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网络赌博的法律分析.doc
《最新精选网络赌博的法律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精选网络赌博的法律分析.doc(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网络赌博的法律分析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的同时,也赋予了赌博一种新的存在形式“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是和互联网电子商务同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博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由于这种“高科技”赌博方式便捷、隐蔽、高效,不需要场地、物流,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不受地域限制,现金流动快,运营成本低廉,很快便在全球迅速蔓延。而由此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目前利用国际互联网组织和参与赌博犯罪的案件已处于高发态势,涉赌人员众多,涉赌资金庞大。网络赌博已危害到我国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一、 网络赌博的相关概念与类型网络赌博是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进行的新型赌博活动,其主要形
2、式有百家乐、21点、老虎机、押大小、赌球、赌马、轮盘赌、六合彩等,其中以赌球最为盛行。目前境内的网络赌博主要是境外网络赌博的渗透,网络赌博的顶级庄家一般都在境外,境内设立“总代理”或“大股东”,再由“总代理”或“大股东”发展地区代理、二级代理或会员,依次发展,扩张迅速,构成“金字塔”结构似的网络赌博组织。网络赌博的方式有很多。(一)从网络赌博涉及内容1、传统赌博,传统赌博的打麻将、百家乐、21点、轮盘赌等,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赌博;2、以体育竞技类比赛作为赌注对象;3、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4、网络游戏,如通过“传奇”、“21点”、“梭哈”等在线游戏进行赌博。(二)从网络赌博面向对象及
3、是否公开1、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网络赌博此类赌博通常依靠国外开设的合法赌博网站对外公开进行;2、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网络赌博,通常由各地赌球代理人物色发展会员,形成赌博网点,聚众赌博,网络赌球活动多属于此类。(三)从网络赌博的视觉效果1、视频实况直播型。依托现实存在的赌场,远程直播,参赌人员根据视频看到的赌博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赌场下注。2、非视频实况直播型。是指组织者只设定陪率,不组织实况直播,多适用于体育竞技、金融市场走势类型的网络赌博,这是目前网络赌博的主要表现形式。(四)从网络赌博组织者的角色1、庄家型。指赌博网站直接参与赌博,坐庄与参赌人员进行对赌,网络赌博大多是此种方式赌博
4、。2、中介型是指赌博网站不直接参与赌博,而是由参赌人员自行选择赌博对象,自定赌局和赌博条件,网站作为交易平台提供空间及赌具,作为第三方账户接受赌资,确保赢家能够得到赢取的金额,并抽头渔利,收取约定的佣金二、 网络赌博的特点1隐蔽性强传统物理世界中的赌博需要一定的场所,配备固定的服务人员,容易被发现,因此往往设立于地下。而网络赌博利用网络三维动画及数字技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仿造和搭建各种富丽堂皇的网络赌场,令赌客眼花缭乱,如同身临其境,兴奋难抑。网络赌场的犯罪人“全天候”在位,24小时实施犯罪行为,但在网上你却“看不见他”,看见的只是“他”连续不断地向你发出的赌博电脑软件命令,赌客们在决定“是否
5、”之间仅需轻点手上的鼠标,一个个犯罪行为就可以得以实施和完成。赌客们也不需见面,只需密码相加,赌博资金基本通过银行账号或网上账号等渠道流通。再加上网络动态技术的发展,更使得网络赌博狡兔三窟,不易被察觉,不容易被相关部门查处。2成本低、风险低网络赌博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成本低,只要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几乎能解决传统赌博的一切问题。而且,24小时全天运行,通过信用卡来支付,这种零房租、零物流,再加上迅速的现金流,使网络赌博的运营成本变得非常低廉。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赌博隐蔽性极强,难以被人们察觉直至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因之,网络赌博的低风险是不言而喻的。3超越时空性网络赌博空间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赌场,
6、取消了对人们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能使用网络进行赌博。在这个不受地域、场所和时间限制的赌场,人们可以跨地区、跨省、跨国,通过一条网线就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省甚至不同国家的参赌人员聚集到一起进行赌博。4、犯罪行为具有“虚构性”。传统赌博罪都有犯罪现场和空间。计算机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空间的虚拟性,所有的交往和行为都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即通过一条电话线,通过光缆、有线电视网、卫星传送等方式将世界连成一片。网络赌博由于是发生在网络空间,是使用操作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网络赌博并不像传统赌博一样有一个实在的犯罪现场和空间,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
7、果地也不像传统犯罪一样在一个现场里,处于“共生体状态”,而是通过虚拟空间,跨越国界、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目的,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因此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必用现金交易,所有的输赢都是数字,但数字置换的背后却是一单单网上银行的交易。5、案件查处的难度大。当前,网络赌博活动既有传统赌博犯罪专业化、组织化程度高、作案手法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又利用了互联网跨地区、跨国界、便捷快速的技术条件,境外渗透和境内活动猖獗。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中存在着“四难”:一是网络赌博活动隐蔽性强,侦查发现难。赌博网站大多建在境外,使用专用的网上赌博软件,在境内建立多级代理
8、,交易依靠内部约定俗成的暗语、行话进行,司法机关很难发现。二是网络赌博和赌资交易电子化,调查取证难。网络赌博投注数据保存在在家的计算机中,赌资以信用卡银行转账等电子货币形式进行,代理间结算采取临时开户、异地取款的方式进行,易于毁灭和隐藏证据。三是对网上赌博信息的防范控制难。境内一些虚拟主机、托管主机服务商缺乏明确的管理责任和必要的防范措施,不法分子利用其主机建立赌博宣传和资讯网站,并且不断变换、转移网络地址等等。在境内网上防范和控制赌博信息传播的难度很大。四是缺乏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打击效果显现难。打击网络赌博活动需要电信运营、银行等单位的密切配合,警力投入多,成本大,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网络赌
9、博活动的侦办能力不强,打击效果不明显。5、犯罪来势凶猛。网络赌博近年如魔鬼一样在全球迅速蔓延。截止到2003年为止,全球共有1400多家网络赌博站点,每年的网络赌资均超过600亿美元。我国目前也深受其害,自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台,战报频传。其中,网络赌博的案件就占50以上。可见,网络赌博罪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三、 网络赌博的运营方式(一)“组织型”网络赌博。 即开设、组织、维护赌博网站组织赌博的行为。这是网络赌博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也是网络赌博犯罪产生的根源。其行为表现为先开设赌博网站,然后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组织赌客上网赌博:一种是以公开的方式。此类赌博
10、通过国外开设的合法赌博网站公开进行赌博,任何人都可自由登陆网站进行网上赌博活动,赌资需要以国际信用卡进行网上在线支付,输赢额也由国际信用卡转账。此类赌博活动多为个人参赌。另一种是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方式。这类网站具有固定网络地址,但大都是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有的网站则是采用动态网络地址,不断变换域名,参赌人员需要和各地赌博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登陆网站进行赌博。例如,网上的赌球活动多属于此类,由各地赌球代理人物色发展会员,形成赌博网点,聚众赌博。代理人和会员之间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汇款结算赌资。(二)“代理型”网络赌博。这类运营方式不直接开设、组织、维护赌博网站组织网络赌博
11、,而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提供网络赌博服务。或提供充值卡、盘口信息、网络赌博光盘等代理服务以便于赌博的行为。网络赌博各级代理一般进行远程指挥、操控,成员间联系使用专门的通讯工具,成员间一般不直接见面。在境内建立赌博资讯网站和发布赌博广告信息时主要采取跨省利用虚拟主权、托管主机发布。其主要包括:1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网络赌博;2个别代理服务商通过积累财富值和购买充值卡、网上流通币等方式,变相赌博;3利用网站虚拟空间与境外赌博网站相连,或利用键接或手机短信,提供赌马等盘口信息的行为;4出售网络赌博光盘的行为等等。(三)“辅助型”网络赌博。这类运营方式不直接组织或参与网络赌博,而是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
12、服务以便于进行网络赌博的行为。主要包括:1为网络赌博提供赌资支付服务的行为;2帮助开设、经营境外赌博网站,帮助介绍网络赌博员工、参赌人员等“居间”行为;3引诱或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的行为;4帮助开发赌博软件、系统等等。(四)“参与型”网络赌博。主要是指参与网络赌博并以赌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赌客。一些赌客,不务正业,长期参与网络赌博,并以赌博所得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实际是数量最多的一种网络赌博行为。四、 网络赌博的发展现状(一) 国外网络赌博的发展和现状网络赌博诞生于1995年8月18日,第一家网上赌场互联赌场公司开始营业。到1996年,全球已有超过1800家网络赌场,2003年根据美国审
13、计总署的统计,2003年各国已经从网络赌博上收到约50亿美元的税收。而到2004年,单是美国就发展到了1800家网络赌场,接受了70亿美元的赌资。目前,全球赌博网站超过1400多家,年营业额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 就全球范围来讲,对于网络赌博的合法性可说是相当分歧。例如,在欧洲,英国于2005年率先将网络赌博合法化,而意大利在过去三年中也逐步引入了网络赌博活动,其他正在考虑允许网络赌博的国家包括瑞士、西班牙和德国;韩国与澳洲都是禁止的;华人地区如香港及澳门,则是游走于法律边缘;至于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网络赌博是违法的,而各州的法律则有所不同,如拉斯维加斯所在地内华达州,则允许网络赌博的存在。
14、目前世界各国中,有50个国家将网络赌博合法化,大多集中在欧洲、加勒比海、大洋洲等地区。在这些国家,博彩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赌博是合法的。不过,大多数国家对网络赌博采取禁止或严格管理的制度。(二)国内网络博彩的发展和现状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境外赌博公司也开始纷纷瞄上中国“网络市场”,自2000年开始,网上赌博活动就在国内开始活跃起来,发展至今已涉及20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网上赌博尤甚。其中广东参与网络赌博人数占全国的40%,全国网络赌博的庄家70%来源于广东。目前,在网络上面向中文用户的网络赌场和网站也越来越多,国内的网络赌博活动主要来自境外
15、的渗透。据统计,世界上预计有300多家中文赌博网站。主要建在台湾、香港、美国和东南亚地区。有数据显示,境外网络赌博每年从我国抽走上千亿资金,造成我国资金严重外流。五、 我国有关网络赌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国内历来是禁止和打击赌博和网络赌博的。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机关都相继出台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办法、通知等文件。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电信条例;4、出版管理条例;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6、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
16、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11、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12、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的相关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
17、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3、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
18、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
19、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8、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 规定:“1各网络游戏研发、出版运营机构不得研发、出版运营各类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2各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为各类网络赌博游戏以及其他赌博活动提供平台、工具或服务。3各网站不得为各种赌博游戏或变相赌
20、博游戏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不得登载或链接任何有关宣扬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的信息和广告。”9、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中规定:“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以有奖销售为名发行彩票,或以一定价款给付为前提,公开组织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参与者可根据其给付价款和竞猜结果获得中奖权利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赌博行为。”10、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要求: “五、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做好取证和查处工作。重点打击利用网络游戏开设网上赌局、坐庄设赌“抽水”等网络赌博活动。对以营
21、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网上赌博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六、 网络赌博与赌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赌博罪的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为获得数量较大的钱物;“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赌博罪,网络赌博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不是传统的行为人亲自聚集、当面交易的方式,而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渠道,采取网上支付等手段,实施赌博行为
22、。从行为上看,聚众赌博一般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持续的行为,与通常的网络赌博行为不同。从结果上看,聚众赌博的金额通常较小,且受地域、时空的限制,而网络赌博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非常巨大。从主观恶性上看,聚众赌博可能是临时起意,其非法牟利的意图只在一时,而利用网络经营赌博,大多需要一定的时间,策划实施,意在长久、持续地非法牟取暴利。从量刑上看,聚众赌博的刑罚较轻,对于网络赌博,不能完全做到罪刑相适。七、 网络赌博与开设赌场罪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典中,开设赌场并无独立规定,而是被合并在赌博罪的规定之中, 直到2006年刑法第六修正案出台。在该修正案中,原刑法典中第第三百零三条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被
23、一劈为二,其第二款针对开设赌场行为作出单独规定。 而200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更是将开设赌场正式列为一条独立的罪名。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24、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尽管网络赌博与传统意义上的开设赌场,在行为上,不完全相符,但与单纯的聚众赌博的赌博罪相比,将网络赌博的犯罪行为归纳为开设赌场罪似乎更加妥当。从行为上,网络赌博与开设赌场一样都是以提供赌博所需的客观条件为主。从主观恶性上,网络赌博与开设赌场一样,具有长期持续牟取暴利的目的。从结果上,网络赌博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都较一般的聚众赌博等更为严重。从量刑上,开设赌场罪的量刑空间上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较聚众赌博更重,因此,将网络赌博归于此罪处罚,也与罪刑相适的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精选 网络 赌博 法律 分析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0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