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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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汇编一、岗位职责 (一)主任职责1、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2、负责本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业务素质;3、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5、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6、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7、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二)副主任工作职责1、协助主任完成本所行政管理工作;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
2、3、负责本所全体人员的业务质量和内务考核工作;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5、负责法律服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6、完成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1、严格遵守司法部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所内规章制度;2、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
3、益;4、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优质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6、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7、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四)内勤人员职责1、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2、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3、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所务(案卷档案除外)档案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4、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5、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6、负责办公用品
4、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7、建立健全本所人员人事档案。二、管理制度(一)统一收案制度1、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2、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审查、统一委派、统一监督制度。要设立案件登记簿,对受理的案件,按类别登记,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立案原则;3、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书;4、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5、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对收费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主任批示;6、按照所里制定的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费应当给当事人
5、出具正式发票;7、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委托书、谈话笔录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8、当事人指名接受委托的案件,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原则上由当事人指名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并临时指派协助人员。9、重大、疑难、风险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10、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11、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按照私自收费金额的1倍进行处罚,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财务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
6、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法律服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3、财务人员应及时记账、及时对账、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4、会计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及时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状况,审核和汇总会计凭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和明细账,并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好物价年检、税务登记、年检、申报工作。5、出纳员负责法律服务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账
7、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做到收支两条线,收款即存,不得坐支,不得超库存。6、财务人员对法律服务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7、加强收支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应税发票,统一收款,统一核算。8、加强支出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财务支出手续,实行会计审核,主任签批。9、财务人员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做好月报、季报、年报财务报表的编制,在所务会议进行财务公开,接受全体合伙人的监督。(三)执业公示制度为了加强法律服务所的制度化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法
8、律服务行为,特实行执业公示制度。1 、执业公示包括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公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公示。2、在法律服务所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独立置放公示栏、公示墙,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如下内容: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本、税务登记证;法律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六禁止”执业纪律;诚信服务宣言;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投诉举报电话。各所设置的公示栏、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及时更新。3、 公示栏、公示墙的设置与更新由其所负责。4、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方面出示和说明以下内容:出示有效执业证;签订代理合同,出具加盖本所公章
9、的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用,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案件和其它法律事务办理完结,主动提交和及时回收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公示由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由其所在所进行监督管理。如有违反,按本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为加强法律服务所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法律服务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是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真实记录。3、法律服务所必须重
10、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4、法律服务所应当指定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做好本所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定期检查和汇报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5、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
11、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业务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6、法律服务各类业务案卷的材料应当完整、准确、齐全,主要应当包括:受理承办的各种手续,具体承办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笔录及其他文字、图表、声像资料,承办结果,收费凭证的其他有关材料;对不能附卷的实物证据,应当将其照片和记载证物的详细情况、保管处所的材料附卷后,另行保管。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的客观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其类别编排。案卷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打印件要和底稿同时立卷。7、法律服务的各
12、类业务案卷的装订,一律要加封皮、封底,按规定项目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卷面规格为A4,材料大于卷面的要加以折叠,小于卷面的要加贴补纸;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动处贴上封签。8、法律服务的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承办人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随时收集有关的各种材料,并予以妥善保管;在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或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立卷。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两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计算期限以签收法律文书为准,逾期
13、交卷给予50元每卷处罚。9、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承办人移交归档的案卷进行严格检查,对符合立卷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退回承办人重新整理装订。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按其类别、年度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档案检索目录登记簿;根据需要查考利用期限的长短,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列为密卷,并在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10、法律服务所应当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置适宜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损、防潮、防火等必要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丢失及时查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11、法律服务所应当重视档案的查考利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借阅制度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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