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公立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实施途径.doc
《简析公立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实施途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简析公立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实施途径.doc(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简析公立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实施途径 论文摘要:论述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阐述了学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分析了学生管理中高校和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并介绍了典型案例;提出了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的实施途径;总结了我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实践经验。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地位;实践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观念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变得日益复杂。维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权利,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是高校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高校管理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尺。对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视和研究,有助于推
2、动高等学校制度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利益的实现。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指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高等学校,也称公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其称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区别于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公共财政经费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公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法律地位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
3、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民法的角度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予以定位,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并将非企业法人又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虽然是被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来定位的,但高校又实实在在地拥有并行使了法律授予的部分公共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它表明作为国家教育权重要组成
4、部分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实际上由作为被授权人的高等学校行使。国家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并赋予其从事教育活动的行为,是国家教育职能的一种实现方式,而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力和权利,是国家教育权的转移或委托。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高等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高等学校实质上具有三种角色:教育教学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集合体或者共同体组织。大学生也是多重角色的综合体。因此,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高等学校和学生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上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学上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学生管理中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管理、
5、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以及奖励与处分等。其中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以及由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各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 三、学生管理中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及典型案例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
6、规对高校管理权的内涵、界限、行使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高校管理权的误读和行使的随意性,而且不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近年来,高校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于毕业证书发放及学位授予、行政处分、学费及其他收费、损害赔偿、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等方面。 1.毕业证书发放、学位授予 学生因某种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而起诉学校,如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年9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等,上述司法实践中,法院均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看待,即高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上述案例中,田永“胜诉”,刘燕文因“超
7、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北京林业大学2009届毕业生李某,因考试作弊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在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被驳回后,李某将市教委告上法庭,并将北京林业大学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法院认为林大制定“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是合法的,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起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起诉。 2.行政处分 学生因违纪受学校行政处分,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而申请司法救济,如2004年4月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案、2006年5月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案等。上述案件中,王某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请“枪手”代考受学校退学处分,韩冰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而受开除学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中规
8、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该法并未赋予就处分而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的权力。实践中也同样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案,广西南宁市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法规定,王某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王某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据此,驳回王某的起诉。 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沈阳农业大学在处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上有错误,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3.学费及其他收费 王金龙诉成都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立 高校 依法 进行 学生 管理 法律 基础 实施 途径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0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