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892288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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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咱们跟钱和银行打交道,一提到花钱很多女孩都是很有心得的是吧,这一章就讲怎么花钱的,那我们就来看看。先来看看这一章的框架都要学习哪些内容。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
2、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0、04、02年多选题;03简答
3、题)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的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4、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本票的分类:仅指银行本票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四)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
5、是银行,二是持卡人,三是商户。(五)汇兑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六)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
6、起点为一千元。(七)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
7、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03判断)陷阱:发票专用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
8、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10、05年多选题;03年判断题)(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08、05、03、02单选;10、07、06、05多选;03判断)(5)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6)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07、05、02年多选题)1.中文大写金额数
9、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08年多选题;06年判断题)(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
10、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l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
11、,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l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
12、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第二节现金管理(新增章节)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的概念: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2.现金管理:指的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3.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
13、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上述第(5)(6)
14、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一)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1.坐支的概念: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
15、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二)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五)现金管理“八不准”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
16、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六)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转账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七)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八)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注意】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
17、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1.钱账分管制度钱账分管,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现金开支审批制(1)现金开支范围(8条)(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
18、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3.日清月结制度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它包括以下几点:(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清理完
19、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3)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4)根据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4.现金清查制度专人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盘点时间最好在一
20、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5.现金保管制度(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
21、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08、02年简答题,07、0
22、5年多选题)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
2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提示】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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