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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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教学单位(盖章)专业法学学生类别开放教育本科课题名称浅析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填报时间 2015年9月 8日课题内容简介当前,我国正处于农村城镇化的转型时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受到国家实行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对城市旧城区及其临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已经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拆迁对于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招商引资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大规模“急进”的拆迁改建工作时常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
2、或拆迁人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愈演愈烈,并引发一系列恶性拆迁事件。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好城市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所在,实现和谐拆迁,平衡政府、开发商和居民的三方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一 、前言二、目前在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拆迁工作中存在问题在原因分析四、解决问题在对策指导教师姓名参加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意见符合要求,同意上报储海平市校审核意见审核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浅析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内容摘要】目前拆迁中的主要问题有: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拆迁的主体不明确;在进行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偏
3、低,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不力;搬迁、拆除、补偿的先后顺序颠倒,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进行;拆迁中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问题比较突出,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问题。本文旨在用法律来规范房地产的征收行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 键 词】房屋拆迁 合理补偿 程序公正 依法行政目 录一、前言-1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一)补偿标准偏低-2(二)滥用行政权-4(三)强拆制度违宪-5三、原因分析-6(一)评估工作不公正-8(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度设计不合理-6(三)政绩工程和腐败官员在作怪-9(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和宪法等法律相抵触-11四、建议与思考-14参考文献:-14一、前言当前,我国正处于农村城镇化的转型时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但受到国家实行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对城市旧城区及其临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已经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拆迁对于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招商引资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高福平 物权法实施后房屋拆迁制度的存留问题 理论前沿 2009年第9期大规模“急进”的拆迁改建工作时常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或拆迁人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愈演愈烈,并引发一系列恶性拆迁事件。拆迁纠纷在全国各地越来越多,从
5、重庆拆迁“史上最牛钉子户”吴萍的维权,到四川成都发生的“自焚拆迁户”唐福珍事件, 无不反映出拆迁条例存在的重大瑕疵。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好城市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所在,实现和谐拆迁,平衡政府、开发商和居民的三方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补偿标准偏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房屋拆迁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第二十四条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可以看出,房屋补偿价格的高低,政府起到主导作用。
6、许多地方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往往低于房屋市场价格,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后,没有能力再购置新住房。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价格不断攀高,使得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地新建房屋实际价格。 如某县近两年来,在进行拆迁货币补偿时,执行的是2008年的政府文件,执行标准为一等框架结构每平米补偿595元;一等排架结构补偿每平米553元;一等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每平米468元。而当地市场房产均价每平米1300元左右,是补偿标准的两倍多。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多数被拆迁人只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办法,极不情愿地被迫离开多年居住的地方。即使这样,被拆迁人也会失去原来房屋的区位优
7、势以及该房屋潜在的增值空间。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必然会运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如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在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时,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作法,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所谓的拆迁“钉子户”,也就直接影响了房屋拆迁工作进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出现恶性事件。(二)滥用行政权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土地集约化经营行为,涉及房屋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物管理等一系列行政管理的内容。因此,需要公权力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等。由于城市的发展规划、拆迁计划基本上是当地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与当地政府制
8、定的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进度,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进程。所以,当地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十分关注,而过分的关注往往导致当地政府直接参与其中,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为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效率,实现政绩最大化,给拆迁人营造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往往会迫使被拆迁人违心地接受拆迁人开出的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条件,与拆迁人达成不平等的安置补偿协议,因而使被拆迁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使一部分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致贫。由于现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当地政府对社会拆迁活动的介入慢慢由直接、公开的介入,转变为隐性的介入,利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赋予当地政府的管理权、裁决权
9、等权力,隐性介入社会拆迁活动,为加快城市发展建设的效率,以行政的手段限制被拆迁人获取高额补偿的要求。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高低,又与当地政府的经济利益有关。对于拆迁人来说,它对房屋拆迁只考虑总体费用的投入,其投入的总体费用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当地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另一部分用于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在总体投入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费用支付过高,则相应的当地政府的收益就会降低。而当地政府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就会利用行政权力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民事协商过程中。所以,部分当地政府为了追
10、求城市规划建设的效率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追求利益最大化,就会利用法定的权力制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偏低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使得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就安置补偿进行协商时,难以提出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要求。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人按当地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所给予的补偿,拆迁人就会要求当地政府进行行政裁决。 那么,当地政府就会利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它的行政裁决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纠纷予以裁决,当地政府在裁决中往往会滥用行政权力,迫使被拆迁人要么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安置补偿条件;要么被当地政府以不服从行政裁决为由,动用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的强制执行力逼迫被拆迁人离开家门,拆
11、毁其房屋。被拆迁人就是起诉到当地法院,也改变不了被拆迁的事实。这样,政府就介入社会拆迁的活动中,就有意无意成了拆迁人的帮手。 更为甚者,拆迁管理单位和拆迁人合二为一,尤其在县级以下城镇,很多拆迁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的房屋拆迁中心、拆迁办等,虽然,在一些地方拆迁公司作为企业已经从拆迁管理部门分离出来,但事实上,拆迁公司与拆迁管理部门仍然是一班人马即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或者拆迁公司直接接受拆迁办的管理。这些部门处于政府与非政府,企业与准企业,非营利与变相营利状态。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双重职能,即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而这两种职能常常交织在 一起
12、被滥用,使得拆迁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企不分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造成拆迁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三)强拆制度违宪从实体方面看,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强制征收”行为,涉及到被拆迁人民事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显然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强制拆迁制度违背了宪法和立法法。从程序方面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强制拆迁的程序作了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
13、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裁决机关就是发证机关,对被拆迁人显然不利;同时,诉讼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周转用房,被拆迁人因为不满提起诉讼,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就会造成即使被拆迁人官司赢了,其原来的房屋也已经不予存在的恶劣后果,诉讼的目的无法实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4、难以保障。三、原因分析(一)评估工作不公正1、拆迁人与评估人关系密切,对被拆迁人不公。由于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大多是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演化而来的,它理所当然的就会在评估时偏向当地政府,加上房地产企业是房屋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业务来源,房地产商把房屋评估业务交给哪个评估机构,就会使哪个评估机构获取收益,所以房地产商和评估机构的关系往往是很密切的。这些因素使房地产评估机构往往会偏向拆迁人,使其在房屋拆迁评估中难以保持中立。又因为我国至今尚未成立具有权威性的、中立的房地产价格监测机构,难以形成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参考价格。而政府制定的参照标准往往是依据多年以前的数据制定的,加上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其在制
15、定评估办法的时候会限定评估的方式和范围,使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因素不能进入评估范围。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往往不利于被拆迁人。2、土地使用权没有列入评估范围。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被对其所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是以土地具有使用价值为基础,同时又具有商品的属性,它是民法意义上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创设国有土地用益物权的唯一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形态的存在,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经得到广泛的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依法有两种:一种是有偿转让;另一种是无偿
16、划拨。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曾经是我国创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它逐步被有偿出让方式广泛取代,无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土地法所规定的极少数的几个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以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在这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基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双方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受民法的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17、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所拥有的一项财产权利。随着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现在被拆迁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上都是被拆迁人有偿取得的,所以,被拆迁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合法拥有的用益物权,是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明确将其纳入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内,予以合理的补偿。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是从当地政府那里通过申请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文后,手持房屋拆迁许可证通过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人不是从被拆迁人那里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当然不会愿意补偿被拆迁人因为失去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当地政府又因为没有直接依法定程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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