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毁标者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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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毁标者的法律责任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建设单位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的中标人,并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为种种原因,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毁标,拒绝签订施工合同,那么,此时,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没有成立,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文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并进一步与国外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作者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任何一方毁标、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论文关键词 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 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以及201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毁标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混乱,
3、甚至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成立,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者承担违约责任。这两种责任的大小有很大的差异,违约责任包括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而前者没有。所以,正确区分毁标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甚至得出相互矛盾的法律后果,毁标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两种观点的矛盾集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则迎刃而解。因此,本文着重从多个角度论证&ldquo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继而得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毁标不签订书面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一、以案例说明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下面这个案例可以集中说明这两种观点的矛盾对立和各自的法律依据:某钢厂扩建工程通过公开招标,E公司中标,钢厂向E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双方未签订合同书,钢厂却取消了E公司的中标资格,并确定了其他公司中标。为此,E公司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钢厂赔偿违约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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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通知书 法律 性质 毁标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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