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东莞迈科科技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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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部分 特别声明11限制尽职调查工作的因素21.1时间的限制21.2工作程序的限制21.3资料来源的限制21.4资料内容的限制21.5资料形式的限制31.6调查方式的限制31.7工作范围的限制32出具本报告的前提与假设33出具本报告的声明4第二部分 序言61初步尽职调查的目的62初步尽职调查的范围63初步尽职调查的重点64初步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74.1正面调查74.2现场调查74.3询证74.4出具本报告75尽职调查方法76出具本报告的事实依据8第三部分 初步意见91对东莞迈科的总体(初步)评价92对受让东莞迈科股权的初步评价93关于受让东莞迈科股权的风险或障碍方面的初步评价10第四部分
2、 报告正文111东莞迈科目前的基本情况112东莞迈科的存续132.1东莞迈科的工商变更情况132.2东莞迈科的增资与股东变更情况133东莞迈科的章程233.1东莞迈科章程基本情况233.2公司章程法律评价23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44.1同业竞争24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45.1董事、独立董事构成及简历245.2对董事构成的法律评析26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66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266.1基本情况266.2法律评价267其他事项277.1知识产权的状况277.2土地使用权的状况297.3房地产权的状况327.5重大合同及履行状况357.6劳动人事状况357
3、.7重大债权债务358既有和或有法律风险358.1诉讼及仲裁358.2其他法律风险36第一部分 特别声明致广东中大一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广东中大一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拟收购东莞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迈科)部分股权事宜,受广东中大一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下称安道永华)特组成项目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律师团队制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方案,并向东莞迈科提交了尽职调查内容清单。安道永华指派律师分别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两次跟随委托人投资团队前往东莞迈科住所地
4、(营业场所所在地)开展实地调查,与东莞迈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会谈。鉴于东莞迈科所提供的资料非常有限,且因时间关系安道永华无法前往东莞迈科住所地工商行政部门、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等有权行政部门查询核实东莞迈科的相关信息资料,故安道永华在东莞迈科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所得相关信息资料,出具本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1限制尽职调查工作的因素必须指出,安道永华的此次尽职调查工作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1.1时间的限制由于本次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在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前全部完成(含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不可能在极短的时
5、间内对涉及东莞迈科的所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因此对东莞迈科的部分情况无法核查,亦无法作出法律分析和判断。1.2工作程序的限制由于本所律师仅在有限的时间内与东莞迈科的部分管理层(主要是罗永莉董事及副总经理、史世巧副总经理及客服总监)进行了简单的访谈,因此无法全面、深入了解委托人所关注的东莞迈科相关情况。1.3资料来源的限制由于时间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限制,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东莞迈科单方提供的资料。1.4资料内容的限制由于东莞迈科未按照安道永华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清单全面提交文件资料,而仅提供了其中小部分资料。经本所律师口头催告,东莞迈科仍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1.5资料形式的限制东莞迈科所提
6、供的资料全部为纸质文件复印件,未按本所律师的要求提供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供核实,也未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承诺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1.6调查方式的限制在有限的时间内,本所律师无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及参考查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未能向银行、税务行政部门、法院等机构或部门查询核实相关信息。1.7工作范围的限制本所律师主要针对东莞迈科的独立性、规范运作、既有(或有)风险等方面进行初步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不包括业务技术尽职调查,也不包括运营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2出具本报告的前提与假设本报告的出具,基于下列前提与假设:(1)东莞迈科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有关东莞
7、迈科全部重大情况的所有资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或保留。(2)东莞迈科的部分管理层人员就本所律师所需要了解的所有情况作出的陈述均是真实、合法、完整、可靠的,没有任何虚假、保留或误导。(3)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复印件,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没有任何虚假、保留或误导。(4)本报告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1年2月东莞迈科和其他机构或部门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有效事实和数据。3出具本报告的声明本所律师就本报告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1)由于东莞迈科为本所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安排的时间非常有限,致使尽职调查内容、范围等受到诸多限制,律师团队无法就本意
8、见中涉及的部分事项作出判断,亦无法发表独立专业意见,在此特作出说明并提请委托人予以充分注意,在本报告的相应部分,也将尽量予以重申和提示。(2)本报告是在现有的、有限的资料以及相关的初步调查基础上完成,由于占有资料的不完全性、调查对象的局限性、调查时间的特定性等客观原因,本意见内容存在对东莞迈科相关情况错误描述或遗漏的可能性,尤其不能排除相关事项的现时情况与调查资料因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不确定性,在此特作出说明并提请委托人予以充分注意。(3)本报告在有限时间内使用有限手段调查并制作完成。鉴于尽职调查工作的诸多特殊性,本报告内容不可能穷尽东莞迈科既有(或有)风险,存在对既有(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或
9、遗漏的可能,在此特作出说明并提请委托人予以充分注意。(4)本报告中对东莞迈科相关情况的分析主要建立在东莞迈科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基础之上,并主要依赖于这些资料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本所律师在本报告中对于相关资料的引用,不应被理解为本所律师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5)本报告中对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或发表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不应被理解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前述数据及结论的适当资格。(6)本报告仅供委托人投资决策参考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佐证、说明其他
10、事实、行为或任何其他目的。第二部分 序言1初步尽职调查的目的关于东莞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初步尽职调查,是由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根据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提交给东莞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基础上进行的。目的在于:1、了解分析可能影响东莞迈科上市计划的独立性、规范运作、既有(或有)风险等方面的情况;2、评估对东莞迈科进行股权投资的风险;3、为委托人的投资决策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2初步尽职调查的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及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东莞迈科的设立、存续、股权结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债权债务、财务状况、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劳动关系及其
11、他可能对东莞迈科上市计划造成影响的事实和情况。3初步尽职调查的重点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的调查重点有以下方面:(1)东莞迈科存续期间的重大事件及发展演变;(2)东莞迈科内部组织结构设置;(3)东莞迈科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4初步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4.1正面调查律师团队成员约见东莞迈科的部分管理层人员,当面会谈,争取理解和配合。在此基础上,要求东莞迈科根据本所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东莞迈科的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重要合同等。4.2现场调查律师团队成员对东莞迈科进行实地勘查。4.3询证本所律师向东莞迈科进行询
12、证,进一步核实或确认尽职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4.4出具本报告律师团队成员整理尽职调查获得的相关资料、信息,在此基础上作出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并出具本初步报告。5尽职调查方法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2)与东莞迈科部分管理层人员会面和交谈;(3)实地勘查。本所律师采取的上述尽职调查方法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查方法及调查行为均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6出具本报告的事实依据出具本意见主要依据:东莞迈科提供的资料。第三部分 初步意见为便于委托人阅读和使用,安道永华将初步意见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独立部分进
13、行披露。必须注意的是,本部分单列的初步意见并不能反映本报告的全部内容,不能代表本所律师的全部观点和意见。对初步意见的充分理解和把握需要进一步完整阅读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全文或查阅相关部分内容。1对东莞迈科的总体(初步)评价经本所律师审查,东莞迈科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注册地址为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西1888号迈科工业园,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元件制造公司,公司成立时以及后续增加的注册资本经审验均已足额到位,现正合法存续。东莞迈科的股权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清晰。2对受让东莞迈科股权的初步评价东莞迈科的股权结构清晰,东莞迈科股权无被查封、质押情形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其股东均有权自行做出转让
14、所持有东莞迈科股权的决定,委托人受让东莞迈科股东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东莞迈科的章程对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条件规定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如全体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或如有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未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买受人可受让股权。3关于受让东莞迈科股权的风险或障碍方面的初步评价(1)东莞迈科在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方面基本清晰;历史沿革方面不存在重大瑕疵
15、,不影响东莞迈科的主体资格及存续。(2)东莞迈科的历次股权变动、重大资产重组等基本合法合规,不会对东莞迈科的未来发展造成障碍,亦不会影响东莞迈科的经营管理及后续发展。(3)东莞迈科的组织结构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缺乏相关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就此发表相关意见。(4)东莞迈科的对外担保及债务承担等方面缺乏相关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就此发表相关意见。(5)东莞迈科的诉讼(含仲裁)等方面缺乏相关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就此发表相关意见。第四部分 报告正文1东莞迈科目前的基本情况据东莞迈科提供的资料(纸质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显示,东莞迈科目前的公司基本信息如下:(1)公司名称: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2)注册号:441
16、900000249683;(3)住所: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西1888号迈科工业园;(4)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中延;(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7)所属行业:电子元件制造行业;(8)经营范围:电池、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核定范围经营);(9)经营期限:从2000年5月26日至长期;(10)股东状况:东莞迈科现有股东以及持股情况如下:李中延,身份证号:44140219720923182X,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4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743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797
17、万元,出资比例为77%;林秋芳,身份证号:44140219720923182X,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45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55万元,出资比例为5%;邢国华,身份证号:13262619680816103X,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27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33万元,出资比例为3%;罗永莉,身份证号:230231196208015427,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8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22万元,出资比例为2%;雷春红,身份证号:432922197003268127,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9万元,固定资产出资11万元,出
18、资比例为1%;史世巧,身份证号:410711197703240541,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8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22万元,出资比例为2%;张新河,身份证号:410325197001244536,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9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11万元,出资比例为2%;张继民,身份证号:420106197003124839,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27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33万元,出资比例为3%;张继昌,身份证号:34210119780721301X,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3.5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16.5万元,出资
19、比例为1.5%;许创新,身份证号:441522198401271050,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4.5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5.5万元,出资比例为0.5%;鲁君,身份证号:340104195201073524,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9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11万元,出资比例为1%;李宗环,身份证号:210302196508081215,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8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22万元,出资比例为1%;尉迟敬阳,身份证号:220104197005031345,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9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11万元,出资
20、比例为1%。(11)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最近一次年检年度:2010年度;(13)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目标公司100%控股;东莞市迈科锂离子电池工业节能技术研究院,注册资本80万元,目标公司100%控股。2、法律评析根据现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东莞迈科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合法。2东莞迈科的存续2.1东莞迈科的工商变更情况(1)公司名称及股东、经营范围变化经公司股东会2002年1月18日决议,东莞市朗惠电池有限公司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和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称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更变为主营各
21、类电池生产、销售、开发、兼营各类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开发(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为准)。(2)公司住所的变更东莞迈科已于2008年4月8日进行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最终变更后的住所(即现住所)为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西1888号迈科工业园。2.2东莞迈科的增资与股东变更情况(1)东莞迈科历次增资与股东变更自成立起,公司注册资本从250万变更为1100万,至2010年12月10日变更为2000万元。第一次增资:公司注册资本从250万元增加到1100万元,李中延以固定资产增资740万元,经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正所验字(2002)0182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林秋芳、
22、任锐分别以固定资产出资55万元、55万元,经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量评报分别为B(2002)0208号、B(2002)02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验证;以上新增注册资金已全额缴纳。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从1100万元增长到2000万元,2010年12月6日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宜达成一致;工商登记核准的变更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公司股东从9人变更为13人,公司股东原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所示:李中延,身份证号:44140219720923182X,出资额为人民币896.5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50万元,以固定资产出资846.5万元,出资比例为81.5%;邢国华,
23、身份证号:13262619680816103X,出资额为人民币55万元,全部以固定资产出资33万元,出资比例为5%;罗永莉,身份证号:230231196208015427,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全部以固定资产出资22万元,出资比例为2%;雷春红,身份证号:432922197003268127,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全部以固定资产出资,出资比例为2%;史世巧,身份证号:410711197703240541,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全部以固定资产出资,出资比例为2%;张新河,身份证号:410325197001244536,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1万元,全部以固定资产出资,出资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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