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梦想照进现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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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却代表了两种主要的态度:一种坚持学术应以解释为主,学术目标在于创建理论、实现知识增量,担当立法者的顾问实不可取;另一种则以提供对策为核心,尤其在部门法学的研究中,力图借立法将自己的成果和理念予以固定,进而影响社会生活。我认为,学者将学术生命局限在充当立法者的顾问,的确很可惜。但若只是静坐书斋,充当社会现实的看客和纯理论的思考者,也未充分发挥其学术能量。如果将解释型研究喻作知,对策供给型喻作行,这两者之间并无矛盾,相反,知行合一方是最高境界。法学研究如果摒弃这种类似二元对立的划分,既关注理论,努力实现知识增量,更重视实践,让实践来检验研究成果并吸收其中对现时有益的部分,对于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3、,必然更为有效。首先,作为一门科学,法学需要论证其在实践中的价值以及该价值如何实现,只有法学价值是经验性的,可验证或者说可证伪的,法学本身才可称之为是科学的。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需要源于实践,更需要接受实践检验。一种直接且有效的途径是法学专家与政府或司法实务部门就重大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实践检验研究成果。其次,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深刻地嵌入国家整个治理体系,尤其在中国。所以,像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那样,对法律持一种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的理解,让法学在理论之外具备更多的实用价值,对于现实制度的改良更有建设意义。事实上,无论立足哪种态度,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已意识到法学研究,
4、尤其是部门法研究必需从经验事实出发,发现并分析问题,进而提炼出一般性的理论。因此,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始被引入法学之中,实证研究逐渐被广泛采用。坚持第一种态度的学者们更多地关注法律实践尤其司法实践,从中挖掘问题和素材,其分析更立足本土也更深刻,但其理论价值仍难以渗入实践之中;坚持后一态度的学者们也进一步加强和实务部门的合作,期待其对策具备更多现实土壤,但过于关注对策却又令他们容易陷入主观。因此,我们应让源于实践的理论再次回到实践之中,这需要一种态度的转变或融合,即坚持一种兼具学术理想和现实主义的研究态度。态度转化势必影响法学学者在司法改革中的作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将更紧密地结合,从而探索
5、新的研究路径以及司法改革模式。例如,通过试点推进改革。从法学研究的角度,通过试点推进改革是一种实证研究模式,通过与责任明确且切实了解问题的司法部门合作,以法律实务为中心,更深入地了解问题以及规则背后的各项因素,为研究提供全面且动态发展的经验材料,同时还可通过试点检验和修正理论。从制度改革的角度,它则是一种由下而上,由点及面,立足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改革模式。中国现在通用的司法改革模式,是一种偏重于理论研究,由上而下、整体性、系统性的大规模改革,改革的针对性不十分精确,而涉及的范围和人员又比较广泛。因此,推行的成本高、阻力大、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还面临缺乏实质民主,缺乏实践验证等批评。而通过试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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