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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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故的分析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兴城市沙后所中学 王炎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的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出现,学生的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现在的中小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一旦在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家长往往失去理性,长期纠缠学校,甚至行为过激,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那么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学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这其中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如何正确处理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学校和相关家庭,也成为法律工作者和教育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从事学校教育多年,经历过多起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结合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
2、规,对校园伤害事故作以探讨,从而使学校和家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能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特征是:(一)校园伤害事故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受害者主要是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包
3、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内。(二)时间的特定性。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期间。(三)地点的特定性。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四)结果的特定性。校园伤害事故必须造成幼儿、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和精神的伤害。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科学、合理地定位学校与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是解决当前校园伤害事故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那么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呢?一般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
4、法上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这里又分为监护权转移说和监护权委托说。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民法通则第16条对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法律指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学校并未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之列。监护权的转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签订法定的转移合同,而不是随意推定,不能说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监护职责因学生在校学习当然的转给学校。监护权委托说的基础应是学校与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一般的学校和家长之间并没有达成这种合意。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依据
5、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而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学校的基本职能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学校必须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同时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而并非监护与被监护关系。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复杂,类型各异,损害结果也不尽相同。而对于发生在校园的伤害事故,受害人家长往往把矛头指向学校,认为伤害是学校造成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到学校吵闹,围困校长、教师,使学校陷于困境。事实上并非所有校园伤害事故都是学校的责任
6、,因此对校园伤害事故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利于澄清人们一些错误认识,合理划分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时准确的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使学校增强责任意识,及时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校园伤害事故中伤害主体的不同,以民法上的归责原则为基础,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责任事故四种类型。(一)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在校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表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
7、理的过程中采取体罚或其它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情况分为校方故意和校方过失两类。1.校方有故意的学校责任事故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和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的人身伤害而引发,例如直接体罚学生的行为。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此类事故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2.校方有过失的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
8、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许多事故都是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引发的学校事故,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例如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事故;因学生课间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事故等等。学校责任事故,因为校方有过错,校方有关人员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此类事故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给学校带来麻烦和压力,因此学校要深入研究,加强防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或者其监
9、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例如学生相互斗殴,造成一方伤亡 ;学生特殊体质或患病,在校期间发生伤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从事危险活动造成的伤亡等。(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学校的过错,也不是学生自身过错行为所引起的,而是第三人的加害而造成的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可以为学校内的其他未成年学生、教师,也可以为校外的其他人。这类案件中,容易与第一类混淆的是学校的教师员工不是因为教育、管理、保护学生而对学生造成伤害,而是教师员工的个人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学生受到的伤害,加害人是教师员工本人,而非学校。这种区分,对于法律的适用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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