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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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应进一步完善。关键词 一人公司 法律规制 法人格否认 完善我国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我国新公司法仅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是不允许存在的。一、加强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人公司制度是一柄典型的双刃剑。一方面,一人公司制度的正面效应显而易见:有单独投资欲望的投资者无须寻求合作者,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投资;由于股东的惟一性,决策灵活,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为投资者降低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有限责任的庇护对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一人公司由于产权的
3、惟一性,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易混同,股东易滥用公司人格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侵害债权人利益,股东也易利用公司规避义务,影响社会交易安全。从经济发达国家一人公司的实践经验了解,利用一人公司的优势侵害债权,规避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甚多。因此,各国公司立法在确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从资本制度、登记制度、财务监督制度、法人格的否定规则等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二、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取严格的法律规制,就如有学者所言:“像中国的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规定这么多的限制性条件,可能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制度当中也是少见的”。1.最低资本额与出资缴纳制度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
4、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三万元人民币,同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加强了资本充实制度,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谨慎态度。2.禁止重复设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
5、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如此规定,是防止自然人股东过分放大信用和滥用有限责任,避免投资者利用多个一人公司实施关联交易、规避合同义务或转移侵占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妨碍交易安全。3.投资人公示制度和股东决议的记载制度公示制度是指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宣示,使相对交易人与之往来时能够知道自己的交易风险。新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示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真正了解一人公司的状态,提醒交易相对人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及时规避风险,同时鼓励一人公司的股东更好地按照诚信原则开展交
6、易。股东决议的记载制度要求一人股东做出相当于股东会权限范围事项的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该制度有利于督促股东审慎、合理地行使股东权利。4.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禁止公司法人人格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也就是英美国家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新公司法借鉴了国外公司法发展出来的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在第二十条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7、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格否定进行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特定条件下的“推定混同”制度将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举证责任施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使得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司实践的迫切要求,是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8、但是,我国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缺陷与不足,不利于在一人公司的实践中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1.细化“法人格否认”原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引入法人格否认理论,对于利用有限责任进行风险规避的投资者产生一定威慑作用,但是,如果这一原则被不加限制地援用,就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这一公司基本制度的地位受到威胁和动摇,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所以,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必须谨慎。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正确援用这一原则,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9、1)明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关系。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与正义而采用的例外原则,这一关系必须明确,否则可能会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滥用。(2)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规定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这些具体情况援用这一原则,不得类推适用。(3)严格规定这一原则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得适用于执行程序和仲裁程序中。(4)应当建立最高院备案制度。由下级法院将在实践中对于这一原则援用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这样便于最高院及时掌握这一原则实际运用情况,便于总结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对于这一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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