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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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精讲班第一章民法通则往年重要考点一、企业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合伙人入伙、退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单务法律行为 六、表见代理七、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几项基本原则7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公序良俗;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二、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的民
2、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例题:小张是年满9周岁的小学生。小张从事的以下行为中,他人不得主张无效的有()。A、签订买卖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学校的奖励C、接受赠与 D、将自己的钢笔赠与他人答案:BC解析
3、:小张是年满9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BC项正确。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二)法人法人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主体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的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示1:法人名称具有唯一性,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名称还具有排他性,在同
4、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法人名称还具有可转让性。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提示2: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独立经费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1)民法理论上法人的分类 一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二是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2)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我
5、国法律、行政法规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几类。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时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实现方式由法人的机
6、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担4、法人的分立和合并(1)法人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2)法人和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对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他从事民事活动时,一般不需要另外接受,其职务行为均由法人承担责任。6、法人的终止与清算(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等。(2)在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7、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和有关人员成立组织,负责清算工作。(3)清算组织负责结束法人终止前开展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保管、处理法人的财产,并可以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涉及被清算法人利益的诉讼。但是,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一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殊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
8、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D、采取书面形式答案:ABC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具体类型1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财产行为: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以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负担情况单务法律
9、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4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还是需要交付实物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物行为)5法律行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6一个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7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提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3)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个人合伙协议。(三)民事
10、法律行为的形式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形式2、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提示:如法律规定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四)无效民事行为(不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3)因处于危险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注意:以上三种
11、情况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恶意串
12、通者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1)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2)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1)延缓
13、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2)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解释: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四、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特征:1、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1)适用
14、于民事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2)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即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2、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还适用于财产行为以外的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他人进行房产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3、诉讼行为诉讼行为也可以适用代理,如代理诉讼当事人起诉、应诉。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凡是依照法定或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三)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
15、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信息知悉权、转委托权、报酬请求权。2、代理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亲自代理义务、报告义务、保密义务。3、代理权限行使的限制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对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五)复代理1、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
16、人行使的行为。2、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4、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解释:所谓的“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六)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
17、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当终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
18、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七)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1、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无权代理的情形构成有效代理的无权代理(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构成无效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1)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2)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2、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1)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19、(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主要有: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3)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
20、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物权(第二章里面详细讲述)六、债权(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1、债权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他方当事人实施或
21、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2、债权的特征区别物权债权主要功能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财产关系的静态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的动态形式性质支配权(直接的、排他性的)请求权(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本身并不包含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能)义务人的确定对世权对人权是否需要他人配合绝对权(权利行使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相对权法律事实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可因合法行为、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按照债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2)非合同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之
22、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当事人非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获得利益,而他方当事人因此而受损所生的债。例如,赵先生持有某银行的借记卡,存款有1500元。某日,赵先生在查询余额时,发现无故多出500元,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对于多出的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张先生返还。这笔钱对于张先生来说,就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无因管理之债,即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但为了使他人的利益避免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的管理或服务行为所生的债。受益人负有支付必要费用而与管理人形成的债。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以债的双方主体人数为标准而作的划分。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是在多数人之债中
23、,根据债的一方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债的分类。(1)按份之债,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2)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履行义务或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即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提示:按份之债对内对外都是按份的;连带之债则是对外连带而对内按份。4、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内容是否含有选择权作为区分标准作的划分。(1)在选择之债中,有权选择的一方一旦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选择,双方均须依选择结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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