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影响及原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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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影响及原因分析内容摘要 法律理念是一个国家法律社会化的核心要素之一,也只有树立先进文明的法律理念才能真正从本质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本文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差异、影响及原因等角度对中西方法律理念的不同做一系统、深入的研究,目的在于使我国能够营造良好的树立先进文明法律理念的大环境,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其应有的贡献。关键词 法律理念 差异 影响 原因法律理念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法律运作模式、法律执行力度以及公民对法律的心理认同程度背后一个更深层次的更本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理念是以法的方式表现的不同民族的民族精神。各个民族不同的生产方式、生
2、活方式、地理环境、政治文化以及传统的差异必然导致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也认为,法和法律制度象语言和艺术一样,都是各民族自身文化的体现。 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离开先进文明的法律理念的导引,法治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理念”,在辞海中的解释与观念相同,是指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我们现在所指的“理念”是与“观念”不同的一个
3、外来词,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对理念一词的研究,早自古希腊时期就已开始,但直至现在仍无定论。目前,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通过某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理想目标两层含义。 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6虽然对于理念一词的研究尚无定论,但仍未妨碍将其引入法律领域加以运用。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学者都对法律理念一词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法理念一词按照江山先生的解释是:“中国文化、学术关于法之内涵本体的理解和认识(包括误解、歪曲)”。 江山.中国法理念(增
4、订版).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自序我们认为,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具体地说,法律理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作为其视域的对象、概念和方法,不是表层的、单向的、孤立的、而是本质的、立体的、普遍的。 李双元等.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初探.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4:53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意识,来自于法律实践,同样也必然反作用于法律实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这种反映即是通过法律理念的中介来完成的。法
5、律理念的形成是法律建设的前提条件,“依法之理念以指导立法及法之运用。故法之理念,不独为立法原理,而亦为法的解释之指导原理。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则为恶法,窒碍难行。解释法律不依此指导原则,则为死法,无以适当社会之进展。” 美托马斯.S.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克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289293 “理念是无形的,却是深刻的;规则是有形的,却是浅性的;外在的法规则必须配上内在的法理念才能发挥其社会控制的功能。” 李霞等.法律理念:法律的社会化进路.法理学、法史学,2005,9:812法律理念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正确科学的法律理念有助于人们真正领会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
6、思想,从而避免对法律条文僵化、呆板的运用。只有树立先进现代的法律理念,才能洞察法律条文背后深刻的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也才能切实理解法律规则制定的初衷。下面将从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影响及原因三个角度分析,从而取长补短,在我国社会中树立起一种真正科学先进的法律理念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一 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具体体现在哲学基础、观念、内容、文化和宗教方面的不同法律理念某种程度上的民族性决定了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比较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对进一步形成适合我国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政治体制以及传统文化的法律理念的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比较双方的差异首先需要明确这里所要研究的中西方的时间概念上的
7、差异。中国法律理念的时间范围局限于古代,其基本理念包括公平正直的理念、刑或刑罚的理念、仁、礼的理念、权力与等级的理念、“和谐”、“无讼”的理念。当然对中国法律理念的内容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对其核心理念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我认为应采仁、礼之理念为中国法律理念的核心理念之说。因为无论是从纵向古代漫长的历史演变,还是从横向每个朝代的法理核心来看,仁、礼都是从始至终贯穿其中的核心。而西方法理念是就近代而言的,其基本理念有正义的理念、自由的理念、法治的理念、民主与平等的理念、权利与人权理念。 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734在这些主要理念中,我们认为核心理念应是自由的理念,无论
8、是在哪个时期,自由都是最本质最深层次的价值取向。明确了所要比较的时间向度以后,下面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对这种差异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一)哲学基础方面,传统中国法认为人性本善而西方则认可人性本恶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法律来自于天,体现了“天道观”,由“天道观”从而影响了中国特有的“人道观”,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天道观、人道观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有内容。中国传统哲学是重视人的哲学,但其与欧洲所谓人文主义、人道主义、人权主义等是有一定差别的,它所重视的个人是基于整个社会统治的需要,是在社会统治基础上的个人权利保障,个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是天地之灵,老子说,“故
9、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老子.道德经(上篇). “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 礼记.礼运.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荀子.王制.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化身,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本性善。“中国法的准据便在人心,即在天道天理人情,一以这天道天理人情为归依。法律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在此:恶法,必悖情逆理,必与一般民众的日常生活、普遍心情相抵牾,必与这个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原则、基准理想相冲突。” 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公法评论,2
10、003,5传统中国的人性论从孟子直至现在依然被世人所传诵的“人之初,性本善”是中国由始至终的心理诉求。这种文化贯穿了中国漫长的思想史且深入人心。由人性本善的思想导致在政治统治上主张人治,从而使法律在中国的命运步履维艰。古希腊罗马哲学、基督教神学、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是西方思想的重要源头。古希腊“哲学王”柏拉图认为,人性是靠不住的。其弟子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 梁治平.法辩.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184并提出著名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古希腊哲学家这种对人性的否定对其后的古罗马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其制度设计处处体现对人性恶的预防与矫正。“同
11、样构成西方文明的另一个源头古希伯莱文明及其后来的基督教文明却因对人性的彻底批判,从而对法律地位的提升作出了重大贡献”。 里赞.“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J.现代法学,2001,11:3137基督教认为人人生而有罪,所以今生是用来赎罪的。这种文化传统观念致使众多思想家认为人性本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4西方社会是一个法律至上的社会,任何活动都被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法律在全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尊者地位。(二)观念
12、方面,中国法为暴力法而西方法则体现出正义法的特点中国社会有着漫长的封建专制时期,在这期间,法律并没有获得其自身独立的发展地位,而是作为一种工具用来维护封建君主的社会统治,是为权力服务的。正所谓,法自君出,权重于法,立法等差,司法特权,权力支配法律,法律维护君权,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8顾炎武曾说:“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 顾炎武.日之录财用.法律不是民意的体现,而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来使人民服从于统治,这种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官吏的腐败,社会统治基础的薄弱。法律难以获得尊崇的法律地位,使我国由于封建社会专制的历史要想进入真正意义上
13、的法治社会倍显艰难。法律在为权力服务的过程中也导致了等级特权的形成。封建社会“良”、“贱”、“士”、“庶”、“主”、“奴”的划分恰恰就是这种等级特权思想的形成。法律对权力的保护使其成为统治阶级平息人民暴动反抗的暴力法,也阻碍了平等自由民主等先进法律思想在我国的萌芽。中国古代法与暴力贯通,是保证暴力实施的工具,为暴力披上了一层和平、民主的外衣。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君主手里,对其限制的外在标准始终没有确立,所以法律的偶像为青面獠牙的“獬豸”甚而刀锯、斧头之类,是暴力的体现。西方法律在观念方面则体现了正义、自由、法治的精神,正是基于这些法治精神的建立,西方法律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正义法。在频繁的商务贸易基
14、础上西方人创造并发展了正义、自由的法律理念。他们遵循的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竞争法则,将自然界视为人类征服的对象,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像中国古人那样认为是温情脉脉的,相反的他们将之看成是相互分裂、彼此竞争的。这就导致了相互牵制、防范,在制约中求均衡的外在政治法律设置。西方人将正义视为法律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法律不过是正义这种核心理念的外在形式。为了使正义在社会运作中得以真正实现,西方人将法律视为全社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当然,法有善、恶之分,善法固然应遵守,而恶法即使有偏离正义的地方,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也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这种强制执行力保证了正义理念的社会实现,在正义实现的基础上
15、,自由才可以由理想变成现实,社会也才有望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在西方社会,法律的偶像是正义女神,是天平,这恰恰又是正义法律理念的一种体现。理性使西方人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感情被忽视,更多的是理性与规则的体现。“正义是西方法律的最高目标,法律的所有其他价值,都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 孙国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163正义具有其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以其他原则、价值为基础。对正义、自由的执着追求,使法律高于一切,使社会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使正义法必然形成。(三)内容方面,中国法为意志法而西方法则为自由法中国法律理念过度强调集中与统一,而忽视对个体、自由、权
16、利的尊重与保护。法律是为统治者利益服务的,是对统治者权力实现的保护,而对个体更多的则是要求义务的履行,由此导致中国法律是王法,是意志法。这种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以刑和刑罚为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运用暴力手段对统治集团的捍卫,是残酷刑罚对个体权利的践踏。这样的法律理念必然的结果就是个体对法律的畏惧,畏惧并不是法律真正权威的结果而是对法律本质扭曲的恶果。中国法虽然也有民法规范,但并不是真正私法理念的体现,而是刑法惩罚性的体现,被称为民法的“刑法化”,这意味着一切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均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中国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
17、成。”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比较法研究,1988,3社会责任不可推卸的应由权力阶层承担,而权力集团制定法律则限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忽视自身义务的履行和百姓权利、自由的保障。专制社会漫漫无期,民主思想的萌芽亦倍显艰难,自由、权利理念缺乏成长的社会土壤。西方法律理念在其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迅速形成了权利、民主、平等及对人权重视的重要内容。这种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对私权利的重视导致其法律以民主为主。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法典即体现出以民法为主体的特色,从十二铜表法到国法大全,从萨利克法典发展到拿破仑法典都是这一点的明证。不仅私法获得了极大发展,西方的公法也体现出私法化的特点和趋势,比如作为
18、宪法重要原则的法治原则就是以民法的精神和原理树立起来的。由此可见,私法在西方法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对个体私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不仅影响了私法领域的进步而且对公法领域的完善和发展亦产生了重要的效应。西方政治社会中社会契约理念的产生,同私法观念的源远流长是无法分开的。(四)文化方面,中国法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而西方法以私法文化为内核中国法以刑法为主的法律结构是其以公法文化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的体现。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于古老的农业文明时期,伴随着古代部落战争而萌芽,与封建个人专制国家一起形成、发展。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的向往使他们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中亦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尊卑关系,人们之间的行为规范以这套尊卑关系为
19、蓝本而制定即形成了“礼”。礼经过由奉人之器到奉神之器又到奉人之器的两次转变,最终形成一种制度规则即礼法。它强调王权、宗统、王道社会秩序的实现,是中国实在法的主要体系,其精神内核是“亲亲尊尊”,前者侧重于宗法关系,后者侧重于等级关系及王权。从此中国法治走上了“恩威并重”、“德主刑辅”的轨道,礼治传统在中国得以奠定。在礼法基础上,为弥补礼法无法约束人的内心世界的缺陷,孔孟学派进一步深化教化观念,仁法应运而生。孔子认为整个宇宙是生生不息,和谐一体的,和谐社会的诉求自古已有。古人维持安定和谐的“礼治”秩序,一直信仰着仁、义、礼、智、信等充满道德的礼治。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
20、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这种和谐不仅在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无争,而且重在追求人自身的内在和谐。在这样的和谐社会中,遵循“不争”、“谦让”、“无对”、“诚敬礼信”、“相信对方”,争讼者耻于争讼以达到和谐的无讼状态。中国古人对于法律的排斥心理以及以终身不与法律打交道为幸者的思想,使中国古人产生了强烈的民族贱讼心理。正所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西方社会以私法文化为核心最终导致其对个体权利、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社会每一次改革亦或革命都会导致法律的不断完善,导致对个人利益保障力度的加强,导致法律作用在社会各领域的进一步发挥。西方人以诉讼来争得自己应有的权利,主张法律的
21、至高无上,这恰恰是因为法律是正义、自由的真正意义的化身,通过法律可以更好的约束每一个社会人的行为,可以更好的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五)宗教方面,中国人宗教观念较为淡薄,世俗法高于一切,而西方宗教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中国法律理念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大,而宗教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都不能占据真正的统治地位,也就决定了它无法超越世俗的力量。相反的,世俗法却拥有高于一切的地位。中国的神总是根据统治者的“虔诚”与否和人们的喜好厌恶,被决定是否粉墨登场,并且当“神”的力量可能破坏世俗政治体制时,又总是会遭到旧有政治的残酷镇压,从太平道到白莲教,甚至到太平天国的拜上帝教无一能最终和世俗政权合流。从深层来看,中国人的心理更
22、乐于接受帮助他们的神,而不是统治他们的神,虽然表面上中国人对他们的神也认为是全知全能,高于自己的 。这种观念致使中国人更愿意用人而不是借助神的力量来安排自我的秩序。对“神”的功利心理并不能导致对神的绝对的真正的内心崇拜,宗教在中国封建社会也无法取代世俗法而占据统治地位。西方社会宗教色彩浓厚,许多宗教观念导致相应法律制度的产生。如基督教的原罪观念以及欧洲中世纪宗教文化对性恶论的渗透,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观念,致使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无一不是认为人性本恶,权力在个人手里就是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在中世纪法治意识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和教会学者或宗教学家特别要求法治,
23、认为法律是神意的表达,所有社会活动都应服从法律。相比而言,宗教学家的主张具有广泛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说在中世纪,宗教学家发展了利用法律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学说。 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西方宗教色彩的浓厚性与个体对宗教的寻求帮助的心理是无法分开的,与中国社会不同,个体对宗教不是过多的功利心理而是一种援助性的精神支柱支撑。宗教原理对人性恶的批判使西方文化中产生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理念脉络:人性恶法律建立约束人性法律至上自由、秩序。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都是有秩序的、稳定的、可预见的。二 中西方法律理念差异形成的原因(一)自然环境造成的经济
24、发展表现形态各异中国地处东北亚大陆,是典型的大陆性季风气候,适宜农业的发展。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这一方面有利于一个民族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和不受外来势力的干预,从而保持其本身的独立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狭隘和落后,不利于需要商品交换的市场的形成。“由于自然经济所导致的社会之间的封闭分割性使然,尤其以血缘为纽带和家族为圆圈的社团简直可以称之为一个个封闭的自成体系的王国。”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146社会的封闭、专制使得其法律只能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维护等级制度和封建制度,在不与外界沟通的状况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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