东汉末期“州”成为一级政权,形成州、郡、县三级制。(四)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选任制度汉代选拔统
19、治人才和任用官吏,大致有如下几种途径:一是从开国功臣中选拔,主要是建国初期。二是通过学校培养,在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者入学学习,经过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此外,主要还有如下几种:征召。征召有两种:一种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即“对策”)后,任用为官,叫诏举(即皇帝下诏书推举),也叫“举贤良文学”。一种是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这是选拔特殊人才任官的制度。皇帝所下的特诏聘书,叫做“辟书”,由皇帝派遣使者专程聘请。辟举。辟举,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管内对有名望而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20、。察举。察举制度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一定数量的人才选用为官。被举人的条件和选拔科目,往往因时因事的需要而定。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悌力田”“明经”“明法”“文学”等。汉代在官吏选任中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交互为官)。即指甲州人士不得到乙州做官,乙州人士也不得到甲州做官,有婚姻关系的官吏也不得到亲家所在地做官。目的是为防止在任官过程中,亲属间互相庇护,结党营私。2、考课制度汉代对官吏考课,主要考核其政绩。一般官吏,主要按照法律考核其所担任之工作完成得如何,即课其职守、考其功效的意思。对地方郡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
21、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代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即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等。考课结果,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3、致仕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退休叫致仕,即还禄位于朝廷,告老还家。这一制度时随着官僚制的出现而产生的。汉代致仕年龄规定为七十岁。关于退休后的待遇,汉代多给予一次性的很高的赏赐,以示养老尊贤。有些功高望重的老臣退休以后,仍可按时朝见皇帝,皇帝有重大问题,也可请教他们,以备顾问(五)监察制度汉初废除秦朝常驻地方的监御史,由丞相府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这种把监察置于行政之下的措施,反映了监察体制的调
22、整。汉武帝时,为了有力地控制地方,对监察体制又作了调整,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废除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除京师所在的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监察强宗豪右和监察郡国守相。这些规定,主要防止郡国守相与地方豪强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制的统治。四、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废除肉刑汉朝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首先表现在文帝和景帝时期对肉刑的废除(实际上废除残损肢体的刑罚)。(一)刑罚改革的背景肉刑是奴隶制度下的刑罚制度,包括有墨、劓、刖、宫等侵害犯人肢体的酷刑,进入封建社会后,战国时期各诸候国继续沿用
23、。秦统一六国后仍然沿用,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新的刑罚种类,这样一来,新旧刑罚混杂,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完全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对犯人使用黥、劓、斩左趾等肉刑。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野蛮的刑罚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反对。汉文帝即位以后,统治者倡导“以农为本”,采用休养生息政策,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出现了安居乐业、畜积岁增、人口增加的繁荣景象,社会矛盾比较缓和,这就为汉文帝废除肉刑创造了一个比较好的社会条件。同时,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刑罚改革的重要原因。因为肢体刑,特别是割脚的刑罚,严重地破坏社会生产力,是与当时迫切的经济发展要
24、求背道而驰的。而且肉刑阻塞了犯人悔过自新的道路,并由此而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改革肉刑,成了当时法律改革的一个主要问题促成汉文帝进行刑罚改革的直接动因是“缇ti莹上书救父”。缇萦的父亲是齐王府管理仓库的主管,复姓淳于,名意。人们有时也称他为“太仓令”、“太仓公”或“淳于公”。被人诬告私通诸侯,按照汉律规定官吏犯此罪当押送京师审理。 淳于意没有儿子,一连生了五个女儿,长女、次女业己出嫁,只剩下三个女儿在家。淳于意万分伤感地对夫人说:“你为我生了五个女儿,紧要关头却没有男丁可以派上用场,奈何!” 幼女缇萦年方十五岁,挺身而出,愿意随父起解西入长安,一路上照顾老父的行程,更要上书皇帝,愿入官为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 汉朝 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1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