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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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论文关键字:工作 单位 法院 规定 组织 当事人 送达 法律文书 送达人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至84条对送达作了专门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法院改革的现实状况,送达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一、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送达形式难以实施。例如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留置送达邀请第三人到场,取决第三人配合程度及能否找到第三人。被送达人所在单位或组织由于
2、法律意识不强,对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其有义务协助送达为由而拒不配合。况且,实行大立案改革后,所有的诉讼文书都由立案庭统一送达,立案庭既要送达,又要立案,在此情况下,要求在每一个受送达人拒收时都邀请第三人,时间是不允许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说明拒收的情况。第80条规定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但现实却是部分法院出于局部利益、地方利益的考虑,很少主动配合,对于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不积极送达,无故推托;有时委托异地法院十分方便的送达,而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不驱车几百里进行送达。邮寄送达的过程中,邮局仅仅将法律文书交给被送达人所在
3、工作单位、基层组织,由这些单位签收后,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法律文书几经周转才达到被送达人手中,造成邮局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与当事人实际收到的日期不符。由于邮局并无留置送达的权利,当事人拒绝接受时,邮局不得不将法律文书退还原单位,即人民法院,这在客观上延长了送达时间。(二)送达效率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大部分都在工作时间内送达,由于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等原因,很难找到。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一般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居所进行,在送达地点的选择上,送达人选择的余地很小。送达签收过程中,签收人范围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只能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只能交给该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早已心知肚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有时会自然失踪,找不着被送达人。法律对送达地点、签收人范围的规定以及城市的地址编制不科学、地址易名或者签发的诉讼文书中受送达人地址不清,当事人关系不明等给送达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使送达效率十分低。有时为了送达一份诉讼文书,送达人往返寻找了好几次,花费了好多时间但还不能送达。(三)送达不规范,个别情况下,对是否送达及送达效力存在争议。由于个别送达人员认为送达既不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又不处分其程序权利,对送达工作有一定的轻视心理,认识不到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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